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什么情况下不能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分析意见】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其一、公司在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其二、公司存在股权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或对其他市场主体有投资;
其三、公司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正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之中;
其四、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承销
其五、公司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其六、公司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
【法律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不得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一)在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的;
(二)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出质或者动产抵押,或者对其他市场主体存在投资的;
(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正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的;
(四)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
(五)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六)不符合《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