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双方债务,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欠款抵押协议》,约定A公司将宿舍楼抵押给B公司,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B公司名下,若A公司三年内还清欠款,B公司将房屋返还给A公司,若无法还清工程款,则房屋产权永远归B公司所有。此后,宿舍楼的产权证办到了B公司名下。 5年后,法院受理A公司的破产,该厂清算组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将抵押房屋直接登记在B公司违法无效为由,要求返还房屋产权。B公司则辩称欠款抵押协议合法有效,A公司未如约支付欠款,其拥有房屋产权,不同意归还。法院判决,双方之间存在的是抵押关系,将抵押物转移给B公司违法无效,B公司应当返还房屋,但可基于该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中鹰黑森林投资集团副总裁、知名债务重组专家王佳佳博士指出,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让与担保权人作为形式上的所有权人,与担保权人对担保物并不享有所有权,在破产程序中不享有取回权,但可担保债权的范围内,对担保物行使优先受偿权。 欠款抵押协议的法律性质不是抵押而是让与担保。协议内容约定债务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在债务人履行义务后,再将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返还给债务人,这种担保方式显然不是抵押,而是让与担保。 让与担保是债务人将其特定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作为债务担保,债务人有权在清偿债务后向债权人请求返还对该特定财产的所有权,有时该特定财产仍由债务人占有,有时该特定财产在形式上已过户到让与担保人名下。 针对让与担保容易出现的问题,王佳佳博士建议: 1、债权人要慎用让与担保的方式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法律一般不支持对债权人直接依据让与担保合同取得担保物所有权的条款。一旦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因为债权人并没有所有权,也就无法行使取回权。即使担保物已经被债权人占有或已经过户到债权人的名下,也有可能被管理人“取回”。甚至,很多管理人和法院连优先受偿权也不会给债权人,因此债权人在选择担保方式时还是选择法定的抵押、质押等方式更优。 2、对管理人来讲,要准确识别让与担保的法律性质,一旦发现债权人曾依据让与担保合同取得过债务人的财产,可以依法确认让与担保合同中关于所有权转移的条款无效,追回破产财产。当债权人依据让与担保合同,要求取回由债务人占有的财产时,也要明确予以拒绝。 《九民纪要》第71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合同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当事人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方式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请求确认财产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请求参照法律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优先偿还其债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债务人因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请求对该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所欠债权人合同项下债务的,人民法院亦应依法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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