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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蓝色海洋 | 项目用海,如何顺利取得海域使用权?这篇文章说清楚了

 万益说法 2022-04-15

2022年2月17日自然资源部公开通报2021年第四季度涉嫌违法用海用岛情况,第四季度发现并制止涉嫌违法填海4处,涉及海域面积约1.83公顷,其中广西壮族自治区1处,涉及海域面积约1.05公顷;涉嫌违法构筑物用海19处,其中广西壮族自治区1处,涉及海域面积约0.126公顷。通过以上信息可看出,在广西,单位和个人非法占海用海的现象仍然存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任何单位、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那么海域使用权如何取得?

海域使用权可以依申请取得,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也可以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取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

第十九条: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国务院批准用海的,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海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申请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二十条第一款:海域使用权除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方式取得外,也可以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取得。招标或者拍卖方案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招标或者拍卖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本文律师在研究国家自然资源部网站、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及广西沿海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海域使用权设立审批的有关文件材料后,整合了以下一份操作指南,为您介绍如何依申请取得海域使用权。

在进行海域使用的申请时,请首先确定要报国务院还是县级以上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如果用海项目(不涉及填海造地)属于以下情况,则海域使用权需经由国务院批准取得,应向自然资源部提交海域使用权申请有关材料,自然资源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1.100公顷以上的围海用海;

2.700公顷以上的开放式用海;

3.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4.国防建设项目用海;

5.油气勘探开发;

6.由自然资源部本级负责受理审批铺设施工许可的海底电缆管道项目用海。

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

(注意:1.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材料应按照《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要求编制;2.以上材料均需要纸质版和电子版,电子文件应采用word格式,涉及盖章签字的文件应额外提供PDF格式扫描件,电子版材料以光盘为储存介质。)

根据自然资源部2021年7月27日发布的《关于海域使用权设立审核(涉及围填海项目)、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行政许可事项实行网上报送的公告》, 自2021年8月1日起,海域使用权设立审核(涉及围填海项目)相关文件材料,报送主体通过“自然资源业务网”的“自然资源部一网申报系统”(http://10.255.204.13:8090)填报。在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办结后,应当向自然资源部提交与电子申请材料相一致的纸质申请材料(含补正材料)。

接收部门: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

咨询电话:400996938

图片来源:Unsplash.com

如果用海项目属于以下情况,则海域使用权需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

下表以广西为例:

注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第三条,严控新增围填海造地,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

法律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海域使用实行分级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用海,报国务院审批。

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下列项目用海:  

(一)填海五十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二)围海五十公顷以上一百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三)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下列项目用海:

(一)围海十公顷以上五十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二)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一百公顷以上七百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下列项目用海:

(一)围海十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二)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一百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本条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三) 严控新增项目。完善围填海总量管控,取消围填海地方年度计划指标,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新增围填海项目要同步强化生态保护修复,边施工边修复,最大程度避免降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的围填海项目,由相关部门严肃查处,责令恢复海域原状,依法从重处罚。

在确定应当由哪个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后可以开始着手准备材料,广西区内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海域使用权设立审批所需材料、份数、办理地点、联系电话整理如下:

(注:以上信息由本文律师通过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查询并整理所得,若有疏漏,以各部门官方公布为准。)

如果需要通过网上办理,可以登录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http://zwfw.gxzf.gov.cn/),选择区域与相关部门,输入“海域使用权设立”进行搜索,选择“在线办理”,登陆后根据网页提示进行操作,提交相关材料。

以上就是本文律师整理的海域使用权申请操作指南,最后附上《海域使用审批呈报表》《海域使用申请书》空白样本供大家下载使用。

律师提示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都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交纳海域使用金,取得海域使用权后,不可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海域使用权终止的,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海域使用审批呈报表》链接:

http://zwfw.gxzf.gov.cn/gxzzqsxk/frame/pages/basic/attach/attachdown?attachGuid=445535b2-a716-4680-b16e-9892cb612212&isCommondto=true

《海域使用申请书》链接:

http://zwfw.gxzf.gov.cn/gxzzqsxk/frame/pages/basic/attach/attachdown?attachGuid=6390e451-c6a1-4884-a379-879acef6bede&isCommondto=true

END
杨秀秦

广西万益(防城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涉军法律服务研究中心主任,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涉外及海事海商部副部长。

擅长领域:海事海商、海洋环境污染、涉海行政法律事务、海上养殖侵权、内河航运物流类法律事务。

作者简介
潘柳钰

广西万益(防城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法律硕士

钻研领域:涉海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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