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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一小区部分住户干了这事,遭起诉、电话举报,竟无人接受处理

 南国今报 2022-04-15

近日,柳州市屏山大道鑫汇君都小区有居民向今报反映:该小区某栋高层住宅2号房有多户业主筹资将大楼外的空调外机位打掉,在外墙上另建了一个54米高的钢架来放置空调外机;其风向正对着3号房的卧室窗户,此举也对同房号的部分业主合法权益造成影响;众人曾采取过法院起诉、电话举报等方式维权,希望有关部门能早日予以处理。

图为居民楼外长出54米钢架。今报记者许洁琳 摄

部分业主另设空调位引争议

据该栋3号房一名居民黄先生反映,

该小区是2016年交房,他居住的这栋高层住宅共18层,1、2楼为商铺。2016年10月至12月间,部分业主认为楼房的空调外机位设置不合理,影响房屋采光以及楼房美观,经过2号房多户业主沟通协商,决定取消楼房原设计的空调外机位,筹资另行建设一个钢架在西面墙上放置空调外机。

黄先生说,

现在空调外机安装的位置,距离3号房的卧室窗户3米多,夏天空调“火力全开”的时候,热风就往他的屋里吹,对他和家人的正常生活造成较大影响。早在钢架建设之初,他就曾经提出反对意见,但对方并未理会。

从屏山大道上,可看到这个涉嫌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钢架构筑物(画圈处)。今报记者许洁琳 摄

10月29日下午,记者前往现场走访,从屏山大道看到,该住宅大楼西侧紧贴着墙面安装了一个长方形的钢架,从3楼一直往上延伸到17楼与18楼之间。由于钢架很高,从楼下看不清里面的情况,但空调外机的风向的确是对着左侧邻居家的窗户。此外,在大楼正面可以明显看到7楼2号房并未将两台空调外机安装在钢架内,而是装在自家窗外的两个金属支架上。

随后,记者前往广西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了解此事,前台接待员以及综合部一名工作人员均表示对此事不知情。据该综合部员工介绍,目前小区的管理已经移交给物业公司,如业主发生纠纷,应报物业公司协商解决。前台接待员表示,会将此事向上级汇报,并留下了记者电话,一旦有回复会电话告知。但截至记者发稿时,仍未接到答复电话。

据小区内一名居民介绍,目前钢架里面已经安装了十多台空调外机。对空调位另行设置,也并非全部2号房的业主都支持,7楼2号房的住户因为空调外机和空调位被楼下邻居擅自拆除,还曾诉诸法律维权。

一业主起诉空调位被拆获法院支持

据了解,7楼2号房业主林先生于2016年5月入住,按照与广西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将两台空调外机安装在与6楼2号房共同使用的指定位置,即位于大厅阳台和卧室飘窗上面的夹层处。但2017年5月,6楼2号房业主王某未经林先生同意,便将其两台空调外机以及空调位拆除。

网络图片

为此,林报警并向房开、物业以及桃源社区投诉,物业公司也曾对王某发送整改通知,要求他将空调位恢复原状;社区也组织两家人召开协调会,但协商未果,空调位也一直未恢复。于是,林先生将此事诉至鱼峰区法院,要求王某将空调位恢复原状并赔偿重新安装空调外机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

双方是邻里关系,相邻一方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原告林先生按照房屋规划设计以及购房合同约定,将空调外机安装在指定位置,并无不当。而被告王某擅自拆除其空调外机、双方共用的空调外机位,改变了房屋原有结构,构成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侵害。

被告王某则辩称,

是该栋2号房、4号房全体业主经协商一致取消了原设计的空调外机位并重新设置,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且空调外机位是不动产房屋的附属设施,应根据房屋建筑设计要求而定。因此,法院对此理由不予采纳,并支持林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15日内将空调外机位恢复原状,并赔偿林先生1000元。

王某不服判决进行上诉,柳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于今年2月26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不过,截至目前两个空调位仍未恢复。

鱼峰城管部门已介入处理

对于重新设置的钢架空调位是否为合法建设,鱼峰区城管执法局接到居民投诉后,也立案展开了调查。经执法人员实地走访调查,初步认定该54米高的钢架结构构筑物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相关规定,并先后下发了《调查通知书》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不过,并未有相关责任人配合调查。

网络图片

据鱼峰区城管执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因无法确定违法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所有人、管理人,城管部门已在违建所在地张贴公告,督促相关责任人依法接受处理。9月底,执法人员又到场下发了关于查处该违法建设的公告,但仍无法相关责任人到城管部门接受处理。

目前,执法人员已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规划部门,由规划部门来作出认定。如认定该钢架构筑物属于违法建设,且仍无法确定相关责任人,或相关责任人拒不接受处理,也拒不自行整改的,城管部门将报鱼峰区政府,获得批准后依法进行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来源 | 南国今报记者许洁琳 通讯员黄汉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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