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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关陇集团”到“李武韦杨”——陈寅恪对唐代政治史解释的转变

 联合参谋学院 2022-04-15

  在北朝隋唐政治史研究领域,陈寅恪提出过两个具有整体性意义的假说,其一为“关陇集团”学说,其二则是“李武韦杨婚姻集团”(以下简称“婚姻集团”)说。然而,这两个概念在学术界产生的反响截然不同。“关陇集团”学说迄今仍具有极强的影响力,凡研治北朝隋唐政治史者,无论赞同与否,都无法绕过“关陇集团”这一概念。学者们在对西魏至唐初的政治走势进行描述时,实际上都是以“关陇集团”说为基础进行具体的论证与考辨,且在使用时虽对其外延界定各有不同,但对“关陇集团”的存在基本都持肯定态度,并通过不同形式对这一概念的适用范围与内涵特征进行反思。相比之下,“婚姻集团”说则没有受到充分的重视。在探讨唐高宗至玄宗时期的政治事件、政治结构与政局变迁时,多数学者没有将“婚姻集团”视为一个具有框架性意义的解释,而只将其视为“关陇集团”说在实证层面的具体展开,对这一概念的探讨也相对缺乏,关于“婚姻集团”概念的提出与“关陇集团”学说的关系更是无人进行细致探讨。

  基于这一研究现状,本文拟立足于“婚姻集团”对“关陇集团”学说的修正这一角度,对二者的关系做一解释,并对“婚姻集团”说在唐前期政治史研究中的意义、陈氏对隋唐政治史解释的转变略作分析。

  陈氏对北朝隋唐政治史的解释属理论性假说,所涉具体事实不断被后来者修正,为免枝叶蔓芜,本文只对陈氏观点与论证加以探讨,如无必要,将不涉及具体史事之考订。

  一 “关陇集团”学说的论说方式及其内在不足

  “关陇集团”这一概念的提出与界定,是陈寅恪在《唐代政治史述论稿》(以下简称《述论稿》)中完成的。此前,在《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以下简称《略论稿》)中,他即已提出“关中本位政策”的说法,在《述论稿》中,他将这一涵盖观念与制度等诸方面的概念带入其中,从政治角度描述了在“关中本位政策”作用下,自西魏起形成的“关陇集团”在隋唐时代的持续性影响,及其瓦解给唐代历史带来的结构性变化。

  值得注意的是,在阐述“关陇集团”的来龙去脉时,陈氏的论说方式对这一假说的解释力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他的论说由两组问题构成,其一为对“关陇集团”形成的论证,其二为对“关陇集团”在唐代的瓦解,及其瓦解后政治权力的分化重组状况的分析。

  1.关于“关陇集团”形成之论说

  陈氏从李唐氏族问题的记载疑点出发,得出了李氏郡望应在赵郡而非陇西的结论,由此揭出西魏时期宇文泰令汉人大族改易郡望之事,认为正是此政策影响了李氏郡望的记载;而后,他对改易郡望政策的出台背景进行分析,导出“关中本位政策”之说,认为这是宇文泰制定的整体性国策,进而认为宇文泰在“关中本位政策”施行之下锻造出了“关陇集团”。

  这一论说过程如剥笋般层层深入,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递进式结构。在此结构中,李唐氏族问题仅是“关中本位政策”影响下的具体现象,处于最外层;宇文泰改易汉人郡望这一事件则属中层,联结着表层现象与尘封在史籍中的“关中本位政策”;位处最核心的“关中本位政策”中还包裹着“关陇集团”这一由其孕育且与之共生的果实。而这颗果实,才是《述论稿》上篇的重点。

  不过,在讲说的过程中,他给予更多篇幅的则是“关中本位政策”而非“关陇集团”。而对于前者的铺陈,正是为说明后者的特性。在分析时,他提出“关中本位政策”施行之原因在于“宇文泰率领少数西迁之胡人及胡化汉族割据关陇一隅之地,欲与财富兵强之山东高氏及神州正朔所在之江左萧氏共成一鼎峙之局,而其物质及精神二者力量之凭借,俱远不如其东南二敌,故必别觅一途径”,而这一“途径”,便是“融合其所割据关陇区域内之鲜卑六镇民族,及其他胡汉土著之人为一不可分离之集团,匪独物质上应处同一利害之环境,即精神上亦必具同出一渊源之信仰,同受一文化之薰习”,即推行文化、制度等一系列措施,将其麾下胡汉文武人士熔于一炉,使其结成牢不可破之联盟,“始能内安反侧,外御强邻”。因为宇文泰当时只能以关陇地区为依托,“就其割据之土依附古昔,称为汉化发源之地,不复以山东江左为汉化之中心”,故陈氏称“此宇文泰之新途径今姑假名之为'关中本位政策’”。

  在这一段分析中,陈氏非常强调“关中本位政策”对宇文泰治下胡汉力量所产生的强大聚合效应,而其称关陇区内胡汉民族在该政策作用下凝成“不可分离之集团”,正是对“关陇集团”的首次描述。所谓“不可分离”,即指此集团中人士除现实政治利益之外,还受“关中本位政策”所营造的观念影响,摒弃原有的地域观念与出身观念,在文化上产生认同感,而这一状况,正是“关陇集团”的重要特性。

  只要对照陈氏在《略论稿》中对“关中本位政策”影响下产生之政治集团的描述,就可发现《述论稿》对“关陇集团”特性的描述意义之所在。

  在《略论稿》中,陈氏认为宇文泰所以与山东、江左成鼎峙之势,除去具体之经济、军事举措外,还通过文化措施“维系其关陇辖境以内之胡汉诸族人心,使其融合成为一家,以关陇地域为本位之坚强团体”。这一论断中“融合”及“坚强”二语,对“关陇集团”所具牢固稳定特征之描述,较之《述论稿》中“不可分离”之定性相去甚远。当然,《略论稿》此段仅就政治文化方面加以阐述,而且该书主要论隋唐制度之南北朝源头问题,政治组织与地域性集团并非重点,故而不独此篇,该书论兵制、财政等篇亦未强调这些具体政策与“关陇集团”之关系。唯其如此,《述论稿》所言“关陇集团”所具有之“不可分离”之特性才值得特别重视。这一状态描述,正是陈氏对此集团形成后所具有的“超稳定”特性的认定,在陈氏看来,“不可分离”的“关陇集团”是“关中本位政策”落实的结果,西魏北周至唐初,若无这一整体性政策统摄一切,便无法形成“不可分离”之强大政治实体,亦不可能在权力几次易手时仍保证此集团掌控全局;李唐天下底定之后,一旦该本位政策遭破坏,“关陇集团”自然亦被削弱。反之,如“关陇集团”之地位先被撼动,本位政策亦无法继续支撑,变局亦随之出现。这一有关二者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之看法,正是《述论稿》上篇的基本思路与论说线索。

  陈氏如此强调“关陇集团”这一概念及其特性,但恰如孟彦弘所言,他“对这两个概念(即'关中本位政策’与'关陇集团’——笔者注)的内涵并没有展开进行讨论”,给这一论题留下了极大的缺口。正因其未对此概念内涵加以说明,若干与此相关的具体问题,如“关陇集团”除“不可分离”之超稳定特性外还有何其他特征、其在西魏北周以后又有怎样的发展等,陈氏本未详述,后来者往往据己意揣度,人人取舍不同,遂使此概念的接受与传播过程显得颇为杂乱,逐渐形成了“一个关陇,各自表述”的状况。

  除去概念阐述与相关问题解释方面的不足,“关陇集团”形成这一论说过程本身亦有可商榷处。此论说过程层层递进,但每个环节的结论并非完全成立,这种由具体结论的可信度带来的对论证结构的完整性与最终结论的真实性的影响,也导致了整段论说各环节之间的联系并非致密无间。比如,李唐皇室是否出自赵郡,陈氏的论证其实并不充分,这便影响到这一结论与下一环节中宇文泰令汉人改郡望之事的关系;而令汉人改易郡望之事若确为事实,除此项举措外,是否还存在其他可视为宇文泰整合治下胡汉文武人群之“新途径”,亦语焉不详,故而是否存在具有整体意义之“本位政策”亦存在疑问;设若确存在统摄全局之“本位政策”,“关陇集团”人士又如何在观念中协调这一本位观念与原有之家族、地域意识与传统,《述论稿》中亦未明言。

  对“关陇集团”的模糊界说,以及在事实层面的论证不足,是“关陇集团”学说本身的第一重困境。

  2.对“关陇集团”瓦解及此后权力重组的论说

  在提出“关中本位政策”造就“关陇集团”之后,陈氏做了更为宏观的描述:“隋唐两朝继承宇文周之遗业,仍旧施行'关中本位政策’,其统治阶级自不改其歧视山东人之观念。故隋唐皇室亦依旧自称弘农杨震、陇西李暠之嫡裔,伪冒相传。”

  在陈氏看来,关陇集团自西魏形成之后,虽历经北周、隋、唐号令三嬗,但控制政局之地位一直未受动摇,这是陈氏与他之后的多数学者不同的地方。后人多认为北朝隋唐之际“关陇集团”的成分与地位可能发生了变化,并从各种角度对变化的具体表现与原因进行解说,而陈氏则认为此时期“关中本位政策”一直得以继续,故“关陇集团”亦未发生变化。这种认识恐怕并无史料的直接支持,而值得注意的是赵翼在《廿二史札记》中提出的“周隋唐皆出自武川”之说。

  两间王气,流转不常,有时厚集其力于一处,则帝王出焉。如南北朝分裂,其气亦各有所聚。晋之亡,则刘裕生于京口,萧道成、萧衍生于武进之南兰陵,陈霸先生于吴兴,其地皆在数百里内。魏之亡,则周、隋、唐三代之祖皆出于武川。宇文泰四世祖陵,由鲜卑迁武川,陵生系,系生韬,韬生肱,肱生泰,是为周文帝。杨坚五世祖元寿,家于武川,元寿生惠嘏,惠嘏生烈,烈生祯,祯生忠,忠生坚,是为隋文帝。李渊四世祖熙,家于武川,熙生天锡,天锡生虎,虎生昞,昞生渊,是为唐高祖。区区一弹丸之地,出三代帝王,周幅员尚小,隋、唐则大一统者,共三百余年,岂非王气所聚,硕大繁滋也哉。

  从陈氏的相关研究来看,他并不同意杨隋李唐出自武川之说,但周、隋、唐出于同一地域集团,则是陈氏与赵翼共有之看法,只不过赵翼归之于“王气”,陈氏名之曰“关陇集团”,皆是将其视为超越政权的存在。

  赵翼的思路,在陈氏对唐代政治史的解释上起到的启发作用并不仅此一处。在论述“关陇集团”瓦解后的权力重组时,陈氏同样从《廿二史札记》中获得灵感,借鉴了赵氏提出的“唐宦官多闽广人”之说,并同样视之为地域政治集团。可以说,赵翼所概括的地域宗派现象,是陈寅恪在对唐代政治史进行解释时的重要素材。恐怕正是受赵翼思路的影响,陈氏便未对“关陇集团”为何至唐代仍为统治核心进行论证。

  陈氏用寥寥数语描述了“关陇集团”的跨时代政治影响,而后便开始论述该集团在唐代被破坏、破坏后的权力格局重组问题。论及“关陇集团”的瓦解时,陈氏再次强调“李唐皇室者,唐代三百年统治之中心也,自高祖、太宗创业至高宗统御之前期,其将相文武大臣大抵承西魏、北周及隋代以来之世业,即宇文泰'关中本位政策’下所结集团体之后裔也”。随后便提出“自武曌主持中央政权之后,逐渐破坏传统之'关中本位政策’,以遂其创业垂统之野心”,并认为破坏府兵制、崇重进士科皆是破坏“关中本位政策”的代表性行为,特别是后一项举措,使得“关陇集团”逐渐被进士科所产生之文臣所取代,“故武周之代李唐,不仅为政治之变迁,实亦社会之革命”。

  这一段论述之后,陈氏运用其最得意之“种族-文化”理论,佐以若干例证,分析“关陇集团”瓦解后的政治格局。在其理论框架下,安史之乱后唐代政权分化为两大系统:一为以长安为中心的朝廷;二为以河北地区为代表之部分藩镇。前者由两大人群主宰其政治,即拥有科举出身之“受高深文化之汉族,且多为武则天专政以后所提拔之新兴阶级,所谓外廷之士大夫”,与身居内廷但控制皇帝与禁军之“受汉化不深之蛮夷,或蛮夷化之汉人”;后者“渐染胡化深而汉化浅”,“其政治、军事、财政等与长安中央政府实际上固无隶属之关系”,实为一“胡化集团”。

  陈氏的这一组分析非常宏观,但亦有轨迹可寻。在《述论稿》上篇的最末,他明白地勾描了这一线索:“有唐一代三百年间,其统治阶级之变迁升降,即是宇文泰'关中本位政策’所鸠合集团之兴衰及其分化。盖宇文泰当日融冶关陇胡汉民族之有武力才智者,以创霸业;而隋唐继其遗产,又扩充之。其皇室及佐命功臣大都西魏以来此关陇集团中人物,所谓八大柱国家即其代表也。当李唐初期此集团之力量犹未衰损,皇室与其将相大臣几全出于同一之系统及阶级,故李氏据帝位,主其轴心,其他诸族入则为相,出则为将,自无文武分途之事,而将相大臣与皇室亦为同类之人,其间更不容别一统治阶级之存在也。”

  在此段俯瞰历史大势的概说中,陈氏明确了其对“关陇集团”瓦解与权力重组问题的论说结构:在“关中本位政策”作用下,“关陇集团”作为一个整体,是西魏至唐前期皇室与大臣共同之出处,且“本融合胡汉文武为一体,故文武不殊途,而将相可兼任”,故能将朝廷决策、行政与国家军事权力等牢牢控制;而“自西魏迄武曌历时既经一百五十年之久”,此集团业已衰朽,故在武后至玄宗时期的破坏下,“关中本位政策”不存,“关陇集团”失去其政治优势,由此带来的社会变革,使原来由其垄断的各种权力亦分由不同集团所掌控,“皇室始与外朝之将相大臣即士大夫及将帅属于不同之阶级”,“同时阉寺党类亦因是变为一统治阶级”,安史之乱后终于一分为三:行政权由科举制下脱颖而出之词臣掌握,皇帝与决策权由出身边地之宦官控制,地方军权则由胡化风气下之武人把持。在这一格局下,三类权力的拥有者皆非“关陇集团”之后裔,皇室遂独享关陇之出身,君臣间之社会属性截然不同。由此观之,一分为三后的权力格局,更像是“关陇集团”掌权期的倒影,处处与“关陇集团”表现有异,所以如此,皆因“关中本位政策”遭破坏,高度集中之权力不复存在。

  前文已对“关陇集团”本身特点等问题之论说略作分析,因这一集团瓦解后之状况与前文所论内容形成一本相与倒影相对之结构,有关此段论说之过程自不必一一质证。又,陈氏在论述关陇集团瓦解后之权力分化情况时,牵涉头绪繁多,事实层面可商榷者亦较多,其论证时作为前提之假设也颇多,此点与上节之情况相近,此处不拟详加考索。而可特别指出之问题,有以下两条。

  第一,此段论说中对“关陇集团”瓦解后权力重新分配之状况有较细致之说明,而对此集团瓦解与“关中本位政策”破坏之过程则言之过简。且武后至玄宗时究竟倚赖何人完成此社会变革与政治革命合一之事业?“关陇集团”面对此二重变革又有何反应?该集团瓦解过程中,此集团人士及其家族升降沉浮状况如何?武后至玄宗为破坏“关中本位政策”而所倚重之群体,又是否能与当时之皇室结成近似“关陇集团”之联盟关系?如联盟结成,陈氏所言安史乱后皇室与大臣分属不同社会阶层之说是否仍能成立?若并无联盟,又如何能瓦解诸种权力合一之强大集团?此为“关陇集团”学说的第二重困境。

  第二,陈氏在论述“关陇集团”瓦解与权力整合时,其选择之参照系为“关陇集团”掌权期之状况。职此之故,其将宦官群体、外朝士大夫与边地武将分为“种族-文化”不同之集团,且以此为《述论稿》中篇论说之纲领。而考之历代史事,决策权、行政权与军事权集中于某一地域集团者实少,相离者反为常态,故陈氏所描述之权力三分局面,究竟为唐代政治之特征,还是历代政治之通例?由此反观“关陇集团”掌权时期,其是否如陈氏所言掌控所有权力?此点为“关陇集团”学说的根本困境。

  此两条之外,陈氏之表述亦有可思量之处。如前引其综述文字中,称唐代“统治阶级之变迁升降,即是宇文泰'关中本位政策’所鸠合集团之兴衰及其分化”。观《述论稿》上篇,所言尽是“关陇集团”之兴衰,而并无论其“分化”之内容,故前文将“分化”解释为权力分由不同集团控制。然而“关陇集团”在唐代是否确有分化之情形?如有分化,则此时该集团已失去“不可分离”之特性,故分化是否即可视为其已从内部瓦解?因陈氏对此未有进一步之解说,故实难判断《述论稿》中所言之“分化”具体应为何事。

  陈氏使用“关中本位政策”与“关陇集团”这一对概念,将西魏至唐前期政坛的核心支配者做了集团化界说,并以此为基点,将此后的政治状况描述成一个与之相反的结构,勾勒出了北朝隋唐政治史的基本线索,即关陇集团成型、瓦解与此后建立权力新结构的过程。这种历史解释,在史事中建立了秩序,至今为止都是极具理论性的假说。而这一假说在论说结构与论说特点上的不足,既影响了该学说本身的解释力,又在其被学界接受与传播过程中产生种种歧见。

  二 “婚姻集团”:陈寅恪唐代政治史解释的新途

  曾有一段逸事令人注意到陈寅恪风趣的一面:陈氏的学生罗香林娶了朱希祖之女,而朱希祖在李唐氏族问题上与陈氏针锋相对,力驳陈氏“李氏出自赵郡”之说。后来,陈氏推荐罗香林撰写《唐太宗传》,在一次演讲中,他开起了罗氏的玩笑,认为他在写到李唐皇室氏族问题时会难以下笔,“到底依照老师的说法好呢?还是依照岳丈的说法呢?”

  陈氏拿罗香林打趣,是在《述论稿》完成前后,且其与朱希祖相交甚好,故此语不过是一时兴起之笑谈。不过,陈氏暮年对其论李唐氏族的几篇文章似有悔意,故自编《金明馆丛稿》时将其摒去。若陈氏不收这几篇文章是因自己并不满意,那么其晚岁对《述论稿》中关于“关陇集团”形成的论证是否依旧坚持,对《述论稿》中的其他观点又是否有所修正,也就成了可以进一步讨论的问题。

  1.“婚姻集团”说之问世及此时期陈氏政治史解释之转向

  据《陈寅恪先生编年事辑》与《陈寅恪先生年谱长编》,自《述论稿》问世至1951年,陈氏都未公开发表任何对“关陇集团”和“关中本位政策”问题做进一步论说的文字。

  余英时论述陈寅恪史学发展的大致脉络时,提出“殊族之文,塞外之史”“中古以降民族文化之史”“心史”三个阶段,而第二、三阶段的分界点正是1949年。余氏对陈氏学术三阶段的判断应该大致不错,但也应看到,从1949年至1953年,陈寅恪还是继续着中古史相关问题的探索,对之前的相关论述进行展开或补正。其论述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上重要政治集团的一系列文章均完成于这一时期,这些文章与《述论稿》共同构成了陈寅恪中古政治集团研究的体系。在这一系列的工作完成之后,陈氏才开始“聊作无益之事,以遣有涯之生”,考释《再生缘》、笺释钱柳因缘诗。

  学界在对陈氏“关陇集团”学说进行回顾时,都注意到其在1949年后发表的两篇重要文章:《论隋末唐初所谓“山东豪杰”》(以下简称《山东豪杰》)与《记唐代之李武韦杨婚姻集团》(以下简称《婚姻集团》),且基本认为这两篇文章是《述论稿》相关论题的进一步展开。其中,《婚姻集团》往往被视为“关陇集团”学说的附属品,而学界亦无对“婚姻集团”概念的讨论。以笔者之陋,仅见黄永年对此文所涉史实问题所做的全面商榷,此外,毛汉光《关陇集团婚姻圈之研究——以王室婚姻关系为中心》一文通过实证表示了对《婚姻集团》结论的支持。除去此类从实证角度的回应之外,并无对“婚姻集团”问题的整体研究。孟宪实《陈寅恪先生〈记唐代李武韦杨婚姻集团〉引论》一文,对“婚姻集团”与“关陇集团”学说的关系进行了详细的论述,是目前对《婚姻集团》一文较全面的论说,不过依然认为《婚姻集团》是对《述论稿》中内容的补充,仍是“关陇集团”学说的一部分。本文将在孟文对《婚姻集团》所做解说的基础上,就其未论者及其已论而可修正之处略作叙说,并对“婚姻集团”说所具之解释性意义略作阐发。

  1951年8月,陈寅恪作《山东豪杰》一文,并于1952年刊于《岭南学报》;1952年夏,陈氏完成《婚姻集团》一文,发表于1954年《历史研究》创刊号。这两篇文章与《述论稿》中涉及的“关陇集团”问题皆有关联。而检陈氏《唐史讲义》,其中“隋末群雄”“太宗与建成之关系”“魏徵与太宗之关系”及“李武韦杨集团”几个专题,前三个与《山东豪杰》一文内容有关,最后一个则基本是《婚姻集团》一文所涉史料的摘编。据陈美延、陈流求《“唐史讲义”“备课笔记”整理后记》介绍,《唐史讲义》为陈氏1951年前后在岭南大学授课时所用,系从陈氏所编之《(隋)唐史材料》中抄出。这几个专题内材料与《山东豪杰》《婚姻集团》所引史料之内容与次序大致无差,可知在二文问世之前,陈氏就已对这两个题目有了较成熟的想法,但因未见《(隋)唐史材料》,又不知《唐史讲义》具体之编订年份,仅可言至迟在1951年,《婚姻集团》的大体思路即已成形。

  这一时间,距《述论稿》完成已有十年左右,而《婚姻集团》与同时期问世之《山东豪杰》在论域、思路与分析方法上皆同《述论稿》有所交叉,且讲述之重点皆在唐前期。此二文对陈氏旧说有所修正,对“山东豪杰”之特性及其在隋唐之际政治上之影响、“婚姻集团”垄断政权及其社会政策之意义等问题则颇为关注。《山东豪杰》中更有“当时中国武力集团最重要者,为关陇六镇及山东豪杰两系统”“太宗为身后之计欲平衡关陇、山东两大武力集团之力量,以巩固其皇祚”之语,显见陈氏认为“山东豪杰”在当时为可与“关陇集团”分庭抗礼之力量。此判断与《述论稿》中对唐初政局之描述出入较大,似已不再坚持“关陇集团”为西魏至唐初之绝对统治力量之说。

  更为重要的问题是,在《略论稿》与《述论稿》中,陈氏特别强调“关中本位政策”与“关陇集团”这一对概念,而其在十年之后的文章中,不特对“关陇集团”在唐初的地位有了相较之前略显保守的估计,对“关中本位政策”这一说法亦三缄其口。这一变化颇值得注意。

  《述论稿》完成后的十年间,陈氏似乎对“关中本位政策”这一概念所具有的解释力有所反思,故在新作中自觉回避了这一说法。而一旦回避这一概念,其与“关陇集团”之间互相支撑的关系——《述论稿》中最重要的命题之一——作为“关陇集团”主宰唐前期政局的基本前提是否成立,便也成了疑问。

  之所以回避自己提出的“关中本位政策”概念,实因陈氏对“关陇集团”学说的适用范围产生了新的思考。他将西魏北周与隋代视为该政策与“关陇集团”二位一体的时期,而唐前期则为一新阶段,故所谓“本位”问题亦需重新考虑,此点详见下节。

  在避谈“关中本位政策”的同时,陈氏在《山东豪杰》与《婚姻集团》二文中对唐前期政治史建立了新的解释。他认为“山东豪杰”在隋唐之际成为可与“关陇集团”一争高下的政治存在,并对该集团的历史渊源进行了分析。在论断具体政治事件时,他认为“山东豪杰”在武德时期储位之争与唐高宗初年废王立武事件中皆有扭转局势之作用。而后一事件中作为高宗最强大助力之李,正为该集团之领袖,其所以赞成此事,皆因其与武氏同出山东,与“关陇集团”在政治上互不相容。在李相助下,武氏得以立为皇后,李唐皇室婚姻关系随之一变。借由此关系,遂形成一新政治核心,将政权经营重心转向中原,“关陇集团”亦因此失势。如此种种,皆是将唐前期这一原属“关陇集团”学说解释范畴内的时段,纳入新的考察视野,不仅较二稿之旧说更为细致,且给此时期政治史设定了几条新线索,而不再囿于“关陇”旧说之一途。

  以上诸般表现正可说明陈氏对隋唐政治史的关注重点在发生变化,而变化的原因,应该是来自陈氏对己之旧说的不满。前文所述“关陇集团”学说的三重困境固为后来者之见,而身为作者,陈氏至少会对其中前两重困境有所留意,特别是有关“关陇集团”在唐代的境况及其瓦解过程,《述论稿》中的论说确实略显薄弱,亦有再行论证之必要。另,《述论稿》问世于“二战”中之流离岁月,而构思《山东豪杰》与《婚姻集团》时,无论其身在北平还是广州,时势较之当年可称太平,正可徐徐成文,以补旧日之憾。

  陈氏检讨旧说而成新文,其中最关键的部分,正是《婚姻集团》。

  2.“婚姻集团”说之解释力——与“关陇集团”说的比较

  《述论稿》上篇最末综论“关陇集团”时,曾提到唐代“统治阶级之变迁升降”乃是“关陇集团”的“兴衰及其分化”之历程。但正如前文所述,从《述论稿》上篇所涉主要问题来看,“关陇集团”的兴衰确是其中主要线索,但并无一言提及此集团的“分化”,至于其为何分化、如何分化、分化后又对政局有何作用,更未置一词。这虚悬的一笔顿在空中,令读者极易忘却,同时也留给作者重新阐释的空间——这样一个“不可分离”的集团,一旦进入“分化”状态,也许就意味着作为一个整体的“关陇集团”开始瓦解,唐代政治新局面亦将随之形成。

  在《山东豪杰》一文中,陈氏考察了《述论稿》中未曾提及的“山东豪杰”,认为此集团出于北魏屯营户,在种族上胡汉杂糅,故善耕战且具有较强组织性,遂在唐初政治中能与“关陇集团”并驾齐驱。《婚姻集团》接续此说,将“山东豪杰”作为对“关陇集团”分化产生重要作用之变量。谈及此“分化”问题时,陈氏又上承《述论稿》之说,将新义与旧说连成一体。

  《婚姻集团》开篇即称“唐代之史可分为前、后二期,而以玄宗时安史之乱为其分界线(详见拙著《唐代政治史述论稿》上篇)。前期之最高统治集团表面上虽为李氏或武氏,然自高宗之初年至玄宗之末世,历百年有余,实际之最高统治者递嬗轮转,分歧混合,固有先后成败之不同,若一时详察其内容,则要可视为一牢固之复合团体,李、武为其核心,韦、杨助之黏合,宰制百年之世局,几占唐史前期最大半时间,其政治社会变迁得失莫不与此集团有重要关系”。在这段陈说中,陈氏重提《述论稿》中以安史之乱为分界之说,是就唐代权力从高度集中转向分散这一趋势而言。其中明言高宗至玄宗之世政坛主导力量为“一牢固之复合团体”,即“婚姻集团”,填补了《述论稿》中“关陇集团”独霸朝局与安史乱后权力三分之间的空当,且对“婚姻集团”统治时期之界说,与《述论稿》中所说“关中本位政策”未遭破坏的时间下限“至高宗统御之前期”大致可以相接。由此观之,“婚姻集团”概念的提出,似乎是对“关陇集团”学说的延续和补充。

  在这段论述中,值得注意的是对“牢固之复合团体”的描述。文中称这一团体“宰制百年之世局”,可见在陈氏心目中,“婚姻集团”政治地位与昔年之“关陇集团”相似,独掌枢机之权,手握王朝命脉,显是将此集团作为取代“关陇集团”之胜利者。二者前后相继,而权力仍保持高度集中之状态,直至渔阳颦鼓起。

  陈氏称“婚姻集团”具有“牢固”的“复合”性特征,此特征与《述论稿》中对“关陇集团”所具有的“不可分离”的状态描述十分相近——前文已提出“不可分离”为陈氏赋予“关陇集团”之重要特征,《婚姻集团》中再次出现类似判词,正与《述论稿》中逻辑相通。所不同者,“关陇集团”的“不可分离”,源自“关中本位政策”,而“婚姻集团”之所以“牢固”,在于“自武后以山东寒族加入李唐皇室系统后”,“李唐皇室之婚姻关系经武氏之牵混组织”,导致“唐皇室之婚姻观念实自武曌后而一变也”。在这种观念变化下,“武曌以己身所生之李氏之子孙与武氏近亲混合为一体”,遂能令其政治势力长盛不衰。

  在陈氏的论证中,李唐皇室婚姻观念的变化是基本前提,由此缔造了以李武联姻为基础的权力核心,在此基础上建立内部关系牢固的、由李武韦杨四家组成的“婚姻集团”。“婚姻集团”在保证权力稳固的同时又调整国策,放弃“关中本位”,“久居洛阳,转移全国重心于山东,重进士词科之选举,拔取人材,遂破坏南北朝之贵族阶级,运输东南之财赋,以充实各方之力量”。

  这番论述与《述论稿》中“关中本位政策”造就“关陇集团”的线索如出一辙:高宗武后凭借其经济与人事政策,将政权之根本从关陇转至中原,这类政策又令其政治基础得以扩大,“婚姻集团”的“复合”结构最终成型,而社会流动之新趋势亦随之出现,使世局为之一变。如此,便重新建立了一个具有整体性意义的解释系统,将氏族、政治、政策与社会皆包容其中,而这几个要素也是“关陇集团”学说的基本点。

  陈氏的解释并未止步于此。自神龙政变起频繁发生的宫廷政变与权力争夺是当时政治中的常态,如何在“婚姻集团”的框架下对此做出解释?朝臣之不同政见及由此产生之不同政策,又当如何理解?陈氏未对具体之人物与事件做一一剖析,而是采用化约式处理,认为武后至玄宗时期的宫廷政变与政治纷争,除李重俊事件外皆是“婚姻集团”内部派系之争,虽内乱不休,但政权始终控制在“婚姻集团”手中;而外朝大臣如姚崇、宋璟、张说与张九龄等,“此诸人皆为武曌所拔用,故亦皆是武氏之党”,依附“婚姻集团”之内廷宦官如高力士“实为武氏政治势力之维持者”。在这一解释中,陈氏认可“婚姻集团”内部有不同派系之争斗,但作为一个整体,该集团始终主导着李唐政局的走向;其将“婚姻集团”执政时期所见用者皆视作该集团之成员或外围人士,实是将外朝内廷亦置于“婚姻集团”权力系统之下,意在为玄宗朝政治寻求单一解释框架。

  这一解释再次展现了陈寅恪超乎常人的洞察力,通过上述分析,他在具体的政治事件之上建立起通观解释,对长时段的政治史进行概括性解说,将“婚姻集团”界定为自永徽六年(655)武氏被立为皇后起直至天宝末年“肃宗回马杨妃死”之时驾驭政局长达百年的重要存在。同时,通过这些解释,“婚姻集团”说也具有了与“关陇集团”学说一样的理论高度,后来者从实证角度对此解释的反驳亦极难冲破该假说的基本框架。

  陈氏赋予“婚姻集团”如此强的解释力,恐怕意在对《述论稿》中的“关陇集团”学说进行修正。

  论及“婚姻集团”的建立,陈氏对其奠基之事件“废王立武”给予了充分关注,将此事件作为“关陇集团”衰亡的起点,并将《立武昭仪为皇后诏》作为最直接之标志,“此诏之发布在吾国中古史上为一转捩点,盖西魏宇文泰所创立之系统至此而改易,宇文氏当日之狭隘局面已不适应唐代大帝国之情势”,在陈氏的解释系统中,非“关陇集团”的武氏得立,正与一统天下后扩大统治基础的时势相符合,作为原“关陇集团”一分子的唐高宗发布诏令,对武氏表示认可,正可作为打破“关陇集团”在政治上独霸局面的最好证明。

  在分析“废王立武”事件时,陈氏认为“赞成与反对立武氏为后两方出身之籍贯”,正为二者持论不同之根由,而两派之对立,正反映出“当时政治社会及地域集团之竞争”,“详察两派之主张,则知此事非仅宫闱后妃之争,实为政治上社会上关陇集团与山东集团决胜负之一大关键”。此说对《述论稿》中的相关说法有所补充。《述论稿》中仅交代了武后掌权后开始破坏“关中本位政策”这一历史线索,但并未解释“既非出自山东士族,其家又不属关陇集团”的武氏何以能登上后位并进而执掌大政,《婚姻集团》提出山东集团在“废王立武”事件中与“关陇集团”的对立,特别是“决定于世之一言,而世所以不附和关陇集团者,则以武氏与己身同属山东系统”,不但解答了武氏何以被立的问题,还引入了“山东豪杰”这一重要变量。在陈氏的思路中,若无强大之外援,武氏终难与“关陇集团”这样的庞然大物对抗,而能与这一政治恐龙相抗衡的,非“山东豪杰”莫属,而李以出身籍贯之原因相助武氏,方使“关陇集团”阻挠易后之行为宣告失败。

  如单从“山东豪杰”与“关陇集团”的纷争对易后事件进行解释,此事件后政坛的新霸主应是“山东豪杰”而非“婚姻集团”,然而陈氏意在揭出皇后废立之争对“婚姻集团”之催生作用。为此,他专门使用“山东集团”这一概念,来弥合论证中的漏洞。

  据仇鹿鸣统计,陈氏在解析唐代政治史时,“山东集团”这一说法仅出现于《婚姻集团》,他处则使用所指对象较为明确的“山东豪杰”或“山东士族”等词语。仇氏认为,“山东集团”将山东旧族与“山东豪杰”归入同一系统,违反了陈氏本人的“种族—文化”分析法。若求诸史事,“山东集团”之说自然极难成立,但若从《婚姻集团》对废王立武事件之意义的考察这一角度立论,其正可视为与“关陇集团”对立之存在。

  就唐初情势而言,有如下之可能性:山东人士,虽文化背景不同,社会出身各异,但在“关陇集团”处于强势地位之时,若不以共同之出身地域为纽带结成所谓“山东集团”,断无与之决一胜负之机会。而山东人士在“废王立武”事件中力抗“关陇集团”之威压、助武氏上位,现象上亦可归纳为武氏与山东豪杰等形成“山东集团”,此群体不但一举结束“关陇集团”独掌朝局之势,且创造了绝佳机会,使“婚姻集团”得以在卧榻之侧无他人酣眠之环境下诞生并安全成长。

  尽管这不过是一种可能性,但在陈氏的论证中却十分重要。凭此若隐若现之线索,他为“关陇集团”寻找到了作为他者的“山东集团”,为论证“婚姻集团”之建立补全了逻辑中缺少的一环。

  对“废王立武”事件的描述,从细节上改动了陈氏在《述论稿》中写就的唐代政治史,“关陇集团”的“分化”亦由此得以实现:一方面是作为皇室代表的高宗皇帝与山东微族武氏联姻,并引“山东豪杰”之代表作为声援;另一方面是坚持“宇文氏当日之狭隘局面”的“关陇集团”代表长孙无忌等力谏武氏不可为后。此事件之结果为山东人士取胜,故皇室得与武、韦、杨氏结合,形成“婚姻集团”,而长孙无忌等则日渐失势,“宇文泰所创立之系统”最终分崩离析,“宇文氏当日之狭隘局面”也被以洛阳为中心之新格局取代。

  需要说明的是,“宇文泰所创立之系统”“宇文氏当日之狭隘局面”即是对“关中本位政策”的另一种称谓。《婚姻集团》中数次使用“关陇集团”一词,却不言“关中本位政策”之名,颇可注意。陈氏于此处舍已有之成说,而代之以相对较为烦冗之辞,应是他觉得世异则事异,“关中本位政策”已不可用来解释唐统一之后的局面,仅为部分“关陇集团”人士抱残守缺观念下仍需坚持之国策,即颜之推所谓“关中旧意”耳。

  唯有对《述论稿》中提出的“关陇集团”“分化”问题做如此理解,陈氏修正“关陇集团”学说之努力方可得见,而其弃用“关中本位政策”之用意亦在于此。陈氏强调《立武昭仪为皇后诏》为中古史上的“转捩点”,正是欲以“婚姻集团”之新说解释统一之后的唐代政治,而这正是陈氏旧说的弱点所在。

  “关中本位政策”也好,“关陇集团”也罢,都是立足于后三国时期分裂局面所提出的概念,这一对概念能否解释隋唐一统局面下的政治现象,颇可怀疑。学界后来对“关陇集团”掌政的起止时间做出的不同解释,其实正体现了这一对概念在使用中的尴尬。正如前文所言,陈氏应该意识到了问题之所在,故而从1951年起陆续发表《山东豪杰》《婚姻集团》《论李栖筠自赵徙卫事》《论唐代之蕃将与府兵》,关注的基本都是唐代建立一统政权后的社会力量与政治、制度的关系,应该并非偶然。与这些文章问世的时间相近,《崔浩与寇谦之》《述东晋王导之功业》《书〈世说新语〉“文学”类“钟会四本论始毕”条后》又形成了其对魏晋至北朝政治史解释的序列。这两个系列的文章,在《述论稿》之上,搭建起了陈寅恪中古政治史解释的总体框架。若加上《论唐高祖称臣突厥事》,则可发现《略论稿》与《述论稿》中提到的若干问题均得到了进一步的解释,这些文章都从具体事件入手,又在宏观的历史解释上对二稿的原有观点多有突破。

  在这些文章中,《婚姻集团》通过其解释框架,使“关陇集团—婚姻集团—安史乱后权力三分”成为一根完整的链条,由此重构了陈氏的北朝隋唐政治史解释体系。在此文最末,陈氏提出“唐代自高宗至玄宗为文治武功极盛之世,即此集团居最高统治地位之时,安禄山乱起,李唐中央政府已失统治全国之能力,而此集团之势力亦衰竭矣”。这一结论,亦是对《述论稿》上篇最末综论中“关陇集团”瓦解说的正式替代。

  三 发现“婚姻集团”:重新解释陈寅恪的可能

  所谓“从'关陇集团’到'李武韦杨’”,只是对陈氏本人的北朝隋唐政治史解释所做的梳理。然而这一工作完成后,更大的疑惑涌上心头:既然“婚姻集团”说在陈寅恪的学术体系中如此重要,为何其未像“关陇集团”学说那样对相关研究产生持续影响?

  必须承认的是,陈氏本人对“婚姻集团”说与“关陇集团”说之间的关系,一直采用较为隐晦的表达方式,他甚至从未正式表明此说是对“关陇集团”说的修正,且具体的修正内容也需读者将《婚姻集团》与《述论稿》对读方能发现。这种表述特点,非常符合陈氏晚年的写作风格。另外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是,作为单篇文章,《婚姻集团》所具有的理论性不像《述论稿》那样容易被重视。故“婚姻集团”说虽为陈氏新义,仍不如“关陇”旧说一般被充分关注。事实上,陈氏在20世纪50年代发表的一组文章都颇具理论性,值得重视。

  除去上述两点,固守“关陇集团”学说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学界对陈氏学说的阐释思路。作为对长时段历史的解释,“关陇集团”说将北朝隋唐政治纳入一个解释框架,自有其优越之处。其虽有诸般不尽如人意之处,但这些问题也多多少少存在于“婚姻集团”说中(本文受篇幅所限,未能对“婚姻集团”说存在的问题展开说明),而“婚姻集团”说只是对唐高宗至玄宗时期历史的解释,与“关陇集团”学说的体量相比,稍显局促。因此,学者们在考释北朝隋唐政治史时,仍选择用发挥空间较大的“关陇集团”说作为自己具体研究的解释框架,并对内涵不明的“关陇集团”重做界定,“一个关陇,各自表述”的局面就此长期维持。

  然而,在具体的实证研究纷纷以“关陇”旧说为解释工具的背景下,各种解释之间存在的分歧亦日渐明显。今日,“各自表述”的转圜空间还有多大?“一个关陇”是否可以继续对其理论自身存在的困境避而不谈?就学界的反应而言,我们看到的是该学说被各自表述多年后,理论反思和理论应用批判逐渐成为重要话题。

  就笔者所见,目前对“关陇集团”学说的批评与反思,及对学界使用此概念时各自界定情况进行系统梳理者,有宋德熹、吕春盛、贾海燕、李万生和伍伯常等。其中,宋德熹对陈氏之说和陈氏以后学界的新阐释做了简单归纳,而后提出了“西魏北周系”这一概念,并对“关陇集团”的政治境遇做了具体分期,成为对此学说的新诠释;吕春盛对20世纪有关“关陇集团”及相关问题的讨论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回顾;贾海燕则以《二十世纪唐研究》中提供的相关论著目录为依据,从“关陇集团”概念产生后对断代史写作与学术研究的影响做了综述;李万生主要对岑仲勉、汪篯、黄永年等学者对“关中本位政策”的理解进行了分析;伍伯常对学界关于“关陇集团”的相关讨论,特别是近年来的最新观点进行了简评。

  这些综述性研究较完整地反映了“关陇集团”学说在应用中的流变情况,对相关研究的评述也较为公允,故本文不拟重述他们已提及的内容,仅就其中对“关陇”旧说在被阐释时出现的关键问题略作讨论。

  其一是对该学说进行阐释时所涉论域问题。学者们各自阐发这一概念时,相关论域基本可分为“'关陇集团’的性质与构成”“'关陇集团’左右中枢政局的起止时间”“'关陇集团’与其他地域性政治集团或阶层的政治关系”等。其中,第二个问题是“各自表述”的重点,学者们各有断限,但在界定中都不同程度地缩短了“关陇集团”掌政的时间。在《木屑下的河流》一文中,孟彦弘认为这些做法其实取消了“关陇集团”概念存在的意义,或是“削弱了它的解释力度和深度”。这种状况的出现,与“关陇集团”概念界定不明有直接关系,此即前文所论“关陇集团”学说的第一重困境。在此困境下,与这一概念的内涵关系更为密切的第一个问题,讨论得并不充分。受此限制,第三个问题也很难说清。在孟彦弘看来,“无论是对他的解释进行批评,还是修正、补充和完善,其前提必须是对他所提出的核心概念的内涵以及具体的运用,有较为准确的理解和把握”。此言确实切中要害,目前学界未将探求此概念之内涵作为要务,虽有对“关陇集团”概念所在著作的介绍与疏解,但对此概念在陈氏论述中所具有之内涵的讨论则极为缺乏。

  其二是在检讨“关陇集团”学说时,对陈氏的相关表述常有误读。对于陈氏的表述习惯和表述特点,缺少较为细致的分析,是一个明显的表现。另一个表现是对陈氏学术观点变化的考察也稍显粗糙,或是认为陈氏在各时期之说并无本质变化,仅是表述较为随意、混乱,或是对陈氏观点在不同文本中体现出的差别过于敏感,特别表现在陈氏著作与他人转述的陈氏观点的差别上。学界长期将此学说视为陈氏在政治史解释上的唯一定论,这两种误读正是其中最重要的原因。

  这两方面的问题,说明学界的阐释其实并未解决陈氏学说自身具有的不足,对陈氏之说的内在特点也并非十分了解。这些状况,也影响了在陈氏学说基础上的进一步理论阐发。

  在陈氏基础上的理论阐发,最有代表性也最具解释力的,当首推毛汉光在《中国中古政治史论》中提出的“核心集团与核心区”说。此说最明显的标志就是以《述论稿》中的“关陇”旧说为出发点,佐以《略论稿》中的相关内容,对陈氏学说所涉领域进一步加以研究,并在概念上将“关陇”旧说扩大化,作为考察北朝至五代政治整体走向的工具。卢建荣批评这种扩大化的做法实际是在神化陈氏观点,且陈氏观点中的地域政治集团认识本身亦待商榷,毛氏承袭陈氏之说而不改,并将之进一步泛化,导致错误也越来越大。

  卢氏的批评说中了毛氏著作的明显特点,即将陈氏观点作为权威学说并推向极致。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毛氏的“核心集团与核心区”说,由于建立在“关陇集团”学说的基本命题——“关中本位政策”和“关陇集团”作为贯穿西魏至唐前期政治史的线索——基础之上,且对“婚姻集团”说未给予重视,使其对唐代政治史的解说也陷入与陈氏旧说一样的困境。对此,卢建荣做出了非常直接的批评:“从政权建立来源看,政权分篡位型政权和革命型政权。大凡篡位型政权人事稳定,不大受政权鼎革影响;相反地,革命型政权多半会带来人事大地震,这又会因为革命过程愈长,收编游杂个人、团体的次数愈多,如此易造成革命政权内部各路人马均有的情况。……陈寅恪说关陇人物要在武则天开科取士后才沦没,是违反了革命是个收编游杂的过程此一常识。”

  卢氏对毛氏概念及其来源——“关陇”旧说的批评较为中肯,不过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此批评问世前五十余年,陈寅恪已通过“山东豪杰”和“婚姻集团”等概念自行解决了这一问题,但毛、卢均未发现。

  同样的情况也出现在以“关陇”旧说为立论出发点的实证研究上。

  在史事考索层面对陈氏学说检讨最多的,就是黄永年在系列文章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六至九世纪中国政治史》。该书主要是对陈氏的具体观点进行细节上的修正与纠谬,概念基本沿用陈氏成说,蒋爱花评价其著作仍在陈氏思路引领下沿着陈氏的逻辑前行,故而其著作中永远有“绕不过的陈寅恪”。黄永年对“关陇集团”的界定、“关陇集团”存在的时间区间做了专门讨论,均立足于“关陇”旧说,而未注意到“婚姻集团”说对此学说的修正。值得深思的是,他也以《婚姻集团》一文作为商榷对象,经过详细考察,认为唐代只存在“李武政权”而不存在“婚姻集团”,从陈氏具有通观解释力的理论退回到了具体事实的推定。

  汪篯在“废王立武”问题上的研究,正可作为用“关陇”旧说解释唐代政治史的经典案例,而此文恰与“婚姻集团”说展现出了明显的区别。

  作为陈寅恪的学生,汪篯对“关陇集团”及相关问题的讨论,有几篇极具影响力的文章,如《唐太宗之拔擢山东微族与各集团人士之并进》《唐太宗树立新门阀的意图》《唐高宗王武二后废立之争》,被视为“关陇集团”学说的继承与发展。

  就论题和文章内容而言,《唐高宗王武二后废立之争》与《婚姻集团》处于同一论域,而对“废王立武”事件中相关诸人所做的派系分析,也与《婚姻集团》大致相似。但此文的具体观点与《婚姻集团》相比表现出很大的差异性。在文中,汪篯分析长孙无忌倒台后“关陇集团”失势的状况时,认为“在长孙氏、于氏都被破坏,柳氏、韩氏也全行倒塌以后,李唐皇室失去了强有力的支撑,大权就全落在武后的手里,更没有其他力量足以和她对垒了”。这一说法与《婚姻集团》中所言李武家族通过联姻结成牢固集团的说法截然不同。另外,此文也未对李“山东豪杰”的身份及其政治地位做进一步分析,这也是与《婚姻集团》不同的。

  如将汪文与《婚姻集团》相比较,可见《婚姻集团》阐释了“关陇集团”与“婚姻集团”的嬗代关系及其背后的地域之争与国策变化,汪文则只为“关陇集团”划定了终点,并将此集团的覆灭与武周代唐联系起来。因而,汪文可视为在《述论稿》的基础上对乃师“关陇”旧说的修正和发展,而并未受《婚姻集团》一文的影响。当然,学生未必要对老师的理论和观点亦步亦趋,汪篯也并不存在“不重视”“婚姻集团”说的情况。我们看到的情形是,《唐高宗王武二后废立之争》一文在“关陇”旧说下进行个案研究,从实证层面几臻极致,而未对“关陇集团”覆灭后之政治新局面进行概观式解说。陈寅恪则以“婚姻集团”说勾勒出了这一新局面的轮廓,为唐代政治史解释开辟了新途,将《废立之争》一文的观点包纳于其解释系统之中。此文如是,其他有关唐高宗至玄宗时期的政治史研究题目亦大致如是。

  综上可知,无论是对陈氏学说的再阐发,还是从实证角度对陈氏学说的验证与修正,若无视代表陈氏新义之“婚姻集团”说,质疑者将失其准的,补正者与学说阐发者亦将瞠乎其后。

  或许可以略微夸张地说,如不重视“婚姻集团”说,恐怕就不会真正理解陈氏晚年的学术以及他后半生建立的中古政治史解释体系。而若仅固守“关陇”旧说,若干已由“婚姻集团”说提供解释思路的问题恐怕要退回到陈氏旧说的基础上,重新在史事考索层面缓慢前行,且很难抽象为概念或提升为理论。

  “婚姻集团”说对“关陇”旧说的修正,及其具有的解释力,除上节已述数点外,仅就阐发陈氏学说而言,亦有若干可留意之处。

  其一,在概念界定上,较“关陇”旧说更为细致。

  “关陇”旧说中,对“关中本位政策”与“关陇集团”内容的解说并不详细,而“婚姻集团”说中,陈氏明确提出“李、武为其核心,韦、杨助之黏合”,作为该集团的核心与中坚力量,而外朝内廷人士“皆为武曌所拔用,故亦皆是武氏之党”“为武氏政治势力之维持者”,作为该集团之重要力量。通过这番界说,陈氏建立了“婚姻集团”的大致结构,即通过婚姻关系构建的核心与中坚阶层,以及通过人才选拔与人事任命培育出的、为武周-李唐政权驱驰的政治共同体。

  同时,他对该集团的核心统治措施也进行了详细说明,即“久居洛阳,转移全国重心于山东,重进士词科之选举,拔取人材,遂破坏南北朝之贵族阶级,运输东南之财赋,以充实各方之力量”。在陈氏的思路中,这些政策是以洛阳为中心的新策略,是唐代经营中原的全盘计划,是在天下一统的局面建立后顺应时势的新国策。由此,建立了“婚姻集团”与新国策二位一体的关系,正可视为对“关陇集团”与“关中本位政策”关系的取代。

  其二,在论说层次上,“婚姻集团”说也更为精简、合理。

  具体而言,《婚姻集团》从婚姻观念和婚姻关系入手,分析了唐高宗至玄宗时期政坛的主导力量及其形成。探讨该权力集团的形成过程时,他从历史上存在的李武韦杨几个家族间的婚姻关系入手,构建“婚姻集团”的政治概念,这与《述论稿》中立足于“关中本位政策”而创设“关陇集团”概念的思路相比更为简约,也免去了再对集团存在基础与集团政治影响力间的关系做过多的解说,避免了《述论稿》中存在的对核心问题论证不足的缺憾。在论证“婚姻集团”奠基过程时,他引入新发明的“山东豪杰”说,同时对“关陇集团”和“关中本位政策”概念进行了修正,将“关中本位政策”定义为西魏北周遗留给唐朝的问题,“关陇集团”也不再是仍能对唐代政治发挥强力作用的统治核心。由此,其对南北朝隋唐政治史的解释被一分为二,前半期由修正后的新“关陇集团”说支持,后半期则由“婚姻集团”说统摄。

  另外,“婚姻集团”说与新“关陇集团”说彼此独立后,对“关陇集团”说在时间上适用于何时也给出了新的限定,这一限定部分地解决了原有“关陇集团”说下对唐前期政治史的解释缺陷(即前述卢氏对陈氏旧说的批评)。两个学说各自的适用时间均为一个世纪左右,就此形成了两个体量相当的解释框架,陈氏的政治史解释走出了单一模式,且前后相连,更具体系性。

  概言之,重新认识《婚姻集团》与“婚姻集团”说,而不是在“关陇”旧说的基础上继续对相关概念进行各自表述,为重新解释陈寅恪学术提供了另一种可能。由于“婚姻集团”说向来未受重视,其中的一些关键话题,如强调“废王立武”事件为中古史上的“转捩点”对陈氏学说有何特殊意义、如何在“婚姻集团”说下认识“山东集团”概念的特殊作用、武氏所拔擢之外朝内廷人士是否可视为“婚姻集团”下之政治共同体、“婚姻集团”是否操控唐周政权之全部权力等,均有进一步考察与重新诠释的空间。“婚姻集团”说与陈氏《论唐代之蕃将与府兵》《论李栖筠自赵徙卫事》等文章的关系,亦有可论之处。也许以“婚姻集团”为线索,将这些问题一一探明,会对陈氏学说与陈氏晚年学术产生另外之解释。

  附记:2015年12月5日,仇鹿鸣在首都师范大学“经典学说的回顾与反思”史学沙龙上发表《唐隆政变与玄宗时代的登场——重审“李武韦杨”婚姻集团》一文,其中提到“婚姻集团”这一概念是陈氏为了接续“关陇集团”瓦解后的历史而提出,并对陈氏之说与黄永年论李武政权的研究加以比较,对孙英刚、蒙曼、唐雯等的相关研究也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综述。其中对黄永年论“李武政权”的看法与本文相近。至于该文其他部分,与本文略有同异,且其文与本文立意略有不同。因仇氏之意见尚未正式发表,姑暂记其与本文相关者于此。

  另,仇氏文章内容与主要观点,承李淑同学记录并转述,特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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