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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辩必争,刑法的追诉时效问题

 见喜图书馆 2022-04-19

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问题集中于第四章的第八节,第八十七条、八十八条和八十九条,共三个条文四种情形,分别为:

(1)一般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

(2) 追诉时效的延长;

(3)连续或继续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

(4)追诉时效的中断。

一、一般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

此种情形较为常见,实务中也难有歧义,仅从法条字面理解就可熟练适用,对应法条为第八十八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只需注意两点,一是刑法中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二是,追诉时效已过的,以不追诉为原则,以追诉为例外,如无期徒刑以上刑期的,经过二十年也是以不追诉为原则,认为必须追诉的,只有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并经核准这一例外才可追诉。

二、追诉时效的延长

对应法条为刑法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该条第一款难有歧义,只需注意两点区分:一是三机关以立案为准;二是人民法院以受案为准。只要上述司法机关,经过了立案、受案,追诉时效就依法延长。此处“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省略了主语——犯罪嫌疑人,对该嫌疑人需要有明确性(有权机关发现了具体犯罪嫌疑人),只对某犯罪事实立案而嫌疑人不明确的不适用该条规定。

需要引起重视的是第二款的理解。

第一,主体特定。该款“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适用主体特定——被害人,有且只有被害人这一特殊主体。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被害人包括了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但不包括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人,例如举报人就不属于被害人。

第二,期限特定。即适用期限必须是追诉期限内,只要被害人是在追诉期内向有权机关提出了控告,对应的犯罪的追诉时效即被延长。相反,如果被害人没有在追诉斯限内提出控告,即使其合法权益受到犯罪人侵害,也不能对犯罪人适用追诉时效的延长。

第三,行为特定。即必须是控告,要精准区分举报、报案、检举揭发。“控告”是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维护被害人的权益,向有关司法机关指控具体的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即人事对应),请求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行为。“报案”则是指报案人(不限于被害人)发现犯罪事实后,向有关司法机关报告,请求审查处理,很多时候犯罪嫌疑人并不明确(有事无人或人事不对应)。举报一般是与案件无关人员,检举揭发也明显区别于控告。

第四,应当注意对司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理解。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刑事立案有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发生,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在被害人依法提出控告的前提下,有权机关应当依法履职,如果未履行法定职责,导致无法立案或者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则适用该条该款,对应的犯罪不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应当立案,应是根据有关机关依法履职当时获取的相关证据综合判断,若在被害人提出控告后,有权机关依法履职获取了相关证据符合立案条件而未立案,或者应当依法履职而未履行相关职责的,从保护被害人的角度,应认定为“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但是,在有关机关依法履行相关职责,但因为当时的客观条件,侦查水平限制,侦查人员无过错,符合不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则不适用该款规定,应认定为对应犯罪事实未被发现,诉讼时效正常计算。因此,权机关接受控告后,必须依照有关受立案的规定,及时且明确地给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答复。

三、连续或继续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

对应法条为刑法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该条有两个术语需要引起特别注意:连续(犯)和继续(犯)。继续犯比较容易理解,也叫持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比如非法拘禁,在此就不赘述了。

连续犯容易有不同理解,稍加说明。所谓的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形。连续犯当然会有一个时间先后的顺序,但需要注意和同种数罪相区分。可以重点参考以下四个要素: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犯罪行为的同质性;犯罪行为连续性(时间间隔不宜过长);罪名的同一性。也可以理解为主观上的连续性,行为上的同质性,时间上的连续性,罪名上的同一性。在连续犯中,行为人在开始实施第一个犯罪行为时,即有连续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的犯罪意图,或者是为完成一个预定的犯罪计划,或者是为实现一个总的目标,或者是预见到了总的犯罪结果。间隔的时间不宜过长,否则连续性就难以保持。

四、追诉时效的中断

对应法条为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对于身犯数罪的被追诉人,其人身危险性应当有别于其他,尤其是前罪为重罪,经过一定时间又犯的,如果因此就放弃追诉,对犯罪无疑将是一种放纵,不过多展开。

计算方法并不复杂,好理解,只需注意一点,紧扣法条每个字眼。第一,后罪成立犯罪的时间点是要在前罪的追诉期限内。第二,重新计算的是前罪追诉的期限,如果后罪的追诉期限内不再犯罪的,则后罪的追诉时效是正常计算,而不能前后罪循环反复中断计算,如果后罪的追诉时效已过,则不能再对后罪进行追诉,前罪的追诉时效重新计算后未超过追诉期限的则可以追诉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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