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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取电子数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学习笔记( 二十)

 独狐mp1c6byvqv 2022-04-27

第三十九条 对调取的电子数据,注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调取证据通知书是否注明所调取的电子数据的相关信息;
  (二)被调取单位、个人是否在通知书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
  (三)被调取单位、个人拒绝签名、盖章的,是否予以说明;
  (四)是否计算完整性校验值或者以其他方法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调取电子数据在实践中亦较为常见,如向著名的某宝、某信等电子数据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等调取电子数据。

       一是审查调取证据通知所注明的内容,首先是要审查通知书上载明调取的要求是什么数据或相关信息,避免要求调取的与实际调取的数据不符。小编记得以前审查案件时,偶有发生鉴定要求与鉴定意见不相符的情况,如要求鉴定某一处致伤的工具,鉴定的结论却是几处伤为不同工具所致,这虽然有些关联,但要求与结论还是相去甚远;其次是审查调取电子数据的要求是否明确,不能笼统地要求“与案件关联”等。

       二是被调取单位或个人需要在回执上的签名或盖章,如果被调取单位、个人拒绝签名、盖章,这里强调调取电子数据的侦查机关对拒绝签名的情况予以说明。实践办案中,常见一些被调取证据(不仅是电子数据)的人不愿在相关调取等文书上签名,包括小编之前也有遇到这类情况,主要原因一般是不愿“惹事”或不想担责。这里要注意只是“调取单位、个人拒绝签名、盖章”的情形,并不是拒绝调取。如被调取单位、个人拒绝调取电子数据的,侦查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变更为更有强制力的“提取”电子数据,甚至“冻结”电子数据,这对拒绝被调取的单位、个人来说更得不偿失。

       三是强调电子数据的“完整性”要求。小编对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过汇报,即“完整性”主要指电子数据在提取和保管等环节中有没有被篡改,也请大家回看之前的汇报。熟悉的“计算完整性校验值”又再一次出现,也是保证电子数据“完整性”的一个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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