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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昵称不好起 2022-04-20

忻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忻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保障城市总

体规划的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规划法》、《山西省城乡 规

划条例》、《忻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 以及国家现行相关

技术标准、 规范、 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 进行建

设活动, 必须遵守本规定。 其它各县 (市) 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的

城乡 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市各项城乡规划建设应当采用本市城市坐标系统和

高程系统绘制的地形图和管网资料图。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范

围内的城乡 规划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条 本市建设用地分类, 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和城市建设用地

分类两部分, 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按照《城市用地分

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执行。

第六条 城乡 建设用地的性质和土地使用兼容性按批准的控制

性详细规划执行。 法律法规未明确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建

设用地, 其土地使用性质和土地使用兼容性按其它城乡规划执行; 无

相关城乡规划可依据的, 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净用地面积大于、 等于2万平方米(约30亩) 或重要地

段的建设项目, 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净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约30亩) 的建设项目, 尚无批准的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 应编制建设项目总平面图。

第八条 城市旧城区及村庄等改建区应以完善功能、 改善环境为

主要目的, 重点完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市政公用设施, 增加绿地、

广场、 停车场等公共空间和静态交通设施, 并应注重历史文化建筑的

保护。

城市旧城区原则上实施成片改造, 限制基础设施重复投资和零星

开发项目用地。

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宅基地, 逐步由村集体向社区型的住

宅小区转化; 坚持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 综合开发, 配套建设, 突出

重点, 逐步改造的原则, 根据城中村的人口规模, 合理确定其用地规

模及范围, 编制城中村修建性详细规划, 严格控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范

围以外的建设, 拆旧建新应同步进行, 住宅建设以多层和高层为主,

禁止建设独立式院落。

第九条 对于按城乡 规划应该实施整体改造的地块, 其范围内低

层建筑原则上不再办理改扩建手续。 但由于安全因素确需翻建的, 应

符合下列规定:

(一) 属文物古迹、 历史建筑、 历史街区的应符合有关保护规定。

(二) 建筑物的任何部分(含地下) 不得突出和悬挑出原用地范围;

不得超过原有产权建筑面积、 原基底面积、 原层数; 不得改变原用地

性质; 除因使用要求确需调整的, 原则上不得超过原高度。

(三) 不得对四邻建筑的日照、 采光、 通风等增加新的影响; 不得

影响四邻建(构) 筑物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四) 应满足消防规范要求。

第十条 城乡 建设用地根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筑容

量控制指标。

城乡建设用地之外的建设项目, 应编制选址研究报告, 确定地块

性质、 路网、 平面布局、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地块内的建筑面积、 容积率等有关指标计算

办法按附录一、 附录二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300户以上3000户以下居住区, 其建筑面积不应小于住宅

总建筑面积的1%, 不应大于5%;

(二) 3000户以上10000户以下居住区, 其建筑面积不应小于住

宅总建筑面积的3%, 不应大于10%;

(三) 10000户以上居住区, 其建筑面积不应小于住宅总建筑面

积的5%, 不应大于15%;

(四) 旧区改建和城市边缘居住区可酌情增减, 但增减幅度不得

大于5%;

(五) 配套内容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第6款执行。

第三章 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节 建筑间距

第十三条 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物外墙表皮之间的水平距离

(包括外墙保温层)。

建筑之间的计算间距是指遮挡建筑的计算遮挡线与被遮挡建筑

外墙表皮之间的距离。

遮挡建筑的计算遮挡线为遮挡建筑物的外墙表皮线, 不包括挑

檐、 建筑物楼梯间、 阳台、 勒脚等突出部分,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

外:

(一) 建筑屋面挑檐挑出宽度大于或者等于 0. 6 米的, 挑檐计入

计算遮挡线;

(二) 建筑物楼梯间、 设备用房、 阳台、 装饰构架等突出部分累

计总长度超过同一面建筑物外墙总长度二分之一的, 突出部分计入计

算遮挡线;

(三) 坡屋顶建筑应当分别计算屋脊顶面和檐口顶的遮挡因素,

以影响大的为计算遮挡线;

(四) 退层建筑应当根据退层情况分别确定计算遮挡线。

第十四条 建筑间距应符合消防、 卫生、 环保、 工程管线敷设和

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并应同时符合本节的各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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