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解析
序 |
项目 |
微型企业 |
小型企业 |
制造业等6行业 |
增量留抵退税 |
存量留抵退税 |
增量留抵退税 |
存量留抵退税 |
增量留抵退税 |
存量留抵退税 |
1 |
退税行业类型 |
全行业(含制造业等6行业) |
全部6行业 |
中型企业 |
大型企业 |
2 |
申请起始时间 |
2022.4.纳税申报期起 |
2022.5.申报期起 |
2022.4.申报期起 |
2022.7.申报期起 |
2022.10.申报期起 |
3 |
完成时间 |
持续办理 |
2022.4.30前 |
持续办理 |
2022.6.30前 |
持续办理 |
2022.9.30前 |
2022.12.31前 |
4 |
自主选择权 |
1.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同时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和第二条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增量或存量留抵退税政策。 |
5 |
申请事项 |
1.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 2.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含适用39号公告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的纳税人)。 3.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 4.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含其滞纳金、简易计税形成的欠税,不含预缴增值税)后,再申请增值税增量及存量留抵退税(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国税发〔2004〕112号、国税函〔2004〕1197号)。 5.提交留抵退税资料: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见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附件1) |
6 |
办理程序要求 |
1.办理程序: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如有)、10万以下小微“简易退税流程”归类管理(系统自动完成:退税金额判定、风险判定、审核核准、开具收入退还书)、受理退税申请、审核及核准、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从“受理申请”至本环节,限10个工作日内办结)、开具收入退还书、国库办理退税。 2.办理流程:“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办理留抵退税的其他税收管理事项,继续严格执行《增值税留抵退税操作规程》及其他现行文件规定。 |
7 |
留抵退税 审核要点 |
1.表单初审:《退(抵)税申请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附件1)填报信息完整性; 2.主行业界定:是否正确无误。 3.分类核准:简易程序(小微企业、退税额不超过10万元、风险等级较低)、一般程序、特别程序(系统暂停、终止审批流程等)。 4.表内信息核实、比对(退税4条件、申请退还项目勾选、退税类型勾选、申请退还项目勾选、营业收入及资产总额、企业划型、留抵退税 申请类型勾选、留抵退税计算数据复核等),是否正确且符合现行政策规定; 5.核实部门意见:根据上述审核情况,签注部门审核及终审核准意见。 |
8 |
退税条件 |
2022.12.31.前,同时符合(小微企业2023年以后,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的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政策适用的具体范围参见附表4)。 |
9 |
增量留抵计算 |
1.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
10 |
存量留抵确定 |
1.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按“孰小”原则确定。即: ①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 ②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其以后所形成留抵税额,均为增量留抵税额。 |
11 |
划型标准 |
一、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详见附表1、附表2)。其中: 1.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 2.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 3.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二、上述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划型标准为: 1.微型企业: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 2.小型企业: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 3.中型企业: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 4.大型企业,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三、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6行业”及其他企业,均含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 |
12 |
销售额的确定 |
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含申报的未开票收入等)、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
13 |
主行业界定 |
按上年度增值税销售额比重界定“主行业”。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文件退税范围为: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6行业大类对应编码为C13—43、D44—46、G53—60、I63-65、M73—75、N77)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主要可通过申报表相关栏次、征收品目、开票编码等确定主行业,按“从实”原则核实和调整主行业)。 计算公式:制造业等六行业增值税销售额合计÷全部增值税销售额×100% |
14 |
销售额 比重计算 |
1.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2.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
15 |
允许退还的 留抵税额计算 |
1.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2.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
16 |
进项构成比例 计算口径 |
一、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下列五类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1.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2.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4.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5.解缴税款完税凭证。 计算公式为:进项构成比例=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五类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100% 二、无需扣减已转出进项: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增值税额中扣减。 三、其他纳税人“进项构成比例”计算口径: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规定以及“进项构成比例”计算口径,也按照本口径执行。 |
17 |
增量、存量 留抵退税 特别条款 |
一、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1.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 1.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2.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
18 |
后续处理 |
一、纳税人 1.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2.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3.纳税人按规定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附件2)。 5.纳税人在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负数,并可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6.已退还的增量、存量留抵退税,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财税〔2018〕80号) 二、税务机关 1.留抵退税网格化管理(台账管理)。 2.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在下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 3.自受理《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申请向纳税人出具留抵退税款缴回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
19 |
附 件 |
附表1:增值税留抵退税之《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附表2:增值税留抵退税之《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附表3:增值税留抵退税之【即征即退】政策梳理 附表4:增值税留抵退税之【先征后退(返)】政策梳理 附表5:增值税留抵退税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简版)》(GB/4754-2017) |
制表人: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葛彧 制表日期:2022年3月29日 |
附表1:
增值税留抵退税之《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文件依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同时废止。 |
各 行 业 划 型 标 准 |
序 |
所属主行业 |
中小微企业 |
中型企业 |
小型企业 |
微型企业 |
营业收入 |
资产总额 |
营业收入 |
资产总额 |
营业收入 |
资产总额 |
营业收入 |
资产总额 |
1 |
农、林、牧、渔业 |
<20000 |
|
≥500 |
|
≥50 |
|
<50 |
|
2 |
工业 |
<40000 |
|
≥2000 |
|
≥300 |
|
<300 |
|
3 |
建筑业 |
<80000 |
或<80000 |
≥6000 |
且≥5000 |
≥300 |
且≥300 |
<300 |
或<300 |
4 |
批发业 |
<40000 |
|
≥5000 |
|
≥1000 |
|
<1000 |
|
5 |
零售业 |
<20000 |
|
≥500 |
|
≥100 |
|
<100 |
|
6 |
交通运输业 |
<30000 |
|
≥3000 |
|
≥200 |
|
<200 |
|
7 |
仓储业 |
<30000 |
|
≥1000 |
|
≥100 |
|
<100 |
|
8 |
邮政业 |
<30000 |
|
≥2000 |
|
≥100 |
|
<100 |
|
9 |
住宿业 |
<10000 |
|
≥2000 |
|
≥100 |
|
<100 |
|
10 |
餐饮业 |
<10000 |
|
≥2000 |
|
≥100 |
|
<100 |
|
11 |
信息传输业 |
<100000 |
|
≥1000 |
|
≥100 |
|
<100 |
|
12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10000 |
|
≥1000 |
|
≥50 |
|
<50 |
|
13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200000 |
或<10000 |
≥1000 |
且≥5000 |
≥100 |
且≥2000 |
<100 |
或<2000 |
14 |
物业管理 |
<50000 |
|
≥1000 |
|
≥500 |
|
<500 |
|
15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120000 |
|
≥8000 |
|
≥100 |
|
<100 |
|
16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10000 |
|
≥2000 |
|
<2000 |
|
<100 |
|
特 别 说 明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文件规定: 1.划型指标:小微企业(全行业)及制造业等六大行业增值税增量、存量留抵退税企业划型,仅按照“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指标划型。为便于增值税留抵退税企业划型查阅,故删除了表中作为享受所得税优惠相关优惠衡量指标之一的“职工人数”指标。企业划型,原则上按照系统中“企业划型查询模块”确定,而不能以“一户式登记户类型”确定。 2.行业界定: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3.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制造业等六大行业中“大型企业”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按此规定标准执行。 4.金额单位:上表中的金额单位为“万元”。 |
制表人: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葛彧 制表日期:2022年3月25日 |
附表2:
增值税留抵退税之《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文件依据:银发〔2015〕309号 |
行 业 |
类 别 |
资 产 总 额(亿元)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货币金融服务 |
货币银行服务 |
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
5000(含)至40000 |
50(含)至5000 |
50以下 |
非货币银行服务 |
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
200(含)至1000 |
50(含)至200 |
50以下 |
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 |
200(含)至1000 |
50(含)至200 |
50以下 |
资本市场服务 |
证券业金融机构 |
100(含)至1000 |
10(含)100 |
10以下 |
保险业 |
保险业金融机构 |
400(含)至5000 |
20(含)至400 |
20以下 |
其他金融业 |
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 |
信托公司 |
400(含)至1000 |
20(含)至400 |
20以下 |
控股公司服务 |
金融控股公司 |
5000(含)至40000 |
50(含)至5000 |
50以下 |
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 |
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 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
200(含)至1000 |
50(含)至200 |
50以下 |
制表人: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葛彧 制表日期:2022年3月25日 |
附表3:
增值税留抵退税之【即征即退】政策梳理
序 |
项目 |
退税比例 |
文件号 |
执行时间 |
政策要点 |
1 |
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 |
实际税负超3%部分 |
财税〔2011〕100号 |
2011.1.1.起 |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含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
2 |
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 |
财税[2018]3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2013.1.1至2023.12.31 |
对动漫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
3 |
提供管道运输服务 |
财税〔2016〕36号附件3 |
2016.5.1.起 |
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4 |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
财税〔2016〕36号附件3 |
2016.5.1.起 |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5 |
飞机维修劳务 |
实际税负超6%部分 |
财税〔2000〕102号 |
2000.1.1.起 |
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 |
6 |
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 |
50% |
财税〔2015〕74号 |
2015.7.1.起 |
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
7 |
销售符合条件的新型墙体材料 |
财税〔2015〕73号 |
2015.7.1.起 |
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
8 |
资源综合利用 |
《目录》规定比例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
2022.3.1.起 |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的相关规定执行。 |
9 |
标准黄金期货交割并出库 |
100% |
财税[2008]5号 |
2008.1.1.起 |
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交割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
10 |
促进残疾人就业 |
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
财税〔2016〕52号 |
2016.5.1.起 |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
制表人: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葛彧 制表日期:2022年3月25日 |
附表4:
增值税留抵退税之【先征后退(返)】政策梳理
序 |
项目 |
退税比例 |
文件字号 |
执行时间 |
政策要点 |
1 |
出版、印刷等宣传文化业务 |
100% 或 50%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
2021.1.1至2023.12.31. |
(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公告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2.列入本公告附件2的报纸。 (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本公告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
2 |
煤层气抽采企业销售煤层气 |
100% |
财税〔2007〕16号 |
2007.1.1.起 |
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煤层气是指赋存于煤层及其围岩中与煤炭资源伴生的非常规天然气,也称煤矿瓦斯。 煤层气抽采企业应将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业务和其他业务分别核算,不能分别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煤层气抽采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规定办理。 |
3 |
华商中心竞卖国家储备糖 |
100% |
财税〔2002〕181号 |
2001.1.1.起 |
对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销售的国家储备糖缴纳的增值税从2001年起实行先征后退。具体退税办法按[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
4 |
定点企业生产变性燃料乙醇 |
100% |
财税〔2005〕174号 |
2005.12.起 |
一、对吉林燃料乙醇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天冠集团、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和黑龙江华润酒精有限公司生产用于调配车用乙醇汽油的变性燃料乙醇免征消费税,以前年度已征的消费税退还给企业。 二、对上述四个企业生产用于调配车用乙醇汽油的变性燃料乙醇,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办法,具体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
5 |
部分核力发电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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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8〕38号 |
2008.1.1.起 |
一、关于核力发电企业的增值税政策 (一)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返还比例分三个阶段逐级递减。具体返还比例为: 1.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5%; 2.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6至第10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0%; 3.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11至第1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5%; 4.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满15个年度以后,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二)核力发电企业采用按核电机组分别核算增值税退税额的办法,企业应分别核算核电机组电力产品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单台核电机组增值税退税额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 (三)原已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但该政策已于2007年内到期的核力发电企业,自该政策执行到期后次月起按上述统一政策核定剩余年度相应的返还比例;对2007年内新投产的核力发电企业,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日期的次月起按上述统一政策执行。 二、自2008年1月1日起,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销售给广东电网公司的电力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四、增值税先征后退具体操作办法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有关规定办理。 |
备注:1.“即征即退”为税务征收、税务退还;“先征后退(返)”,为税务征收、财政退(返)还。故先征后退(返)”项目,需在留抵退税审核或事后,与财政部门及各省财政部专员办等”先征后退(返)“审批部门联系,取得先征后退(返)纳税人名单信息。 2.上表仅梳理归集陕西省涉及的“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返)”项目,本省不涉及的未归集。 |
制表: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葛彧 制表日期:2022年3月29日 |
附表5:
增值税留抵退税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简版)》(GB/4754-2017)
留抵退税相关政策说明
一、国标行业标准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于1984年首次发布,分别于1994年,2002年,2011年进行修订,2017年进行修订。目前执行标准(GB/T 4754-2017)由国家统计局起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于201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二、存量、增量留抵退税范围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增量、存量留抵退税的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制造业等6行业的一般纳税人。具体如下表:
项目 |
微型企业 |
小型企业 |
制造业等6行业 |
增量 |
存量 |
增量 |
存量 |
增量 |
存量 |
行业类型 |
全行业(含制造业等6行 |
全部6行业 |
中型企业 |
大型企业 |
申请时间 |
2022.4.纳税申报期起 |
2022.5.申报期起 |
2022.4.申报期起 |
2022.7. 申报期起 |
2022.10. 申报期起 |
(二)上表范围以外其他一般纳税人增量留抵退税,仍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等有关文件的现行规定办理。
三、增量、存量留抵退税行业的界定
(一)制造业等六行业的界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中规定的制造业等六行业纳税人,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7)中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行业,下表中代码门类及大类为C13—43、D44—46、G53—60、I63-65、M73—75、N77)等六个行业(原“部分先进制造业”已涵盖于其中)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企业划型标准的确定。
1、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详见附表)。其中:
①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
②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
③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2、上述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划型标准为:
①微型企业:增值税销售额(年)< 100万元;
②小型企业:增值税销售额(年)< 2000万元;
③中型企业:增值税销售额(年)< 1亿元。
④大型企业: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三、销售额比重计算
在对纳税人主行业界定时,“销售额比重”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二)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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