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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天研究:合伙纠纷未清算是否可以主张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

 花树3377 2022-04-15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投资经营也有了进一步的理解,以往的家族企业、个人独资越来越远离市场,更多的是新兴的个人合伙。俗话说“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在个人合伙中,各个合伙人能有效的利用自身资金、技术、实物等参与合伙经营,大大减少了成立合伙企业的繁琐性,这一趋势也致使我国目前个人合伙呈现直线上升的趋势,相对而言因个人合伙而导致的纠纷也在直线上升。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如果个人合伙未清算,法院往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认为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这一点是对“未经清算不得分割合伙财产”的相关规定,虽然这一说法目前存在争议,但基本已是司法实践的共识。但是在个人合伙中,合伙人通常会自拟一份合伙协议,对各个合伙人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同时也约定了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那基于双方的约定,在合伙纠纷中未清算是否可以主张上述违约责任及损害赔偿责任呢?

笔者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编纂来看,合伙纠纷被编纂于合同编中的“合伙合同”,既然是合同,那对于法院审理而言更多的应当是参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及原则,对合伙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进行审查处理,即出现合伙纠纷时,并不是一味的按照“未清算,不处理”的方式将这类案件全部拒之法院门外,应当分辨原告主张的是分割合伙财产还是主张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这两种方式显然对于举证责任以及处理结果都有较大的差别。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一方当事人(作为被告)不配合,认为账目和财产均在自己手中而不主动配合进行账目清算,而另一方当事人(作为原告)认为法律关系明确,合伙账目明晰,事实清楚,直接起诉法院要求被告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支付合伙利润,分割合伙共有的财产。在审理过程中因为双方当事人对合伙账目的意见不能达成一致,而法院往往以合伙未进行清算、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利于保障合伙一方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但如果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及原则,一方只要存在违约行为,那无论是否进行清算,都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大大降低了守约方的举证责任问题,也能有效地加大打击违约合伙人侵吞合伙财产的力度,更好地促进个人合伙的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定义】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履行出资义务】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财产】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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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龙

法学学士,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一直勤勉敬业、踏踏实实,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很受当事人的好评。

在从事的法律工作中,涉及范围包括债权债务、婚姻诉讼、家庭财产的继承、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等案件。现为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行政法团队、刑辩团队、婚姻家庭团队、房地产团队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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