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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研究四:仅仅看法条,想破脑袋也看不懂第十七条

 米走6696 2022-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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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是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的对象主要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如果监督抽查结果不合格,《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两种处理方式:

第一款: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款: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结合《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于一般质量不合格的,要先责令60日内改正→责令之日起75日之内复查→复查仍不合格的,逐级上报省局→省局公告→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省局公告之日起60日后90日前再复查→再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对于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才能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章直接进行处罚。

问题来了,对于一般质量不合格的处理程序也太复杂太旷日持久太没有效率了吧,最长的要历经三次复查,时间跨度至少三四个月,涉及省、市、县三级市场监管部门,这样如何能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如何有效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况且,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毕竟是少数,大部分都是一般质量不合格,如果按照上述流程处理的话,《产品质量法》第五章的罚则基本上成了摆设,这恐怕不是立法本义吧?

再者,何为一般质量不合格?何为严重质量问题?《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均未解释,执法人员如何把握?

原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组织国内各技术机构和专家学者,编制了涉及上百类常见产品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最新版本是2015年版,涉及日用纺织品、电子电器、轻工产品、建筑装修材料、农业生产资料、机械及安防、电工及材料共7大类、234小类的一般工业产品。其中每类产品都选择并列出了监督抽查的具体检验项目,同时将每个项目的重要程度作出区分,明确A类(极重要质量项目涉及健康、安全),B类(重要质量项目涉及环保、节能、关键性能或特征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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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CCGF 510.2-2015 磷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为例,“8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其中,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照此看来,A类不合格的才是严重质量问题,B类不合格的都是一般质量不合格,但是B类里的“粒度”是化肥的重要指标之一,对肥料产品质量有重要影响:影响肥效及释放速率,影响施肥作业效率,影响肥料的强度、耐磨性、抗冲击强度、抗潮性等等。

如果如此重要的指标不合格,要适用“先责令60日内改正→责令之日起75日之内复查→复查仍不合格的,逐级上报省局→省局公告→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省局公告之日起60日后90日前再复查→再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的漫长处理过程的话,无疑将大大不利于农业生产和保护农民利益。

所以,“A类不合格的才是严重质量问题,B类不合格的都是一般质量不合格”是不符合常理的。那么到底如何界定严重质量问题和一般质量不合格?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11〕83号)中规定:“有严重质量问题是指1. 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2.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3. 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4. 失效、变质的;5.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6. 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形的。除上述问题之外的,属于一般质量问题。对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这样就顺了:严重质量问题指的是违反《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的情形,可以直接依法进行处罚。除此之外,一般质量不合格就只剩下了《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也就是说,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且不属于第四项和第五项情节严重的,才是一般质量不合格,才适用责令改正和第十七条第一款那个漫长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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