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偷了我种的水仙,以为是韭菜,拿回家包了饺子,她的孙子吃了导致中毒,要我赔偿50万,我该赔这笔钱吗?”安徽,王女士种的水仙被邻居李老太误认为是韭菜,她的孙子吃后中毒,幸好送医及时,才挽回一条性命。但事后李老太找上门来,要她赔偿50万。 王女士平日没什么爱好,就是喜欢在自家的院子里摆弄一些花花草草,她种的花有月季、绣球、小苍兰、郁金香等。然而,她有一个令人头疼的邻居,这个上了年纪的李老太有小偷小摸的习惯。有一次,李老太带了一把镰刀偷走了她种的30多朵郁金香,事后王女士上门和她理论,但是对方却不肯承认,要王女士拿出证据,此事最终不了了之。 因为喜欢水仙,王女士在后院空出了一块空地,栽了一小片水仙。正是这些水仙,让王女士接下来遇到了很大的麻烦事。这天,王女士发觉后院的十几颗水仙被人用镰刀平头割下,叶子不翼而飞。心痛不已的王女士立即怀疑这回是不是也是邻居的李老太所为,她赶紧查看家里的监控,发觉真的是李老太所为。 原来当天,李老太看到郁郁葱葱的水仙,也是误以为王女士种下了一片韭菜,她就割了一大把水仙回家包饺子。她非常溺爱孙子,这饺子先给了孙子吃,她看着孙子大快朵颐也是非常开心,然而孙子吃完不久后便呕吐不已。 李老太和家人连忙将孙子送到了医院治疗,好在抢救及时,孙子并没有大碍,但还需要进一步的休养。但是孙子怎么可能中毒呢?李老太想起自己给孙子包的饺子,而那饺子用的“韭菜”却是从邻居王女士那里偷摘回来的。 经医生检查后,确认她孙子就是食用水仙导致的中毒。李老太家属了解事情原委后,立马找到了王女士,气呼呼地说:“你种的是什么呀?不能吃的你种来干啥?我孙子误吃了你种的水仙,你今天必须给我赔偿。” 面对这样蛮不讲理的邻居,王女士也是气不打一处来。她心里想,你偷我的东西就算了,现在反而是恶人先告状,转而向我索要赔偿来了。于是也气呼呼地怼了回去:“我种的就是水仙,它们在我后院的地里,如果不是你偷摘会有这事吗?” 见王女士如此强硬,李老太立刻选择了报警,控诉王女士下毒。警方接到报警后,来到现场了解到事发的经过,警方主张双方达成一个和解。 李老太对此提出了自己的理由和诉求: 1、王女士在地里种水仙,却没有任何告示说明这些是观赏性植物,导致自己误认为是韭菜,结果做成饺子给孙子吃了中毒,这和王女士有直接的关系。 2、在自家院子大量种植,对这附近的居民来说是潜在的威胁。鉴于自己之前和王女士的矛盾,况且王女士在知道水仙有毒的情况下,却不予以告知,王女士的动机和意图令人怀疑。 3、自己孙子的病情还不是十分稳定,后期的医疗支出也还不明确,于是向王女士提出一次性赔偿各类损失共计50万元。 王女士听到李老太的诉求后,真的是哭笑不得。针对李老太的诉求,王女士开始了逐一反驳: 1、自己是在后院种植了水仙,但是并没有对外人开放观赏和采摘,因此没有义务和责任告知对方自己种的是什么。 2、自己对李老太采摘水仙一事完全不知情,如果当时要是及时发现,自己一定会告知她自己种的就是水仙,不可以误用。 3、李老太未经自己的允许,私自进入到我家后院进行偷摘,其行为已经涉嫌了盗窃罪。 在警察面前,王女士拿出了监控进行回放。在事实面前,李老太承认自己偷摘了王女士的水仙,,但还是不肯服软,还说王女士的院子又没有围墙,谁知道是不是私人场所。如今自己的孙子中毒也是事实,而中毒的原因就是吃了王女士种植的水仙,她不可能完全脱离关系。 警方结合了实情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向王女士和李老太做出了以下的调解分析: 1、李老太的偷窃行为已经涉嫌了盗窃罪,但作案金额尚未构成立案标准,警方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李老太进行相应惩罚,王女士也有权要求李老太对自己的损失进行赔偿。 2、王女士的院子虽然是私人场所,但是其种植水仙的区域却是开放的,所以存在路人采摘误食的风险,这种风险需要由王女士承担部分责任。 那么,在法律层面,如何来定性整件事情呢? 1、按照《宪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李老太的行为起码是有非法入侵、盗窃的嫌疑。 2、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我们的常识角度出发,单单就是种水仙这个行为本身是没有任何危害性的,因为水仙其本为一种观赏性植物。 王女士种植水仙和李老太孙子中毒的结果并不具备因果关系,而导致李老太孙子中毒主要是李老太的偷窃行为,从法律上来讲,王女士无需赔偿。 最后,王女士和李老太双方达成和解,由王女士出于“人道主义”,赔偿了李老太家属的部分损失。 @三哥看法对此,大家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吗?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今日头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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