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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四时喜忌用神《渊海随笔

 看事仙佛缘相聚 2022-04-19
五行四时喜忌是有三种观念混合在一起。
五行用事
五行用事,只是指五行金、木、水、火、土,此中并不区分甲、乙木等阴阳天干,而且只是以对照地支为主旨。此一种观点在清代协记辨方书中注解得最为清楚,以:
亥子:水旺七十二日
寅卯:木旺七十二日
已午:火旺七十二日
申酉:金旺七十二日
辰、戌、丑、未:各土旺十八日
土旺在四季各十八日是依据神枢经:五行旺相各有时,惟土居无所定,乃于四立之前各旺十八日。
历例:土于四立前各旺十八日,台之亦为七十二日。

五行生旺库
即是常见之如甲:子为沐浴,乙:子为病;之十二地支生旺库。

五行时地
五行除了在月令无之差别之外,更有以地作区分之一说。地之区分法是以冀、青、衮、徐、扬、荆、梁、雍、豫。九个州来区分之。

这一种论说之经文,明载于三命通会之中。所谓二气者,阴阳也。五行者,金、木、水、火、土也。时者,春、夏、秋、冬也。地者,冀、青、衮、徐、扬、荆、梁、雍、豫也。
盖天有阴阳,行于四时。地有五行,具于九州。正朱子所谓:五行质具于地、气行于天。故天有春、夏、秋、冬。地有金、木、火等皆以时地相为用也。
今之谈命者但知论阴阳五行,而不知兼论方隅与昼夜阴晴。所以有年、月、日、时之间,而责贱夭寿迥异,系谓五行无据,启世人不信命之疑,亦诬矣。
今日论命者有谈五行四时之理,而少论地之一说。按三命通会一书,明、清两代在命理典籍中占有相当重视之理论依据。从以上这一段文词之中,吾人细加
研究可以发现下列几点启示。
一、九州一说是属于地理方而之术语,始于夏禹。按西汉时代,前汉书以冀、衮、青、徐、扬、荆,雍、豫、梁为九州。另以并州、幽州、营州合称之为十二州。
汉书曰:天下分绝,为十二州,使禹治之,水土既平,更制九州。
至东汉之时,则略有改变为:豫、冀、衮、徐、青、荆、扬、益、凉、并、幽、交等州。
其在论五行之时,只以金、木、水、火、土而论,并不是以甲乙木、丙丁火,而论。子平法是宋代以后之产品。信知是借用两汉之五行术语而论宋、明之命术。
二、今日之论命方式,常有见得令、得地、得党的一种说法,得令是日干在月令为旺相之支。得地则含义亦相似,为日主甲,四柱地支有亥、卯、未::::等。
查得地事一说,在明代以前即已有之,在五行四时分野之中载有:且以甲乙寅卯属木;生于衮、青为得地。春令为得时在此得时之一说与今日得令之含义相同,而得地之一说就完全不一样基于此,否人信知明、清两代之论命方式,有许多是沿用原有之术语;而变更其原来之含义,而仍以子平法而冠之。
三、五行四时,除了在月令之时之外,更有昼生夜生之说,乃至出生之时为晴夭或雨天亦可以左右一个人之运程,今日论命者,颇少牵连到这一方面。何以在明代中叶以后,论命的方式不再重视昼、夜、两、晴的这一方面之关联?吾人相信,昼、夜、雨、晴出生当时之差别,也可能影响到一个人的运程。
由于论命者有一项颇为困扰之问题,即是对同年、同月、同日、同时,所生之人,有时两个人之一生命运,非但不是一样,且有时竟是完全相反之境遇。如此,不免令人会多少有点相信,这可能是一个生长在北方。另一个却生长在南方,乃至一个可能是晴天,另一个可能生日之时正在下雨:::等等虽然也听之颇可作一参考,纵然不能遽尔全信,也不敢全然相信。这一种说法至今仍偶然在饭后茶馀作一种闲论之题材。
由于这一种说法是包括在九州分野一说之中,一起而并言。九州之一说,至宋代子平法以后,已经因地理上之形态完全改变了九州之形始,宋代在地理上是采用路的制度,即是:
京几路、京东东西路、京西南北路、河北东西路、河东路、陕西路、西浙路、淮南东西路、荆湖南北路、福建路、川陕西路、广南东西路、燕山府路、云中府路、等。以前所论,以甲乙寅卯属木,生于衮青,为得地,而在宋代并不以州为地域区别之主旨。一经改为路。衮、青二州在九州之区分上可以合用,而在采代之时,青州只有六个县,益都、寿光、临朐、博兴、千乘、临淄。属京东路,而衮州即为京西路。
职是之故,子平法之得地一词就不能再用九州之衮、青:::等州而称为得地。然而三命通会是明代之作品,其中仍注明以甲乙寅卯生于衮、青为得地。
由此可以资证,得地之一词,不是徐子平所创,设若不是汉代之时已有此术语,即是明代以子平之观念,而用西汉之术语。明代以后扬弃九州地域之术语,以得地之地字,改作为地支之意义,与得时二字并用之。
用神之一说,日主得时得地或失时失地,为很占比率的选用,基于史学上之观点,可以认为五行时地之说是盛行于明、清两代之观点。而非徐子平生前所下之定义。
四、用神必有喜忌。喜忌二字,又可以再予认作喜神与忌神。在明代三命通会五行时地中,也有喜忌之一说,譬如:
三月之木,忌火、土运:…然而明代之时,尚只以五行而论喜忌,喜火、土。则不分丙丁火或戊己土,至清代则分出阴干或阳干。乃至日后纯从财、官、印、食、伤;而言之,譬如今日批命造中,若正官格,原则上即是喜财、印,忌伤、杀等。如此则为近三百年来之观点,虽然也是以子平法而论之。实际只可以算是清代之子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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