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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建社会抑商:两大措施与三种机制

 花间挹香 2022-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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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活动既然不利于封建社会财富的増长和统治,秩序的维持,所以自战国以来,历代政府一般都首先诉诸政治法权的力量,直接以政治手段限制商业活动。其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首先,通过颁布各种法令和诏书的形式,贬低商人的社会地位,甚至强行抄没其财产。

早在公元前三五六年商鞅变法时,作为其农战政策的一部分,秦国就发布过抑商贱商的命令,规定“事末利及总而贫者,举以收为孥。”就是说,从事工商业有沦为奴隶的危险。

秦统一之后,继续施威于商贾之人。秦始皇出巡登临泰山,至琅琊台立石刻,宣布“上农除末,黔首是富”,首次将重本抑末作为诏令公布。秦始皇的“谪戌”政策,把商人视同罪犯。在迁徒罪犯去边疆的所谓“七科谪'中,包括:1.有罪的官吏;2. 逃亡的罪犯;3.赘婿;4.有“市籍”的贾人;5.曾经有“市籍”的;6.父母曾经有“市籍”的;7.祖父母曾经有“市籍”的。后四类全系商人及其子孙,可见,不仅罪及商人,而且株连后代。秦始皇三十三年迁往岭南的九十万罪人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商人及其子孙。

汉代继承秦帝国打击商人的政策,内容更为繁多、具体。如高祖时“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后来虽稍有松弛,“然市井子孙亦不得仕官为吏”,“贾人皆不得名田,为吏,犯者以律论。”武帝时还曾出“告缗令”,由政府发动人告密,检举商人财产,对商人进行了一次全国性的大抄家,把商人多年积累的财富一举而全部没收。这种极端的政策使商业顿形萎缩,商人中家以上大都破产。通过上述法令,商业被贬为一种可耻的下贱行业,商人更为人所不齿。他们不准穿好的衣服,不准乘车骑马,不准占有田地,不准入仕为官,经济财产亦无保证,其社会地位之低和遭受人身侮辱之甚,由此可以想见。

魏晋南北曲时期,战乱频仍,经济凋敝,商品货币经济被破坏殆尽。但各朝对于抑商的传统政策仍恪守不渝,丝亳不曾放松。对商人的行踪举止,穿着服饰规定得尤为苛刻。例如,“晋令曰:侩卖者,皆当着中,自帖额,題所侩卖者及姓名。一足着白履,一足着黑履。”这不是一般的歧视,而是直接的人身污辱。更有甚者,是以严刑峻法来处置工商之人,“金银锦绣,工商、皂隶、妇女不得服之,犯者弃市。”以上法令,即使让今人闻之,也会不寒而栗。唐初,仍规定工商是贱业,士族清流,不许兼营商业,“工商杂类,不得预于士伍”。直到晚近的明代,仍旧保持着以上限制,如“洪武十四年令:农民之家许穿细纱绢布,商贾之家,止穿绢布。如农民家但有一人为為商贾,亦不汗穿细纱。”所以,直到明代,商人的社会地位一直是很低的。

其次,通过法令抑制商业的另一个途径是加重商税,使人民感到从事商无利可图,从而打消弃农经商的念头。

古代国家对商人征税,主要是市税(相当于营业税)和关税两项,它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之一。但我国封建社会的商税,不仅仅是为了维持政府的财政开支,还有另一个重要职能,即“寓禁于征”。它一方面是国家借助政治权力强制聚财的手段,同时也是作为限制商业活动的手段。

商鞅就曾极力主张,为了令人“归心于农”,要“重关市之赋”,加重市场和关卡的商品税,强调“不农之征必多,市利之租必重。”明确把征税与限制商业活动联系起来。

此后,在整个封建社会中,多对民间商人滥施征苛,一般商税的征收远比其它行业的赋税苛重繁杂,如汉代算赋,商人要加倍征收,三国在水陆要道征收通过税,以牛推轴、挽船过渡或浮桥过渡,也要收中埭税和桁渡税。

唐初的“户税”,也规定对商贾、邸店、行铺加二等征收。唐德宗时,更有“借商令,税间架,税除陌”等病商之政,导致商民“有不胜其冤自经者,家若被盗”。

南宋时,私立税场,斗米、束薪、零星菜茄也要纳税,税额之外,勒索更繁,收税关卡因而有“大小法场”的恶名。

明清之际,四处遍设税使,肆为襄夺,商税之重,世所罕有。如清咸丰年间,设厘金制度,在全国各地遍设常关税卡,层层报税,一羊十皮,以致数十年间,商旅重困,百业凋零,严重阻碍了国内商品流通,贻害民生非浅。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政治法律措施对商业的抵毁和对商人政治地位的贬抑,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商业的发展,但货币作为财富的随时可用的绝对社会形式,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经商谋利之风并不会因一纸法令而彻底禁绝。所以,早在汉代,晁错就曾发出了“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矣”的呼吁;另外,商税是一种间接税,封建社会对商人的苛征,形式上由商人缴纳,但商人总是通过商品的买卖价格把它转嫁给生产者和消费者,其对商业的限制作用也是有一定限度的;再者,即使在以自然经济为主的封建社会中,商业的社会经济功能也不能完全抹杀,就封建统治者来讲,他们的奢侈性消费与贩运贸易就有直接关系,为了解决上述矛盾而又能阻止商业的发展,封建社会还发明、发展了其它抑商措施,使在经济生活中形成了一种内在的阻止商品经济发展的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其一,实行禁禁榷制度,堵塞商品经济自由发展的道路。

禁榷制度是指封建国家对某些重要商品的生产或运销,完全由政府垄断,严禁私人经营。如上所述,封建社会的绝大部分消费品都是靠农民自己生产的,但有些物品他们无力或无条件生产,如食盐和铁器就必须仰赖于市场。食盐是最基本的生活必需品,不可一日或缺,铁器是最基本的生产必需品,舍此就无得力的劳动工具。因此,这两种商品的生产和运销最初就为商业资本所支配。为了阻止它的自由发展,扼制富商大贾的势力,封建官府便采用改民营为官营的办法,用政府垄断代替之,这便是禁榷制度的由来。

禁榷制度起源很早,春秋时管仲相齐,正式创立。到汉武帝时,发展完备。西汉禁榷盐铁,当然不乏财政上的考虑,但其主旨是“笼天下盐铁之利,以排富商大贾”。正如推行这一政策的桑弘羊所指出的,“今意总一盐铁,非独为利入也,将以建本抑末,离朋党,禁淫侈,绝并兼之路也”。自汉代确立这种制度起,历代王朝一直相沿执行,而且还不断扩大禁榷范围。只要有新的、能够大量生产和销售的商品出现,就立即被政府取而代之。如唐代茶叶、宋代酒、矾、香药等,都逐一被纳入禁榷范围。

盐铁和其它商品的官营,其经营原则自然是从政府的政治经济需要出发,它在生产上往往不计成本,在价格上实行垄断,根本不考虑价值规律的作用。它同资本主义垄断性质完全不同,不是在自由竞争的基础上由于生产力高度发展和集中而出现的产物,而是以封建官府权力为依托,实行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控制和独占。

总之,禁榷制度把最有发展前途的商品垄断到政府手里,不仅中断了生产物的商品化,而且已经把商品化了的生产也窒息了,于是,一般商品经济自由发展的道路被阻塞了。

其二,实行土贡制度,阻止农副产品的商品化。

所谓土贡制度,就是在封建王国的疆土之内,各地将其所出物品(主要是农副产品)向上纳贡,以满足统治阶级的需要。土贡的根据无非是“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向上纳贡,乃天经地义。它是除赋税之外,劳动人民的又一沉重负担。如果说赋税还要受田亩户籍人头的限制,土贡则往往漫无限制,只要是上之所需,所好,就任意索取。如杨贵妃要吃荔枝,就从岭南飞马传送;明宣宗喜斗蟋蟀,就令天下州府贡蟋蟀,其它特产可想而知。这种制度把本来可以当作商品来生产和贩运的大量物品,不通过商业程序,越过了市场渠道,而以任土作贡的方式,直接向民间勒索,结果是满足了统治阶级的奢侈消费,阻碍了商业的发展。本来,各地农民的剩余产品和土特产品是商业活动的基础和商业营运的主要对象,现在,这些都遭到残酷的掠夺,则商业营运的范围受到限制,农副产品商品化的途径也就被阻塞了。

其三、实行官工业制度,缩小民间手工业商品生产的范围。

官工业即是由官府经营的手工业,它虽创制较早,但突出的发展则是自汉代始。这是因为,封建统治者的奢侈性消费以及各种公用、私用物品,单靠租税和贡纳物品是无法全部满足的,且数量和质量不一定完全符合统治阶级的需要,再加上宫庭奢侈欲望的不断增长和官僚机构的日趋庞大,所需物品范围也越来越广泛。

故从秦汉以来,官府所需物品,如工艺品、日用品和高档消费品,大部分征发民间工匠在官办工场内制作,并且规模不断扩大。宋代单是内侍省里专为皇家制造婚嫁用品的就有八十一作。明宣德年间景德镇的御瓷厂产量达四十余万件。官手工业的产品属统治集团自产自用,不面向市场,是以使用价值为目的的非商品化生产,它的发展不仅不能促使商品生产和流通的发展,反而缩小了市场的范围。本来,官府的大量要求和採买该是促进民间手工业(尤其是城市手工业)商品生产发展的重要因素,但当数量繁杂的消费品由官家自行制造,而不通过流通过程,当各地的能工巧匠被大量征调到官府中提供劳役或成为御用工匠时,则民间手工业经营的项目已为数不多,商业活动的范围也就很狭窄了。

当然,从历史上看,上述三种制度都先于抑商政策出现,最初创设时并不是受抑商思想支配,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又紧密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一种抑商的机制,并被统治阶级运用得得心应手,客观上也确实起了破坏商品经济发展的作用。所以,不能认为它起源较早,就与抑商政策毫无干系,实际上,它是被执行抑商政策的各朝统治者自觉地加以改造和发展,从而服务于抑商政策的。

(原载《人文》杂志,1986年2月号,原题为《试析中国封建社会的抑商政策》,本文为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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