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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直播诈骗嫌疑人已刑拘!关注主播法律风险,给直播平台的三点合规建议——法律人回看“3·15”系...

 繁星1 2022-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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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分析了互联网直播领域的三类主要风险,结合行业实践特点对每一类风险的具体表现形式进行了细分,根据监管规范体系和执法尺度对于每一具体风险涉及的行为界限、程度等问题做了法律分析,并向该领域企业给出了合规风控的总体思路。

Part 1

引言

2022年“3·15”晚会再次将目光聚焦于互联网、科技行业,重点关注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网络欺诈等问题,从女主播男用户联手欺诈粉丝、直播带货欺诈消费者等网络欺诈行为,到假WIFI非法获取个人信息、软件捆绑下载、儿童智能手表成“行走的偷窥器”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安全的问题,无一不是与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益密切相关的。

晚会报道的男运营冒充女主播诈骗案令人咋舌!他们具体的业务模式就是将每一个直播团队拆分成小组,每个小组配备一名女主播和一名男运营。女主播负责在直播镜头前搔首弄姿,吸引大哥打赏。而男运营则在镜头的背后,操控着数台手机、数台平板电脑,同时跟着不同的大哥聊天。他们通过诱导打赏或直接转账的方式,既骗用户的感情又骗用户的钱财。

“3·15”晚会报道事件背后的北京华亿播商贸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市聚享互娱文化传媒公司相关负责人、主播和运营人员已经分别被哈尔滨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为由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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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2

互联网直播行业的法律风险

由于网络空间的触达优势,隐蔽性网络空间的陌生人直播行业藏着诸多肮脏与邪恶。“3.15”晚会所报道的,将女主播和男运营结成团队,通过所谓“男人更了解男人的”各种欺骗、引诱话术进行诈骗,只是该行业黑灰产的冰山一角。

一些直播平台主动进行或放任他人在平台发送淫秽信息、进行性交易;一些平台在APP内部设置捕鱼游戏、抽奖等射幸活动,而又未做好反向兑换、银商等的管禁措施。

无论这些网络黑灰产的形式如何变幻,究其本质,此类行业涉及的法律风险主要有涉骗、涉赌和涉黄三点。

涉骗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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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骗形式主要有三种,分别是“被作为引流平台”“软件产品/服务的交易形式瑕疵”“软件本身行为涉嫌盗窃、诈骗”三类。

1.被作为引流平台

由于互联网直播平台往往是超大规模流量聚集地,其用户之间往往也是陌生人社交关系。所以这些平台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作为引流平台,不法分子获取流量后,再将用户诱导至平台内外进行买卖类诈骗、性交易诈骗或情感式诈骗。

平台若不及时处理用户投诉,则可能要承担损失扩大部分的共同侵权责任。如果平台对大量诈骗行为视而不见或采取的措施明显无效,可能被认定为刑法上的“明知”,从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诈骗罪的共犯等。

2. 软件本身产品/服务的交易形式瑕疵

一些平台由于缺乏内控机制、产品上线合规审查和运营监测机制,往往设计出一些法律关系不明确,或直接就是非法违规的产品或交易模式。这些都容易导致用户投诉和起诉,影响产品口碑和声誉。这类案例有,默认勾选连续包月使用户错误付款、游戏币种多样导致消费者错误充值、大额付款方式容易误触、未实名认证导致未成年用户产生大额交易等。

本类风险一般不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但在引起大批用户投诉、举报、起诉的情况下,公司可能要面对监管部门的检查、问询,并要应对大批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之诉。

3. 软件本身行为涉嫌欺诈、盗窃、诈骗

本次“3.15”晚会曝光的女主播与男运营分工诈骗,就是典型的平台或公司本身行为涉嫌诈骗。在这种模式中,女主播负责视频或语音直播,男运营负责与大量用户聊天,从而让用户陷入错误认识,主动用货币购买礼物打赏给女主播账号。

本类风险是最致命,也最容易发生在某些初创公司的。当前互联网直播领域基于兴趣、年龄、消费层级等被划分出了许多细分领域,一些小型初创公司往往是几个人搭台迅速就能占领部分市场。但在商业模式的设计和运营把控上,一些实控人可能对法律不了解或了解不精确,甚至是在经过合规论证后在运营层面对一些细节把控不够精确,往往就导致差之毫厘谬以千里的结果,最终触碰刑法红线。本次“3·15”晚会曝光的女主播与男运营搭配诱导用户刷礼物的事件,该公司的实控人、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都已经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但他们可能直到现在都在纳闷怎么主播与运营分工合作的方式就涉嫌诈骗犯罪了呢?

涉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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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赌的形式主要有“引流平台”“软件直接或间接参与”“软件常规功能被利用”“软件部分功能涉嫌赌博”四类。

1.被作为引流平台

这与涉黄的引流平台参与形式类似,不法分子利用陌生人直播软件的隐蔽特性在平台上引导有需求的用户到其指定的平台上参与赌博。

平台若不履行网络安全监管义务,即建立平台上的机器屏蔽与人工巡查制度,最终造成平台上赌博信息泛滥成灾的,则有极大可能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明知”,从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或开设赌场罪等的共犯。

2. 软件故意或间接故意为赌博提供聚集人员、计分和资金结算

有些平台内设计有捕鱼游戏、开宝箱之类的射幸活动,虽然游戏本身经过合规论证且在运营过程中进行监测与管控。但有些平台自己设立第三方公司或建立其他第三方组织,扮演所谓“银商”角色,使得本来封闭的虚拟货币抽奖消费—抽取虚拟财产—进行虚拟财产消费的虚拟财产流动闭环被打破,银商既负责以法定货币收购抽取到的虚拟物品,又负责提供法定货币兑换虚拟货币的服务,从而使得相关公司和个人的行为符合完整的开设赌场罪构成要件;有些平台虽然自己不直接设立“银商”,但为了牟利和扩大自身平台流量,放任“银商”的存在,则可能根据程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或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3. 软件部分常规功能被利用作为赌博工具

各直播平台都开发了红包等正常合规的产品,但这些产品极易被利用作为赌博等违法行为的工具。刑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了开设赌场罪,组织他人在直播平台上通过红包等功能进行赌博达到一定金额的,可以直接构成该罪。近年来,一些人利用红包功能进行赌博被判处刑罚的例子也是屡见不鲜。

4. 软件部分功能性质涉嫌赌博

几乎大部分直播平台均推出过抽奖直播、砸蛋、击鼓、开宝盒等类似的射幸产品,根据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二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在用户直接投入现金或虚拟货币的前提下,采取抽签、押宝、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分配游戏道具或虚拟货币。一些平台无产品上线前的合规论证和测试制度,直接允许用户以现金或虚拟货币进行抽奖,最后受到相关部门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

涉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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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黄的形式主要有“招嫖平台”“涉黄图文发布平台”“涉黄行为沟通传播渠道”三类。

1.被作为“招嫖平台”的形式

在这种情况下,平台仅仅是由于其用户之间陌生关系的底层逻辑被不法分子利用,而成为“招嫖平台”。在陌生人关系的底层逻辑下,涉黄信息是极易滋生、传播的。作为直播平台的运营者,就应该把握人性的相关弱点,对容易出现破窗效应、乌合之众现象、道德失范现象的环节和场景和重点用户进行把控。

2. 动态模块被作为涉黄内容发布平台

这种情况的出现一般是因为专门的违法用户通过动态模块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某些用户的行为触碰到了涉黄的底线。大量直播软件都曾经因为动态模块出现大量泛滥成灾的涉黄信息而被封禁。为什么微信的动态模块就极少或者几乎没有此类违法信息呢?因为微信是熟人社交,一般人是不会在熟人圈子公开实施寻嫖、招嫖行为的,这一现象的根源还是直播软件的用户相互之间是陌生的,而这种隐蔽特性又被不法分子利用。这对于运营者来说这无疑是一把双刃剑,一面向市场,一面向自己,在攫取利润的同时,自身也面临着极大的风险。

3. 视频/语音模块被作为涉黄内容传播渠道

这种情况是软件中视频直播和语音模块常易产生的问题。在视频方面,目前主流的技术是通过截取一定时长视频的某几帧影像,先通过自动程序进行第一轮的“机筛”,再将被筛出来的可以片段交给工作人员予以确认。但在语音方面,机器程序对涉黄内容的判断准确率还很低,而人工也不可能像观看图像一样高效率地对相关音频进行判断。

Part 3

合规风控思路

直播平台企业合规风控体系

合规风控工作本身又可以分为常态的合规风控和创新的合规风控,常态的合规风控服务于企业战略、企业运营和企业营收,而创新的合规风控则利用专业思维为企业发现新的战略增长点和运营模式。

互联网直播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战略阶段、规模等实际情况来开展合规风控工作,比如,对于一般风险要将其与机遇进行恰当的价值选择,对严重风险和监管底线则绝对不可触碰;同时还应对合规团队建议的战略性方向,进行审慎的战略决策。

具体而言,一个完整的合规风控体系主要包括产品运营合规风控、内部控制、外部风控三个维度,三个维度之下又包括各个专项领域的风控措施、流程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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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图的合规风控总体框架下,一个企业所部署应用的合规风控体系,需要把握和监测的风险控制点多达上百个,对于某些集团公司、平台公司而言甚至可能达到数百个。

本次“3·15”所报道的直播诈骗案件,就反映出一些平台型企业缺乏系统的合规体系,才导致在其产品生态中出现众多的严重违法犯罪现象。虽然本次案件只是一些公会类公司涉嫌犯罪,尚未将刑事风险蔓延到其所寄居的平台型企业。但直播平台企业仍有可能被处以一定程度的行政处罚;如果查实直播平台明知并且放任诈骗信息传播和诈骗行为进行,或者伙同他人开展上述活动仍有可能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诈骗罪的共犯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以诈骗风险为例,直播平台企业可以采取的合规措施


对于那些希望做好合规,而非企图铤而走险利用黑灰产赚快钱的直播平台企业而言,都应当以“3·15”报道的直播诈骗案等类似案例为鉴。以本次“3·15”曝光的直播诈骗问题为例,平台企业可以采取的针对性合规措施包括:


1.加强主播管理。平台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内容审核标准;建立“机筛+人工复核”审核流程制度,将主播的诈骗、诱导信息和行为扼杀在摇篮中;开展以大数据为基础的平台内外舆情分析工作,通过设备识别、登录时间识别、登录地域识别、资料识别和行为识别等多种风控手段,加强对易受骗群体和风险主播的监测与主播以电子协议等形式订立协议,从知识产权、违法违规行为、人身和财产损害责任等多个方面划清主播与平台之间的义务和责任界限,防止民事、行政责任蔓延或涉嫌共同犯罪,协议订立后,还应当以能够留痕的各种形式确保主播同意且接受过平台的相应合规培训。

2.加强运营管理。直播平台的运营部门应当把好入口关、日常监测关、投诉处理关等多个关口,这有赖于平台企业建立相应的人员审核标准、内容审核标准与流程以及妥善的投诉处理制度;还应当做好运营人员的合规培训,对他们的不当行为、舞弊行为、违法违规行为做好监督、处理;针对运营人员在与主播、公会等合作的口头和书面交往,也应当要求他们使用企业经法律审核后的统一口径,以免后续出现分成纠纷、处罚纠纷、民事共同侵权纠纷或涉嫌刑事犯罪共犯。

Part 4

结语

国家近年来不断完善对互联网直播领域的规制体系,出台了《网络安全法》《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诸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了多次集中整治,通过警告、下架、罚款、追究刑事责任等多种形式清除了一大批违规违法APP和网站。

行业领域内的从业者只有着眼于为社会创造真正的价值,担当起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树立合规经营理念,做好包括产品运营合规风控、内部控制、外部风控在内的完整合规风控体系,才能在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中实现自己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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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于灰犀牛观察,作者灰犀牛团队

执笔人:彭啸 倪鹏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灰犀牛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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