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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兆元 | 中国“非遗”名录及其存在的三大问题

 seawn 2022-04-27

全文共4148字,阅读大约需要6分钟

中国“非遗”名录对于推进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整体上起到积极作用,所分类型对于认知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属性具有很大的帮助,它是重要的对象指认,人们通过目录直观地认识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它的价值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提出的初期,意义更为重大,因为那时人们连“非遗”这个概念都没有听说过,所以,制定名录,十分重要。

当时人们对于概念及其名录有较多的争论,近年,随着人们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逐渐理解,也随着人们出于保护文化的大目标,不再争论名称问题,但对于优化“非遗”名录的目录,大家还是各抒己见,以求“非遗”保护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因此,本文不讨论名录带来重大的对于“非遗”保护的意义,不是否定这一名录的历史贡献,关于名录的正面意义问题,可以另文讨论。这里就名录中存在的三个问题予以讨论,并分析这些问题对于相关的文化形态带来的影响。

第一,关于名录的逻辑问题:就目前的名录看,所列类型有种属类型混杂排列的不当问题。比较典型的是把民俗这样一个高于其他的类型的文化形态置于其所属的文化类型中,造成对于民俗的狭隘理解。从而对于民俗学学科的发展都带来混乱的迹象。对于这个问题,我曾经发表文章讨论,大意是:“非遗”名录十大类型都是据现有民俗学的教程编排的,以钟敬文先生主编的《民俗学概论》为例,现有名录几乎是拷贝民俗学教材的目录而成的,唯一不同的是:名录出现了“民俗”这样一个类,下属有节日信仰等内容,这就与民俗学的规范不相合了。关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中民俗学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纠缠的问题,巴莫教授有一篇长长的文章叙述该问题,大意是:最初是民俗学家提出的保护民俗文化的意思,但后来有的国家的代表有不同的看法,为了尊重这些国家的意见,数易其名,便成了今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概念,“非遗”保护起初就是民俗保护。今天的“非遗”保护虽然与民俗保护不同,但是,把民俗缩小为一个小小的概念,显然是不妥当的。

如今,由于强大的国家力量介入“非遗”保护,对于民俗的小概念的理解也逐渐成为社会的理解,本来民间文学、民间艺术、民间工艺或手工业都是民俗的内容,最经典的民俗学研究的就是民间文学,现在民俗这个大的概念降格到与民间文学一个级别,这让民俗学这个学科很尴尬。比如民俗学学者到文化管理或者“非遗”单位去,他们都会问:你们民俗学怎么只搞那么一点东西,有没有专门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学科?其实,民俗学本来就可以做“非遗”的所有的内容研究,民俗学学科因名录的设置为社会所误解。

我的文章提出应该将民俗改为节日与信仰之类的具体内容,文章发表后,获得很多人的支持。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的书,已经把“民俗”那一款内容悄悄改掉了。这样,从一般逻辑上讲,更加合理了。但是,令人担心的问题也出现了,民俗虽然在“非遗”名录中被矮化,但借助强大的媒体与政府组织的力量,“民俗”这一文化类型实际上获得很大的传播,如果把这个改掉,是不是不是很合算,是不是干脆还是放在名录里面,作为一个小民俗的概念予以传播,是不是会更好?这是我近来想法的变化。本人在日本考察时,发现“民俗”二字在旅游景点中的传播频率还是很高的,便产生了不管“民俗”二字出现在什么地方,被传播就是好事。我们在梓潼发现。小吃店上都标出来“民俗小吃”的字样,可见,社会已经认同民俗是一个有价值的东西,这是近年来社会观念发生改变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与“非遗”保护过程中对于民俗的传播也有关系。辩证地看,这个对于民俗的不同的理解也有正面的意义。这是本人近来的想法的改变。如果名录保持不变,民俗学界可以进行多层次的民俗解读的表述,不一定硬是要名录改变,这样也不严肃。同时,名录解释的过程中,也可以以“狭义民俗”的概念,或者“特定民俗”的概念来指称“非遗”名录中的民俗概念。

那么是不是就这样维持着名录,仅仅作一个名录中“民俗”类的界定的广义狭义的表述就可以了呢?这当然很重要,但是仅仅如此还是不够,民俗学还是要有担当才是重要的。民俗学不仅仅是研究“非遗”的,而且是“非遗”研究的主要的力量。目前的“非遗”研究,看似有很多的学科参与,但缺少统一性,最大的向题是散乱无序,按照现在这样研究下去,中国的“非遗”研究很快会成为一个被人看不起的对象。因为不知道自己的定位,很多的共识没有办法达成。现在10个门类,大约分为文学类、艺术类、传统的生产技艺类,体育医疗类,再就是那个狭义的民俗类,大约5类,也就是说,分属在5个大的学科里面,能够笼括的只有民俗学学科,其他学科难以担当。过去,民俗学学者自己也想:有些内容,可能一时研究不了,民俗学就放弃对于这个论题的执著吧,于是,有一批民俗学学者甚至比较警惕地告知自己的弟子,不要陷到“非遗”这个井里面去了,没有好果子吃不说,到时落一个浅浮的坏名,可能一辈子就是悲剧了。这其实也是“非遗”研究的悲哀。有的单位弄到钱,印一批书堆在墙角,市场上没有人买,也没有人看,“非遗”研究的浅俗已经到了比民俗研究曾经有的浅俗更严重的地步,所以,“非遗”研究必须有学科作为核心的担当者,面不是稀稀拉拉,没有学科作为中流砥柱。近年来,学科的发展对于中国社会的进步推进明显,如社会学之于社会建构,经济学对于中国经济的发展,金融学对于中国金融业的发展,法学对于中国民主与法治的建设,历史学与考古学对于中国传统的研究,都是不可或缺的。那么,“非遗”研究谁来担当呢?有人提议,单独建立一个“非遗”学科来研究该问题,我过去反对这样做,是因为本来民俗学的队伍就那么小,再一瓜分,那就谁也不成气候了。文化遗产都没有单独的学科,主要由历史学、考古学等担当,历史学、考古学那么强大,他们都没有轻举妄动,“非遗”可以单独拉出一支队伍来吗?现在有的学校已经成立了这样的自设专业,但不大可能各校都这样做,很简单的问题:没有这么多的人来做。所以,民俗学还是担当起来吧!

做音乐研究的,不是歌唱家和演奏家,做美术文化研究的,也不是画家、雕塑家,因此,民营学家不能因为自己不是手艺人就放弃对于手艺的研究。民俗学家不是只去做“非遗”研究,但是,应该把“非遗”研究作为重要的任务,担当其研究与文化建构的责任。

当然,如果相关部门能够整合力量,把“非遗”作为一个一级学科,把各门类作为二级学科,“非遗”的独立学科倒是可以考虑的。

第二,我想谈谈“非遗”中文化类型的轻重问题。或许文化本没有高低之分,但是,重要的文化类型得不到重视倒也是不正常的。名录中较典型的问题是在文化中居于核心地位的神话,在“非遗”名录中处于被淹没的情形。也许在整个“非遗”中,神话都应该是重要的对象,但是,它在“非遗”名录之民间文学中都是那样的不起眼,真是一大令人诧异的事情。

现有的名录中,第一批和第三批名录里面神话都是缺位的。整个“非遗”只有两个项目自己命名叫神话,即第二批名录中的民间文学类的“盘古神话”,由河南省桐柏县、河南省泌阳县申报:“邵原神话群”,由河南省济源市申报。与传说相比,神话简直是微不足道的。比如第三批民间文学40个项目,传说占了23席,神话一个也没有。神话为什么在“非遗”中混得这样惨呢?

我想这可能跟神话研究者的参与度和地方的重视有关,国家名录中的这两个神话项目都来自河南。河南的神话学者对于中原神话研究贡献很大,他们当然不会忘记把神话申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录。有一年河南省召开国际神话学大会,河南省的有关领导说,他们要把河南打造成神话大省。政府和学者的双重努力,所以使得神话不至于缺位,也使得河南很了不起,在“非遗”中,因为独特的神话名录申报与保护,显得光彩夺目。所以,要向河南人致敬!

要说神话与传说的研究哪一个影响大,哪一个学术品级高,这恐怕闭上眼的都能够回答。但是现在这样的厚此薄彼,原因还是对于文化遗产的性质认识不足。神话也好,传说也好,都不是历史,都是人类理想精神的体观,是文化品格的凝聚。可能我们认为传说有历史依据,神话大都是虚构,所以做出了价值判断。其实,我们不能根据文化遗产内容的真实度来确定文化遗产的价值。它的精神含量和文化内涵才是最为重要的。民间故事有几个是真实的呢?恰恰相反,想像才是文化遗产最为珍贵的属性,神话就是因为它不是写实的才获得在文化类型中的崇高地位,也才将人们从蒙眛中引入到文明的境地。超越性是神话的本质,我们忽视这样巨大的重要的文化价值,也就造成对于创造性的忽视。甚至我们可以说,忽视神话正是我们民族当下缺少创造力的表现。因为我们对于富有想像力的神话没有感觉,也就造成我们当下的功利主义与短视。因此,我们必须让神话在“非遗”中获得自己的真正的地位。

我们连龙风这样的神话都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有什么能够称为遗产?

中国的日月神话都不是遗产,山神、火神都不是文化遗产,这个文化遗产的名录真是一个问题。

第三,名录中缺少文化类型。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文化场所,或者文化空间是重要的内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化遗产名录,文化空间首当其冲。但是我们的名录没有这个东西。文化空间的缺失,使得“非遗”变成空中楼阁。

在中国文化传统中,民俗景观、民俗展演场所古来都为精英文化和民间文化共同关注。在经典的民俗文献中,文化空间至关重要。如历代风土记,像《桂林风土记》,首先记载的就是地方的文化空间,如舜祠、双女冢、伏波庙,这些都是桂林文化的载体,我们把它叫做民俗景观,古人是那样的清楚这些空间的意义。《扬州画舫录》更是扬州的风物载体,扬州文化就是在那一系列的空间展示出来的。文化,尤其是重要的文化,必须在一定的空间中展示,与一定的空间相联系。著名的神庙和广场,可谓相当重要。还有老字号的茶馆饭店,这比菜谱更加重要。文化空间的神圣性,可以增强文化记忆,增强对于文明的敬畏,使得文化以物态形式唤起记忆。文化空间的保护也可以避免像现在这样乱拆乱建,保护城市和乡村的历史记忆与文化遗产。

因此,未来必须在名录中增设民俗景观之类的文化类型,补足这一缺失。“非遗”名录对于“非遗”保护具有导向作用,因此要在未来的申报和保护过程中加以改进。

(注释从略,详见原刊)

    文章来源:杨正文,金艺风主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东亚经验”:汉、日、朝》,民族出版社2012年版,第248-253页。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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