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或者定婚。彩礼,有的地方也称为聘礼、纳彩等,给付的彩礼多为金钱,也有一些贵重物品。从民俗层面来看,彩礼是确立婚约的标志。赠送彩礼的行为是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在预想到将来会结婚的基础上所为的赠与。婚约一旦确立,代表着男女双方准配偶关系的成立,即未婚夫与未婚妻,而不是普通的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均应忠贞于对方,接受社会监督。司法实践中,对婚约效力的认定和对彩礼返还纠纷的处理,除了要正确理解和解释法律外,还要重视道德习俗的作用。这正是此类纠纷较难处理的关键所在。在《民法典》及现行司法解释中,与此类纠纷直接相关的规范条文有《民法典》第十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本期“法规整理”围绕上述条文,结合司法实务,对婚约、彩礼纠纷案件的裁判依据作了梳理,并就相关条文的适用问题作了简要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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