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广西一男子开宝马、奥迪却做这“龌龊事”,从深圳“干”到柳州

 南国今报 2022-04-15

开着宝马、奥迪轿车,却偏偏去“碰瓷”讹钱,男子梁某在柳州先后作案3次,最终露出马脚,并摄于法律威严到公安机关投案(相关新闻)。2月26日上午,柳州市城中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犯诈骗罪一案,在城中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城中区检察院在起诉书查明,2018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梁某趁他人驾车变换车道之机,先在深圳市人民南路、深南大道、羊台山公园旁,以及柳州市,先后5次故意驾驶车辆故意与他人车辆发生刮碰,造成他人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后果,从而达到骗取他人赔偿金的目的,包括在深圳作案诈骗金额7000多元,共骗取他人3.5万多元。

据了解,梁某案发后,亲属代其赔偿了柳州恒达巴士公司经济损失近3万元,并取得该公司谅解。此前,梁某两次驾宝马车碰瓷在柳州碰瓷公交车,一次讹得司机韦师傅7288元,另一次让恒达公司转了2.1万元到其个人账户。第3次驾奥迪车碰瓷公交车,欲索要2000元“修理费”。然而,当恒达公司安全员赶赴现场并报警后,梁某迅速逃离了现场。

当天庭审中,被告人梁某对检察机关公诉书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

检察机关认为,梁某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但梁某曾因犯罪被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规定执行的刑罚。

鉴于被告人梁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1月18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后于同年10月19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此,公诉人建议对梁某依法判处3年以上,4年6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

被告人梁某在最后的陈述中,认为检察机关所建议的量刑太重,希望法庭考虑自己在犯罪后具有投案自首、积极配合调查、积极退赔赃款的情节,能得到从轻处罚。


 戳这里 戳这里  关注我们!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