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可信计算技术、时间戳技术、区块链技术、加解密技术等信息技术为基础的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因其成本较低、出证迅速、易于操作的优势,在各类纠纷、尤其是知识产权纠纷的取证中越来越广泛地得到运用。而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的各类存证平台,在丰富当事人选择的同时,也为当事人带来幸福的烦恼——这么多选择,自己到底该pick哪一个?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以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为基础,结合我们的存证经验,为您总结第三方存证的类型和取证注意事项,带您摆脱“选择困难症”,轻松选择合理、高效、性价比高(pian yi)的存证方式。 一、什么是第三方存证平台 第三方存证平台主要以区块链技术、哈希值校验等技术手段保障电子数据在产生、收集、存储、传输过程中的真实性、完整性。具体来说,就电子数据的存储、传输而言,区块链技术基于其分布式存储、防篡改机制和可追溯性等特征,可为存证后电子数据不被篡改或增减提供背书,法官、律师通过存证平台在线查询当事人提供的电子证据哈希值,并对哈希值进行校验比对,可以查验电子数据是否发生修改或增减。[1]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区块链仅能保障进入存证平台电子数据的形式真实性,不能保障入链之前电子数据产生的真实性,更无法保障电子数据内容的真实性。对于入链之前的电子数据产生和收集环节,取证人仍需对取证环境的清洁性进行检查并展示和记录。当然,部分存证平台为网页取证、录屏取证提供远程操作存证平台虚拟机的方式,此种情况下可以很好的解决取证环境的清洁性问题,证据的可信度更高。 下面是我们在实践中经常使用的几个第三方存证平台(PS:欢迎各位小伙伴在评论区留言,推荐自己常用的存证平台),大家可对照后文《使用第三方存证平台的注意事项清单》选择可靠权威、物美价廉的存证平台。
二、如何选择适合的存证方式 (一)“大同”——三种取证类型 可信时间戳、IP360等各大存证平台提供的取证方式大同小异,概括来看,目前各平台提供的存证主要分为网页取证、过程取证以及现场取证三种。网页取证和过程取证都是对互联网上电子数据进行收集固定,不同之处在于前者固定网页内容,而后者除网页内容外,还可固定互联网上的操作过程。现场取证则是对现场发生的事件进行固定,例如邮寄纸质律师函、线下购买侵权商品等。各类取证服务的特点大体如下:
(二)“小异”——各平台特色功能 尽管功能都差不多,但各个平台也有针对性地开发了一些特色功能,这也是影响存证方式选择的关键因素。下面列举了几项好用、方便的特色功能:
三、第三方存证电子证据的司法认定 (一)第三方存证电子证据的效力 作为一种新型证据固化和保全手段,第三方存证电子证据的效力如何、与传统公证有何异同,无疑是我们在选择取证方式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乍看起来,第三方存证的电子证据似乎有与公证类似的推定效力,但仔细对比不难发现,前述两规定在措辞上其实存在较大区别: 其一,对公证证据的反驳需达到“足以推翻”的程度,而对第三方存证电子证据只需达到“足以反驳”的程度。前者通常需要证明相反事实成立,而后者则只需让待证事实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即可。 其二,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确认第三方存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有一定的选择余地,而对于公证,法院则“应当”确认其真实性。 由此可见,法律并没有赋予第三方存证电子证据与公证等同的效力。对于第三方存证电子证据,法院仍需按照一定标准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值得一提的是,如上文所述,部分存证平台采取和公证机构合作的模式,对于取证结果,除了出具电子数据取证证书外,还可根据当事人需要出具公证书。在司法实践中,这种公证和传统线下公证基本具有相同效力。如,在(2021)粤2072民初10032号案件中,原告使用“公证云”平台取证后,该平台的合作公证处出具了相应的公证书,法院认为“原告的取证行为通过'公证云’平台进行,所取得的证据亦由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予以确认”,直接认可了该证据的证明效力。 (二)第三方存证电子证据的审查依据 早期法院对电子证据的审查主要以《电子签名法》第八条为依据。根据该条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其他相关因素。 2018年9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以及2019年12月修正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九十三条则在上述《电子签名法》的基础上,对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全生命周期的可靠性、安全性提出了更加细化的审查标准,也是现阶段法院审查电子证据的主要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规定》是就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作出的专门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电子证据本身具有共通性,其他法院也可能参考该规定对第三方存证电子证据进行审查。如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第99号参考性案例((2020)沪0107民初3976号)中,法院认为,非互联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认证方法,综合考量区块链存证平台的可靠性、平台验证结果的可采性及运用验证结果认定事实的确切性等方面对本案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作出判定。 (三)第三方存证电子证据的审查实践 第三方存证归根究底只是一种证据固化的方式和手段,本身并不直接产生证据内容,因此,法院对第三方存证电子证据的审查主要还是围绕存证技术的可靠性,相关证据是否存在伪造、篡改的可能展开,总结起来,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存证平台运营主体的情况 (1)存证平台的资质资信 对存证平台资质资信的审查,本质上是对存证平台取证能力、技术可靠性的审查,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存证平台是否具有相关的资质证书,二是存证平台的信誉、权威性等。 就存证平台应当具备的资质,虽然目前尚未有法律法规作出专门规定、设定专门的行政许可,但2020年5月29日司法部发布的行业标准《电子数据存证技术规范》(SF/T0076-2020)对电子数据存证服务提供者提出了一定要求。根据该规范第5.1条的规定,电子数据存证平台应达到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的基本要求。虽然目前笔者尚未见援引该标准对存证平台资质进行审查的案例,但作为司法部颁发的对电子数据存证业务的专门规定,该规范对于选择存证平台、审查其可靠性无疑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除了《电子数据存证技术规范》提及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在既往案件中,法院考量的资质还包括“电子认证服务许可”、“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的检验认证”、“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完整性鉴别检测”等等。虽然这些资质并非专门针对第三方存证平台设置,是否需要取得相关资质需根据平台的实际业态判断,也有越来越多法院意识到“存证平台是否具备资质,属于行政管理法调整的范畴,不能直接以不具备资质而否定存证平台所存取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2],但是,在电子证据的审查实践中,具备相关资质,无疑可以增加法官对存证平台能力的确信,加强法官采纳相关证据的信心。 除了资质证书外,部分法院还会对存证平台的信誉、权威性等因素进行考察。如在北京育路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与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3]中,时间戳服务系统“由权威性较高的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负责时间戳服务系统的国家标准时间溯源及系统时间同步与分配,保证了电子数据形成时间的准确性”也是法院的考量因素之一。 (2)存证平台的中立性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存证平台应为“中立”的第三方平台。换言之,存证平台与当事人之间不应存在利害关系,这也是避免证据被伪造、篡改的必然要求。至于何为利害关系,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解释,在实践中,法院往往通过对存证机构与当事人的股权关系、人员关系、经营范围等因素的考察进行认定。[4] 需要说明的是,现有的存证平台基本是盈利性机构,难以避免与当事人之间因取证服务产生经济往来,但这是其正常的商业模式和发展需求,并不应成为否定其中立性的理由。在实践中,单纯以存证机构具有盈利性为由否定相关证据真实性的主张也不太会得到法院支持。[5] 2、取证环境的清洁性 取证环境的清洁性对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具有重大影响,也是一直以来法院审查的重点。 (1)人工录屏模式下的清洁性审查 人工录屏模式下整个取证过程由取证人自行在自己的计算机和网络环境中操作完成,存证平台仅对取证过程的录像进行认证,无法保障电子数据采集过程的真实性。为了防止因取证人不当介入、干预对取证结果的影响,当事人是否主动、完整地对取证环境进行了清洁性检查是法院考量的重点。而在法院审查的过程中,存证平台提供的操作规范往往会成为重要依据。如,在北京阅图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6]中,法院认为,“当事人在用可信时间戳等技术手段采集证据时,应当严格遵守操作流程,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操作指引》系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即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作为可信时间戳存证方式的操作规范,具有一定指导作用,且本案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该《操作指引》,故本院将参照该《操作指引》判定操作流程效力”。与此类似,在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与济南乐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7]中,法院也认为,“严格按照该操作指引对相关电子证据进行保全固定的,如无相反证据,其所固定的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可以确认”。而如果遗漏部分清洁性审查操作,相关证据的真实性极有可能不被认可[8]。 此种取证模式下,清洁性检查主要包括取证设备清洁性和取证网络连接真实性两方面。参考被法院广泛认可的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发布的《可信时间戳互联网电子数据取证及固化保全操作指引(V1.0)》[9],清洁性检查(PC端)的具体步骤如下:
对于与上文中可信时间戳的移动端录屏取证类似的,存证平台将取证环境清洁性检查程序预设在取证软件中的情形(如下图),尚未见司法实践中讨论这种自动监测的方法是否能替代当事人主动实施的清洁性检查。笔者认为,如果当事人能够对该检测涉及的内容及技术原理进行说明,确认该检测能够实现和人工操作同样的效果,则该检测获得认可的可能性较高。 (2)自动化取证/远程取证模式下的清洁性审查 与人工录屏不同,网页自动取证、虚拟机远程取证情况下,存证平台可一定程度上保障取证环境的清洁性。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类电子证据审查,法院大体遵循如下规则: 第一,大部分法院认为,这两种取证模式下,取证设备和网络环境都由存证机构提供,在相关技术可以保证取证环境清洁性的情况下,取证人是否对取证环境人工进行清洁性检查并不影响证据真实性的认定。如在有“区块链存证第一案”之称的(2018)浙0192民初81号案件中,当事人使用保全网提供的自动化取证服务取证,法院认为,保全网服务器在收到传输过来的侵权网页URL时,会自动请求互联网环境下的目标地址,目标地址自动返回状态码及网页信息,以确认请求的URL系有效的可访问地址,从而确保侵权链接的抓取系在互联网环境下进行……保全网通过自动调用谷歌开源程序puppeteer对目标网页进行图片抓取,同时通过调用curl获取目标网页源码。经查询可知,Puppeteer系谷歌官方出品的通过DevTools协议控制headlessChrome的Node库,可通过其提供的API作为爬虫访问页面来收集数据。Curl命令系利用URL规则在命令行下工作的文件传输工具,通过模拟HTTP请求,获取页面内容、版本等信息。该种固证系统对所有人都平等开放,任何人都可以使用,且其操作过程是按照取证系统事先设定好的程序由机器自动完成的,取证、固证全过程被人为篡改相关链接的可能性较小,故该电子数据来源可信性较高;同时,千麦鉴定所对保全网中使用puppeteer和curl程序进行网页截图和源码调取的技术性进行了鉴别并确认。因此,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形下,本院认定保全网通过使用公开版谷歌开源抓取程序对目标网页进行域名解析以生成、储存数据电文的方式,具有可靠性。 第二,对本地取证设备的人工清洁性检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强法院采信相关证据的信心。如在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10]中,虽然法院认为IP360提供的远程存证服务避免了对本地系统预先清洁以保证取证环境真实性的问题,但同时认为“即便如此,原告在进入远程桌面开始操作前,依然对所用计算机进行了清洁性检查,此举最大限度地排除了因操作者不当介入、取证环境不真实等因素可能对取证结果造成的影响,保证了电子数据生成、储存方法的可靠性”。 第三,在当事人未对存证平台的技术原理进行说明的情况下,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可能会被否定。如在丸德爱尔眼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11]中,法院认为,“涉案《电子数据取证证书》系微博网页截图,该网页截图本身无法反映其形成时间、形成方式、形成环境等形成过程的具体信息,并且涉案《电子数据取证证书》的验证方式仅能证明电子副本与留存于服务器上的电子数据一致,而不足以证明其留存于服务器上的电子数据形成过程中操作环境是否清洁,取证方式是否规范,取证结果是否真实、完整,取证结果上传服务器之前是否经过篡改,故无法排除因操作者不当介入、操作计算机不清洁、网络环境不真实等因素对该电子数据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能……在全景视觉公司仅提供了涉案《电子数据取证证书》及其所附电子数据文件,且缺乏技术说明及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被诉侵权行为客观。 3、存证的完整性、可靠性 当事人完成取证后,电子证据的保存、传输、提取方法是否安全、可靠,电子证据固化后到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过程中是否发生篡改,也是审查第三方存证电子证据审查的重要因素。 为了确认电子证据在固定之后未被篡改、保持完整,至少需要对两个环节进行审查:第一,确认第三方存证平台的证据存证技术具有可靠性;第二,确认当事人提交给法院的电子证据和第三方存证平台上保存的电子证据相同。 对于第一点,和上述取证环境清洁性审查类似,基本取决于存证平台所采取的存证技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区块链存证的修改难度较大,通常被认为具有较高可靠性。至于第二点,各大存证平台基本都提供了电子证据验证服务,只需上传相关证据或扫描二维码,即可核验相关证据是否与平台存证证据一致,这种核验方式也是法院审查存证完整性的重要依据[12]。 四、使用第三方存证平台的注意事项清单 如上文所述,存证平台的运营主体、技术原理、当事人的取证操作等因素都可能对第三方存证电子证据的效力产生影响。如何在种类繁多的存证平台和存证服务中选择合适的取证方式、如何最大限度保证相关证据的真实性是使用存证平台时不可回避的问题。我们在总结现有司法实践和办案经验的基础上,将使用存证平台的过程中有必要注意、确认的事项整理成如下清单,希望能够对各位读者的取证工作有所参考。
五、结语 第三方存证平台的出现极大降低了当事人的取证成本,为证据固化和保全提供了极大便利,也充分展现了法律与技术相融合的魅力。当前,第三方存证被广泛应用于各类案件中,越来越受到法院认可,但由于各平台技术原理不尽相同,相关审查认定规则尚在完善之中,第三方存证电子证据的使用还是存在被质疑的可能。为了尽可能规避相关风险,取证人有必要提前对存证平台的运营模式、技术原理、操作要点等进行充分了解,结合拟取证对象制定合理的取证方案,同时,密切关注相关立法司法动态,并在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以提高证据的证明力,防止因关键证据缺失带来的诉讼风险。 注释: [1]参见谢登科:《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的法律本质与适用边界》,载《兰州学刊》2021年第12期。 [2]如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京0491民初797号案件,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初212号案件 [3](2016)京73民终147号 [4]如在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2018)浙0192民初81号)案中,法院通过考察第三方存证机构的股东和经营范围,判断其是否具有中立性。 [5]如在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2018)京0106民初27408号)中,被告主张原告提交的电子数据取证证书系第三方盈利机构出具,其真实性存疑,不应认可其证明效力,但法院并未予以采信。 [6](2019)京0491民初1212号 [7]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终513号民事判决 [8]如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京0491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 [9]详见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官网https://www./guide/detail/1035 [10]北京东城区法院(2018)京0101民初3835号 [11]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知民终648号 [12]如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9民初3011号案件中,法院当庭通过存证平台对当事人提交的电子证据进行了核验,并以此为依据认定了相关证据的真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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