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房屋、在建工程等不动产进行财产保全? (图片来源于pexels) 不动产的属性决定了其不易被藏匿、转移,相较于银行存款等易被转移的财产,一旦获取线索后容易对不动产进行保全,并且不动产的价值较高,通常能覆盖大部分诉请的金额。因此,不动产在财产保全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特别是在索要工程款的施工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以及针对开发商或房屋买受人的纠纷中,经常会提出对不动产的保全。本文拟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介绍如何对不动产进行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二款规定:“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本条规定两种状态下的不动产法院均可查封,一是已经办理登记的,二是在建工程或土地使用权尚未登记的。第一种已经办理登记,房屋管理部门、国土部门能准确确定房屋坐落、编号等信息,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时需要准确载明拟查封房屋的位置、编号,法院作出裁定时会通知房屋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禁止将被查封房屋再转移登记;而第二种情形土地使用权或房屋尚未登记,申请人在提出保全申请时应尽量详尽地载明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信息,法院可以对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作出保全裁定,通过在现场张贴封条或公告的方式查封在建工程。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预查封: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二)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 (三)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 若拟保全的不动产为商品房,商品房开发过程允许先办理整体的房地产权证、房屋预售许可以及网签备案等手续,随着上述手续的办理商品房信息被房屋管理部门掌握,申请人可提出对商品房进行预查封,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后会通知房屋管理部门协助执行,一旦房屋登记到被保全人名下,就发生正式查封的效力,为确保国土部门也同步了解预查封信息,还可要求法院向国土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 (图片来源于unsplash) 饶庆松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时代周报》特邀法律评论员 热爱横渡,三次横渡琼州海峡 2016年挑战往返横渡 彻夜坚持19小时50公里 公开出版物有《横渡,不一样的人生》 曾成功代理死刑改判无罪案件 最高院第一巡回庭优秀值班律师 每天一分享,做有温度的律师 阅读|分享|励志|横渡|法律 分享美好,是美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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