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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研析|普惠民事信托助力养老事业的发展

 keelaws 202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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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近几年很多高净值人士都安排上了家族信托,有的是找信托公司私人订制,有的是自己设立家族办公室,这类信托动辄几千万,上亿起步,另外,一提到“信托”大多数人想到的是金融工具,因此很多人认为:信托这玩意儿就是富人玩的,普通老百姓是玩不起的。

公元前2500年左右古埃及就有文字记载,有人以遗嘱的方式指定其妻为财产继承人,其子女为受益人,且为其子女指定了监护人,这种“遗嘱托孤”的行为就是信托的起源。从这个起源来看信托是基于信任而产生的托付行为,它的目的是保障子女以后的生活,所以信托基础功能是“托付”,也正因为如此,我更想把它说成是一种法律工具而不是金融工具。既然它是一种法律工具,那就不应当是仅仅服务于富人,普通老百姓也应当可以用它来实现自己的一些诉求。

认识民事信托

案例1:

2021年,广州有这样一位老人,他一生未娶,膝下无子女。年轻时天天上班,而且他有很多的兴趣爱好,没有妻儿,对他来说似乎也没有什么不好,反倒是落得自在。退休后,因为兴趣广泛,与一些老友也是玩的不亦乐乎。

可天有不测风云,一天他突然中风,生活无法自理,需要有人时刻照顾在身边。无奈,他请朋友帮忙把他的房子卖了,然后找了他认为的高端养老机构,一次性凑足了400万的养老费,交给了养老机构,本想着可以得到很好的照顾 ,没成想,住进去2个月老人就离世了。后来亲戚了解到,护工在护理过程中常常虐待他,他苦苦挣扎着要喝水,护工就是不给,给他吃的饭是发馊的,除此以外还伴有的侮辱的言行。对这位老人而言,他仅是身体不能行动,但他的意识是清醒的,我们无从得知两个月生不如死的日子他是如何度过的,在那样的生活状态下,他求生不得,求死不能,一个活生生的人在受尽虐待和屈辱后,带着人间悲凉离开这个世界。然而,这只是报道出来的,也许还有没有报道的……


作为一名律师 ,我在为这位老人感到难过的同时,也在想我们能为这种境遇下的老人做些什么?于是我想到:可以用民事信托这一法律工具解决这些老人的养老问题。这里所说的民事信托不是金融产品,而是一种能够解决民事问题的法律工具,今天我也想借这个机会跟大家分享我的观点:其实民事信托这一法律工具是可以被广泛应用且流行于普通老百姓之间的。

信托是一种舶来品,它在我国的发展步伐是依附于我国社会发展的步伐:

2001年,《信托法》正式开始在我国实施,此时正值我国改革开放进行的正热火朝天之际,所以信托首先应用于市场经营或投资上;

2015年左右时,家族信托慢慢兴起,这源于创富一代需要做财富传承了,他们希望自己辛劳半生打下的江山能安全的惠及子孙后代, 当然也有很多是出于规避企业经营风险而设立,但最根本还是希望自己的子孙后代能承接下这份家业。所以很多高净值人士设立了家族信托;

2021年,我国第七次人口普查结果再一次表明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的社会,60岁以上的老人比例是18.7%。发展到今天,民事信托要借着养老问题呼啸而出了,因为它强大的功能一定可以解决一些养老问题。民事信托基因表达里本来就是服务于普通老百姓,在这个恰当地时代,它应该义不容辞的站出来为普通老百姓解决问题。

请大家千万不要误解了民事信托,因它绝不仅仅是只解决养老问题,它的功能非常强大(可以看看最后案例2.3),当你在使用了各种法律工具仍无法实现诉求时,不妨考虑一下民事信托

那么什么是信托呢?
《信托法》的定义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而本文所说的民事信托是指委托人的资产数额未达到信托公司最低设立金额的信托,其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普惠性,我们且称之为普惠民事信托吧。

下面我尝试用案例1帮大家理解普惠民事信托,同时也看看这种法律工具是是如何解决养老问题的:

委托人:老人
受托人:老人信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受益人:老人
保护人:老人亲朋好友

老人选择一个靠谱的自然人或法人作为受托人,将其卖房款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每月向为老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支付服务费,支付这笔费用的前提条件是:好好护理!当然护理成什么标准可写在协议里,比如三餐标准,营养标准,穿衣用度标准等等一些细节都可以约定,若达到了约定,则受托人向养老机构支付这笔服务费,出现三次或四次(具体由双方协议约定)未达到约定的标准时,受托人则应当为老人更换养老机构。 保护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服务质量及受托人的履职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当然在设立民事信托时最好同时设立一个意定监护,意定监护人有看病医治的签字权。

以上就是一个基本的民事信托框架了。若案例1中老人当时这样做了,现在也许他还活着。不过生活从来没有假设,社会发展史往往会伴有民众的血泪,我们也只能寄望于以他们的血泪换来社会的进步。

大家看到这里可能会很多疑问,我想大家最大的疑问可能就是去哪找这个收费平民化且靠谱的受托人?
寻找普惠且靠谱的受托人

《信托法》第24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在民事信托中,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成信托合同的受托人,我们在实务也审判中看到了这样的案例,但自然人作为受托人存着一些无法克服的弊端:

1自然人生命周期无法确定,不可预测。

2自然人的个人财产无法与委托财产进行区分,当他本人出现婚姻风险、经营风等问题时很难保障委托人托付的财产。

3亦有可能出道德风险的问题。显然自然人作为受托人有点不靠谱,我认为这也是民事信托迟迟不能广泛应用的原因之一。

所以寻找收费平民化且靠谱的受托人是解决民事信托广泛应用的首要任务,也是核心任务。这一任务完成了,民事信托的广泛应用就有了一定的基础。

既然自然人作为受托人有诸多弊端,那我们来说一说法人:《民法典》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营利法人它同自然人一样生命周期不稳定且无法预判,营利法人破产已是司空见惯的事儿了,所以营利法人也无法胜任这一工作。

我们再来看看以下三类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一 公证处:
公证处属于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法人,它天生具体极强的社会公信力,而他的生命周期稳定、较长且可控;

《公证法》第13条规定了公证处不可为的一些行为,1-4项是具体禁止的行为,而明确禁止的行为里面仅是提到了公证业务办理过程中要禁止的一些行为,第5项 规定是一个兜底条款: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但我未找到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的禁止公证处从事其他民事行为的规定,毕竟这是民事行为,法无禁止则为许可。所以我认为,公证处成为受托人是没有法律障碍的。

二 民政部门:
《民法典》第97条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养老事业属于民政部门的职能范围,而为有需要的老人设立民事信托应当属于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它作为受托人因为政府机关的身份背书,也是及有公信力,其亦有可能成为非常优秀的受托人。另,民政部门统筹管理本管区的养老事务是其职责行为,但民政部门亦有从事民事活动的权利,他与个体的自然人签订民事信托合同,这件事本身不是行政行为,如此说来亦可遵循法无禁止则为许可的原则。

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8)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14)职能转变。民政部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从这个规定看,其实国家是鼓励民政部门创新发展提供基本的社会服务的,民政部门为养老事业开展民事信托是符合上述精神的。

综上,我认为民政部门探索开展民事信托事务助力养老事业的发展应是具有可行性的。

三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民法典》第101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居委会、村委会是一线的自治性法人组织,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特殊居民应当了解的非常清楚,其也可以成为靠谱的受托人。 

《村委会组织法》第9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这两个条款都表明,国家的法律是鼓励村委会和居委会以积极的态度开展便民服务的,那么开展民事信托服务亦可当然行之,且这是一项有利于推动我养老事业进步的服务,相信国家也会支持的。

以上三类法人,我认为可以创新开拓民事信托业务以助力养老事业的发展。
信托财产及民事信托的普惠性

理论上来说,只要是合法的自有财产都可设立信托,但目前我国信托登记制度、相关税收制度不完善,因此对股权、艺术品、文物等办理信托业务有落地实施的障碍,可是普通老百姓拥有价值较高的股权艺术品或文物毕竟是占少数,所以虽然相关的法律法规未完善,那对我们今天所讨论的普惠性民事信托影响也不大,因为资金信托完全可以落地实施,对于房产类的财产,据了解有的公证处有安心房管类的业务,房产类的信托,可以与之同时使用,亦有实施的可能性。具体细节在此不讨论。

另外,大家对受托人的收费标准可能会有一些疑问?每一份民事信托的设立,都是一个极强的个性化定制法律产品,若需办理民事信托服务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协商,但因上述三类法人的身份特殊性,若是他们开展民事信托业务其收标准应当会是平民化的,普惠性的。这里的普惠指:信托财产数额要求平民化,服务收费平民化。
适用的人群
民事信托适用于哪些人群呢?具体来说,有以下情形的人可以考虑能否使用民事信托这一法律工具解决问题:

1.养老很多老人是独生子,而孩子或工作繁忙,或远在异地,或远在国外,无法及时回应老人的养老需求;还有子女较多都不想直接赡养或争相赡养的;这些可以考虑民事信托以便自己的老年生活更为优质。当然不属于上述情形但想设立的也可以。

  2.家庭关系复杂的群体可以考虑用这个法律工具解决你烦恼。看一看下面的案例2(该案例引自陈凯律师《传递财富传递爱》一书,本文作者略有改动。)是如何解困的?

案例2:

一对夫妻白手起家,一路奋斗到拥有一家上市公司,之后妻子退居二线,回家相夫教子,可是丈夫在外有了婚外情且生育一个孩子。第三者表示同意和男方断绝来往,但孩子要带走且一次性给她一笔抚养费,丈夫同意和婚外情断绝关系但一次给一笔抚养费担心这笔钱用不到孩子身上;妻子接受他回归家庭,也同意给孩子一笔抚养费,但要保证以后不再与第三者往来。这个案例各有诉求,用一般的法律工具很难同时满三方的诉求。下面看民事信托如何解决问题:

委托人:丈夫

受托人:公证处

受益人:孩子

保护人:孩子奶奶

丈夫拿出一笔钱来设立一个民事信托,委托给公证处,信托协议约定:公证处每月给孩子生活费10000元,直到孩子大学毕业,若未考取大学则给付到其满18周岁时止,孩子结婚时,一次性支付20万作为结婚资金,孩子再生育子女时再一次性给付贺礼20万,孩子奶奶可监督这笔给出去的这些钱用于孩子的身上。另外在孩子满18岁前每月给孩子妈妈10000元照顾孩子的费用,若丈夫与第三者此仍有来往,则给付第三者每月10000元照顾孩子的费用停止支付。


民事信托是不是较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

3.企业经营者想立家族信托,但资产未达到信托公司所要求最低金额时,可以考虑设立本文所说的民事信托,以用合法方式的规避经营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婚姻风险、税务风险、财产风险等带来的不利影响。对于,高净值人士可以选择设立家族信托,当然也可以考虑设立本文中所述的民事信托。

4.其他需求者:在很多问题求而无解时,你可以考虑是否能用民事信托解决问题。比如下面这个案例:

案例3:
张某,家里共同居住的人多,想换一个大房子,可没有购房名额,马上卖掉现有的房产也不可能,此时张某的大外甥说他有购房资格,而且他也同意让张某使用,但张某又担心大外甥婚姻风险、经营风险把这房子给牵连进去了。怎么办?此时张某可以考虑一个民事信托:
委托人:张某;
受托人:外甥;
受益人:张某及共同居住的家人。

张某将一笔资金托付给外甥,约定由张某的外甥用这笔钱以自己的名义,购买张某指定的房产,买来的房产由受益人使用。

民事信托较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

此后,无论是张某的经营风险,还是大外甥的经营风险,婚姻风险都不会让张某及家人露宿街头。也不用担心因为继承而被儿媳或女婿分走一部分房产所对应的价值,有这个协议存在,谁也别想拿走这个房子。当然,设立的民事信托的前提是合法性,若你设立的这个信托目的不合法,是无法达到你希望的效果,所以大家不要看了这个案例,就以这样的方式大量买房,否则合同有被认定无效的风险。
结语

民事信托本就生于普通民众之中,现在回归到普通民众,这应是顺其自然的事情,但若没有一个普惠的、靠谱的受托人恐也很难广泛应用。本文主要意指:是呼吁那些靠谱的受托人,开拓创新展开相关业务的研究,为我国养老事业添上一把火;呼吁法律同仁们能在不同的场合宣讲民事信托,让广大的民众对民事信托这一法律工具加强了解。

希望这个具有普惠性质的民事信托能够在中国大地上兴盛起来……

希望这个具有普惠性质的民事信托能够助力我们养老事业的发展……

希望与案例1有相似境遇的老人在离开这个世界时感受的是人间值得……

最后,本文仅是作者个人的一些粗浅分析,不足之处或错误之处,希望您指出,我们一起讨论,愿在中国的养老事业上有过你我的足迹。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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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兰 律师

业务领域:婚姻家庭与私人财富管理、人事/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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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运云 合伙人

业务领域:商事争议、婚姻家事、企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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