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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农户合作模式的税收和账务问题

 易xnty 202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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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读者问二哥,关于公司和农户合作模式种植销售苗木的税务和账务问题。

因为平时较少接触农业方面的,特别是农业公司的核算相关的,我也仅仅是知道一些。

税务这块,其实是有方法的。

我个人给的建议是大家去对标一些同类型上市公司披露的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你是一家有公司农户合作模式业务的公司,你也去找一家有同类业务的上市公司,把他们的年报翻出来看看,看看税收优惠披露这部分内容,然后你就基本大概知道你可以去申请享受哪些政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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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就像这个读者的问题,我们对标一个林业公司的吧,大概都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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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再来看一个养殖业农业的。

以下内容来源于温氏股份2021年半年度报告。

其中涉及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的内容,同行业的朋友可以看看,看看自己公司是否也具备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条件,看看是否有应该享受却未享受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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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主要业务是肉鸡和肉猪的养殖和销售;兼营肉鸭、奶牛、蛋鸡、鸽子的养殖及其产品的销售。同时,公司围绕畜禽养殖产业链上下游,配套经营畜禽屠宰、食品加工、现代农牧设备制造、兽药生产、生鲜食品流通连锁经营以及金融投资等业务。

(1 )增值税:

根据 2008 年 11 月 5 日国务院第 34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公司及其子公司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自 2013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8 号)规定,公司及其子公司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及其子公司回收,公司及其子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公司及其子公司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同时,公司及其子公司生产销售的原奶、禽蛋、鱼类产品属于自产自销农产品范畴,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对于读者提到的公司+农户从事种植是否免征增值税,我没有找到相关文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 号)的规定,公司及其子公司销售符合条件的饲料及预混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广东温氏大华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佛山市正典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兽用疫苗系用微生物制成的生物制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 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 号)的规定,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 )企业所得税:

根据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蔬菜和水果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 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2 号)规定,公司及其子公司自己从事或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就读者的问题: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中从事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所得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司及其子公司屠宰加工冰鲜鸡、销售原奶属于农产品初加工,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农技推广、兽医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所以这就是对标,通过对标可以顺藤摸瓜去看看自己的业务能享受那些优惠。


来源:二哥税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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