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国际税收合作 一、我国税收情报交换情报交换的类型包括专项情报交换、自动情报交换、自发情报交换以及同期税务检查、授权代表访问和行业范围情报交换等。 【解释】情报交换,是指我国与相关税收协定缔约国家的主管当局为了正确执行税收协定及其所涉及税种的国内法而相互交换所需信息的行为。 二、OECD 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解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sationforEconomicCo-operationandDevelopment),简称经合组织(OECD),是全球 38个市场经济国家组成的政府间国际经济合作组织。 1. 受二十国集团(G20)的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AEOI 标准),标准由《主管当局协议范本》(MCAA)和《统一报告标准》(CRS)两部分内容组成。 2. MCAA 是规范各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之间如何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操作性文件,以互惠型模式为基础,分为双边和多边两个版本。CRS 规定了金融机构收集和报送外国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账户信息的相关要求和程序。 3. 统一报告标准和尽职调查标准是 AEOI标准的核心。 4. 根据 AEOI 标准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首先由缔约一方的金融机构通过履行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出缔约另一方的税收居民,包括全部自然人和账户余额在 25 万美元以上的实体在该金融机构所开设的账户。 5. 我国于 2018 年 9 月,国家税务总局与其他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第一次交换信息;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金融机构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 三、我国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需开展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调查工作的金融机构: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1.存款机构是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吸收存款的机构。 2. 托管机构是指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 20%以上来源于为客户持有金融资产的机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 按机构存续期间计算。 3.投资机构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机构: (1) 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 50%以上来源于为客户投资、运作金融资产的机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机构存续期间计算。 (2) 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 50%以上来源于投资、再投资或者买卖金融资产,且由存款机构、托管机构、特定的保险机构或者上述第(1)条所述投资机构进行管理并作出投资决策的机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机构存续期间计算。 (3) 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等以投资、再投资或者买卖金融资产为目的而设立的投资实体。 【注意】由于不动产不是金融资产,所以总收入主要来源于投资、再投资或买卖不动产的机构不属于投资机构 (不论其是否由专业公司管理)。但是,如果一个机构在另一个直接拥有不动产的机构中持有权益,那么前者持有的这种权益就是一种金融资产,在确定该机构是否满足投资机构的定义时,来源于该权益的总收入也要被纳入考量。 4.特定的保险机构是指开展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者年金业务的机构。 5.现金池业务机构身份的判定 对于参与现金池业务的机构,有必要考虑该机构是金融机构还是非金融机构。 6.金融集团的控股公司或资金管理中心身份的判定:如果符合金融机构的定义,就具有金融机构的身份。 7. 金融资产包括证券、合伙权益、大宗商品、掉期、保险合同、年金合同或者上述资产的权益,前述权益包括期货、远期合约或者期权。金融资产不包括实物商品或者不动产非债直接权益。 8.金融账户 (1) 存款账户,是指开展具有存款性质业务而形成的账户,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旅行支票、带有预存功能的信用卡等。 (2) 托管账户,是指开展为他人持有金融资产业务而形成的账户。 9.其他账户 其他账户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账户: (1) 投资机构的股权或者债权权益,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的合伙权益和信托的受益权; (2) 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 10.非居民和非居民金融账户 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和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但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 非居民金融账户是指在我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开立或者保有的、由非居民或者由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持有的金融账户。金融机构应当在识别出非居民金融账户之日起将其归入非居民金融账户进行管理。 11.账户持有人 账户持有人是指由金融机构登记或者确认为账户所有者的个人或者机构,不包括代理人、名义持有人、授权签字人等为他人利益而持有账户的个人或者机构。 12.消极非金融机构 消极非金融机构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构: ①上一公历年度内,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不属于积极经营活动的收入,以及据以产生前述收入的金融资产的转让收入占总收入比重 50%以上的非金融机构; ②上一公历年度末,拥有可以产生第①项所述收入的金融资产占总资产比重 50%以上的非金融机构; ③税收居民国(地区)不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投资机构。 【注意】判断一项资产是否为产生消极收入而持有,不要求在相关期限内实际产生了消极收入。相反,该资产 必须属于产生或能够产生消极收入的类型。下列非金融机构不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 ①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机构; ②政府机构或者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机构; ③仅为了持有非金融机构股权或者向其提供融资和服务而设立的控股公司; ④成立时间不足 24 个月且尚未开展业务的企业; ⑤正处于资产清算或者重组过程中的企业; ⑥仅与本集团(该集团内机构均为非金融机构)内关联机构开展融资或者对冲交易的企业; ⑦非营利组织。 【注意】关于某一机构是积极非金融机构还是消极非金融机构,应依据机构账户所在地的法律来确认。但是, 如果该机构的税收居民国(地区)已经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那么机构账户所在地可以(在国内实施指南中)允许依据该机构税收居民国(地区)的法律来确认其是积极非金融机构还是消极非金融机构。 【例题·单选题】依据我国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的相关规定,下列非金融机构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的是( )。(2020 年)A.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企业B.非营利组织 C.上一公历年度末,拥有可产生利息的金融资产占总资产比重 50以上的非金融机构D.仅为了持有非金融机构股权而设立的控股公司 【答案】C 【解析】下列非金融机构不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1)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机构(选项 A);(2)政府机构或者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机构;(3)仅为了持有非金融机构股权或者向其提供融资和服务而设立的控股公司(选项D);(4)成立时间不足24 个月且尚未开展业务的企业;(5)正处于资产清算或者重组过程中的企业;(6)仅与本集团(该集团内机构均为非金融机构)内关联机构开展融资或者对冲交易的企业;(7)非营利组织(选项 B)。 13.控制人 控制人是指对某一机构实施控制的个人。 公司的控制人按照以下规则依次判定:①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 25%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个人;②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个人;③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合伙企业的控制人是拥有超过 25%合伙权益的个人。 信托的控制人是指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个人。基金的控制人是指拥有超过 25%权益份额或者其他对基金进行控制的个人。 14.关联机构 关联机构是指一个机构控制另一个机构,或者两个机构受到共同控制,则该两个机构互为关联机构。控制是指直接或者间接拥有机构 50%以上的股权和表决权。 15.存量账户和新开账户 【注意】新开账户和存量账户的区分标准是唯一且固定的,不随时间而改变。识别为新开账户的,每年都应当作为新开账户进行信息报送。(2021 年新增) 16.账户加总余额 17.非居民标识 18.证明材料 四、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1.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aseErosionandProfitShifting,BEPS)是指跨国企业利用国际税收规则存在的不足, 以及各国税制差异和征管漏洞,人为将利润转移至仅有少量或没有经济活动的免税或低税地区,导致少缴或者总体上不缴纳公司税的税收筹划安排,造成对各国税基的侵蚀。 2. BEPS 行动计划项目由 34 个 OECD 成员国、8 个非OECD的 G20 成员国和 19 个其他发展中国家共计 61 个国家共同参与。 其一揽子国际税改项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 保持跨境交易相关国内法规的协调一致; (2) 突出强调实质经营活动并提高税收透明度; (3) 提高税收确定性。 3.2020 年 1 月31 日,OECD/G20 应对 BEPS问题发布《关于“双支柱”方案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的声明》, 2020 年 10 月 12 日发布《第一支柱和支柱二蓝图报告》,并于2021 年 1 月 14-15日召开蓝图报告的公众咨询会议,OECD 正在大力推进国际税收新规则达成共识。(2021 年新增) 支柱一的核心是聚焦新联接度和新利润分配规则,向市场国分配更多的征税权和剩余利润。 支柱二的核心是通过建立一套相互关联的国际税收规则,确保跨国企业承担不低于一定水平的税负。 总结:
本章内容小结重点节: 第二节 国际税收抵免制度★★★ 核心考点: 税收管辖权的概念和分类; 税收抵免制度; 国际避税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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