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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聊聊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那些事儿--东莞市三区检

 黄律师的书屋 2022-04-25

以下内容,是我们今天聊的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一些事儿。如果你身边有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部门:

东莞市塘厦镇润塘东街3号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

什么是国家司法救助工作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可获得国家司法救助的几种情况:

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不可获得国家司法救助的几种情况:

救助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四)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六)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二)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四)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应当能够说明有关救助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
(五)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国家司法救助的注意事项


(一)救助申请人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不影响相关案件的办理;
(二)人民检察院对救助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予退还,请注意自行留底;
(三)救助申请人应积极配合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工作,拒不配合的,不予救助;
(四)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国家司法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五)救助申请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获得国家司法救助金的,应当追回救助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相关单位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材料,使不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人获得救助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相关单位或者主管机关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并追回救助金。
(七)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国家司法救助结果不服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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