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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市逐步解除社会管控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通告

 文升d5ih4haov0 2022-04-28

全市城乡居民:

当前,我市疫情防控形势趋于平稳,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经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按照“解封不解防”原则,进一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有序恢复人员流动(居家隔离、居家健康监测人员除外)

1、域内人员非必要不出榆。市区居民持“社区通行卡”,限定时间(早05:00-晚21:00)在市区内有序活动。农村居民在本乡镇区域内有序活动。须做好佩戴口罩等个人防护,不扎堆、不聚集,不组织和参加聚集性活动。

2、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实行“两点一线”上下班模式,提倡召开视频会议,严禁聚集性活动。政务服务窗口实行预约办理。企业、项目和市场主体工作人员继续执行行业管理部门疫情防控规定。

3、市区通行车辆,须持市委市政府统一制发的“车辆通行证”或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统一出具的当日有效“证明”通行。对违规出行车辆依法严肃处理。

二、有序复工复产复业

1、实行负面清单制度,以下场所暂不营业:餐饮行业;快递行业;美团、饿了么等配送行业;网吧、酒吧、KTV、歌(舞)厅、电子游艺(戏)厅、游乐场(园)、游泳馆、足疗店、剧本杀(密室逃脱)、台球厅、棋牌室(麻将馆)、洗浴中心(浴池)、汗蒸馆、影剧院、农家乐、民宿、旅游景区(点)等娱乐休闲场所;美容、理疗、按摩、健身中心(馆)、彩票站、瑜伽馆、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室内外体育场馆、农贸市场、露天市场、早市夜市(大排档、路边摊)、农村集市等人员聚集场所;综合门诊、诊所(含牙科、口腔)、村卫生室等卫生医疗机构。公交车、出租车、客运班线暂不营运。

2、负面清单以外的各类市场主体,向行业管理部门或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做出落实疫情防控规定承诺,经备案登记可以开放,遵守行业管理部门规定。同时要避免在中高风险地区采购货物。对不执行上述疫情防控规定要求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予以关停处理直至吊销证照,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3、工业企业、限上商贸业、重点项目、生产型物流企业、建筑业、房地产复工复产继续执行4月19日通告规定。

三、做好疫情防控

1、坚持外防输入。继续保留部分入榆检查点,外地有特殊事由需要来返榆人员,须报经我市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开具“电子版”同意返榆证明,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来返榆,抵榆后实行落地即检,按要求落实管控政策。

2、坚持内防反弹。继续暂停各类聚集性活动,包括各类展销、促销、会销、文艺演出、大型会议。加强公园、广场等人员易聚集场所管理,暂停广场舞等群众聚集性娱乐活动。提倡红事缓办、白事简办。

3、严管重点场所。继续暂停幼儿园、托幼机构和各类培训机构所有线下教学活动。各学校复学复课时间按省市统一要求执行。宗教场所继续“双暂停”和封闭管理。福利机构、托养老机构、精神病院、拘留所、看守所等单位继续实行封闭管理。

4、组织核酸检测。常态组织重点人员核酸检测和适时组织全员核酸检测。

提醒广大居民自觉遵守疫情防控要求,坚持勤洗手、戴口罩、常通风、分餐制,养成健康良好的生活习惯。主动参加核酸检测和疫苗接种,做好自我健康监测,如出现感冒、发热、咳嗽等症状,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及时前往市医院发热门诊就诊。“五一”假期将至,倡议广大居民尽量不外出。

本通告自2022年4月28日12时起执行。如有疫情防控政策调整,将及时向社会发布。

请广大居民互相监督,及时举报。对于违反通告要求的,将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以及《突发事件应对法》给予处罚,并视情节追究法律责任。对提供线索并查实的予以奖励,举报电话:83623688   83668100。

榆树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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