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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劳模公款旅游 能否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治墨之剑 2022-04-17

组织劳模公款旅游

能否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刘飞

此问答,收录于畅销书《纪检监察实务一本通》(2021年12月底上市)

组织劳模休养可以,但不能使用公款旅游。如果使用公款旅游,就有可能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案例:青海省德令哈市教育科技局组织教师公款旅游问题。2013年至2018年,德令哈市教育科技局以疗养名义先后多次组织多名教师赴海南、云南等地收费景点旅游,使用公款支付旅游费用共计127万余元。2019年8月、9月,时任局长沈XX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时任局长谢X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局纪委负责人张XX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资金予以收缴。

延伸阅读及注意要点

2017年,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劳模休养工作的通知》。规范劳模休养工作,需要把握以下几个要点:高度重视劳模休养工作,劳模休养是党和国家对劳动模范的关心和关怀,是一项重要的制度性工作,要充分认识组织劳模休养活动的重要意义,把做好劳模休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落实落细劳模休养的每项工作,使劳模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严格审核休养对象,要认真做好休养劳模的审核工作,严禁不符合休养条件的人员参加劳模休养;依规选择休养地点,劳模休养地点原则上为工会系统的疗养院所,以全国劳模休养基地或省级劳模休养基地为主,也可采用招投标等方式并征求疗休养主管、财务、经审等部门意见后,经集体研究确定符合休息、疗养、康复治疗等相关标准的接待单位,休养期间不得跨省(区、市)活动,原则上住宿地点不变;合理安排休养内容,劳模休养主要以休息疗养、康复治疗、开展健康体检和讲座、形势报告、座谈交流、文体活动等方式组织开展。休养期间不得安排收费旅游景点的相关活动,外出参观原则上不超过休养时间的1/3,参观考察以免费的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先进企业及社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博物馆、纪念馆为主,将休养活动与爱国主义教育、提升劳模素质结合起来,严禁借劳模休养名义组织公款或变相公款旅游。

劳模疗养的具体方式主要以休息疗养、康复治疗、开展健康体检和讲座、形势报告、座谈交流、文体活动等方式组织开展,借劳模休养名义组织公款或变相公款旅游,就属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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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实务一本通

领导明知下属公款旅游却签字同意报销费用 如何定性?

此问答,收录于畅销书《纪检监察实务一本通》(2021年12月底上市)

问:没参加旅游的单位领导明知单位工作人员公款旅游,旅游费用同意以其它名义在单位报销,对签字同意的单位领导(没参加旅游)如何定性处理?

答:如果该行为发生2016年1月1日前,领导明知下属公款旅游,在报销公款旅游费用过程中,却签字同意,该领导予以协助、签字同意,本质上系挥霍浪费公款的共犯,根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可定性为违反廉洁纪律;如果该领导的行为发生2016年1月1日—2018年10月1日之间的,可定性为违反工作纪律,因为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将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的行为归类为违反工作纪律;如果行为发生在2018年10月1日之后,该领导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则定性为违反政治纪律,因为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将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行为归类为违反政治纪律。

相关规定索引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七十八条 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

(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

(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六十七条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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