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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209:兴通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chym2008 2022-04-14
志扬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如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高要求的,本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陈兴明,实际控制人陈兴明、陈其龙、陈其德、陈其凤承诺: 1、在公司上市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作出的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人将根据公司经营、资本市场、自身资金需求等情况综合分析决定减持数量,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及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 2、本人承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3、公司上市后,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尽量避免短期内大量减持对公司二级市场股价走势造成重大影响。 4、若公司股票发生除权、除息的,上述价格及相应股份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取得收益的,本人将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所有;由此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等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二)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承诺 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和海投资、张文进、王良华、柯文理、陈庆洪承诺: 1、在公司上市后,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作出的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企业/本人将根据公司经营、资本市场、自身资金需求等情况综合分析决定减持数量,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及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 2、本企业/本人承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 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本企业/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3、公司上市后,本企业/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尽量避免短期内大量减持对公司二级市场股价走势造成重大影响。 4、若公司股票发生除权、除息的,上述价格及相应股份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取得收益的,将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公司所有;由此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等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五、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稳定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特制定了股价稳定预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就公司股价稳定预案作出了相关承诺。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 年内,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 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顺序 当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成立时,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按如下优先顺序选择一种或几种措施稳定股价: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以下简称“回购股份”)的,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若根据当时适用的相关规定,回购股份需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则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在股价稳定措施启动后的回购期内,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将根据公司当时股价情况及公司资金状况等,由董事会最终审议确定,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总额,单次回购股份拟使用资金总额不应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3)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2)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但是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回购股份的决议、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起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的情况下,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增持公司股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份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股价稳定措施启动后的增持期限内增持,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20%,且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50%;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如上述第(2)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起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的情况下,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增持公司股份。 有增持公司股份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份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不低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税后薪酬总和的 20%,且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税后薪酬总和的 50%。 有增持公司股份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 年内若有新选举或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其从公司领取薪酬/津贴的,均应当履行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股份的启动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应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购,并在 6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回购的股份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方式处理。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启动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条件触发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发布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作出增持公告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在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四)稳定股价方案的继续实施和终止 在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后,可以追加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自公司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下列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继续回购股份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份将导致控股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及/或董事及/或高级管理 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4、相关回购或增持资金使用完毕时。 (五)约束措施 1、如果公司未按照本预案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照本预案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如仍未履行的,公司有权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增持义务相对应金额的现金分红或应领取薪酬直接用于执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增持义务。 3、如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预案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如仍未履行的,公司有权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增持义务相对应金额的现金分红或应领取薪酬直接用于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义务。如情节严重的,实际控制人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免除董事担任的董事职务,董事会有权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六、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公司保证为本次发行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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