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次标准的修订其中一个重要变化就是对特级动火作业范围进行了调整。 将“在运行状态下的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生产装置设备、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进行的动火作业(包括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运行中的重大危险源罐区防火堤内动火作业”划为特级动火。 同样的可以对比一下2014年版本“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如果看不到二者的差别,我可以举一个例子。 比如说是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对一根生产上水管进行切割,如果按照以前的定义,是不是不属于特殊动火?按照新标准的定义就属于特级动火。 很明显,按照以前的划分方法是不合理的。以前是强调重火的介质易燃易爆,现在强调的是场所。只要在这个场所进行动火作业都属于特级动火,哪怕纵火,所涉及的介质为空气、水、水蒸气。 当然这种划分办法需要更加精确的来划分火灾爆炸危险区域,是不是属于火灾爆炸危险区域可能就决定了动火的级别。 范围中还把重大危险源的防火堤内动火也划归为特级动火。 这一次实际上把特级动火范围扩大了,当然同时也就意味着一级动火的范围减小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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