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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实务指南 | 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昵称55323274 2022-04-29

一、案例介绍

2014年1月3日至2018年1月3日,蔡某担任亿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也承担了采购经理的工作,双方之间未签订过劳动合同。2018年12月7日蔡某向汉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予受理后,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不成立劳动关系。随后,蔡某提起上诉,汉中市中院认为,蔡某在亿丰公司实际付出了劳动并获得了报酬,双方符合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的要求,成立劳动关系。之后,亿丰公司申请再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劳动法》并未排除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且双方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应当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蔡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能否与亿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二、争议焦点及分析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据法律或者公司章程实际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拟人化表现。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因此,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而言,并不同于普通的员工。但是在实践中,法定代表人有时也会承担公司的具体事务,那么法定代表人能否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对此,人民法院在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见解:

(一)认为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不成立劳动关系

我国有法院认为,法定代表人与公司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如徐州地区2019年发布的典型案例便提出:《公司法》的调整对象是公司在设立、运营、组织、解散中的各类社会关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法人的代表机关,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是代表关系,这种代表关系是由《公司法》产生并接受其调整的,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湖北省咸宁市中院在(2018)鄂12民终1575号判决书中也认为,即使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也不能由《劳动法》来进行调整;这是因为法定代表人的法律性质决定了其身份与法人具有重合性,如果允许法定代表人与法人建立劳动关系容易形成本代理关系,进而可能会侵犯法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不应当承认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可以存在劳动关系。

(二)认为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成立劳动关系

从前述案例来看,汉中市中院、陕西省高院均认为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可以成立劳动关系。首先,《劳动合同法》并未对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作出禁止性的规定;其次,我国《劳动法》并未建立独立于劳动关系之外的委任职业经理人制度,不能否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可以建立劳动关系,如双方不能成立劳动关系,则不利于保护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权益;最后,实际案例中应结合具体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在单位的实际履职情况、工资发放、任务安排、考勤管理等诸多方面,根据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从实质性的角度审查法定代表人或经理是否为该公司的劳动者及双方的用工关系。

结合本案来看,蔡某虽然系亿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在亿丰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实际承担了采购经理的工作,而该项工作也是亿丰公司重要的业务组成部分,亿丰公司也为蔡某支付了相应的工作报酬,双方符合成立劳动关系的实质性条件。蔡某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并不排斥他可以以普通员工的身份在亿丰公司中发挥作用。类似的案例还包括(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747号裁判、(2013)京一中民终字第4669号裁判等,上述判例均认为:法人代表关系并不能排除雇佣关系,如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法上的隶属关系即用人单位对其安排工作、支付报酬、进行管理等,则就有成立劳动关系的可能。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再50号判决中也持此观点。

(三)律师分析

现实中的情形多种多样,法定代表人与公司能不能成立劳动关系不能一概而论,具体需要判断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不同情形,两者之间的关系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1. 委托公司职工担任法定代表人。在这一情况中,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并不承担法定代表人的工作,转而委托公司的员工承担其职责,员工既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也形成了法人代表关系。但在这种情形中,职工与公司的劳动雇佣关系先于法人的委托关系产生,法定代表人与公司自然形成劳动关系。

2. 股东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担任法定代表人是实践中的常见做法,尤其是控股股东常常身兼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职务,此处便需要分情形处理。如果作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仅担任了由《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经理职务,与公司便不存在劳动关系;反之,在担任了董事、经理职务之外还承担了公司的其他属于职工的工作,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与公司也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3. 委托非公司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在这种情形中,法定代表人只是公司的挂名代表,对外名义上代表公司,但不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对内也不参与公司的实际管理,无实际的运营管理权。这类的法定代表人不向公司提供任何劳动,公司的管理制度也不适用于法定代表人,双方之间不存在人身上的依附关系或经济上的附属关系,两者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

三、实务操作指引

于公司而言,一旦完成设立手续便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社会活动、承担社会义务,法定代表人仅是公司的代表,在公司的实际运行中需要注意两者之间的划分,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1. 劳动关系与代表关系并不互斥,可以同时存在,故需要正确理解和区分两者间的关系。

2. 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是否成立劳动关系除形式上的劳动合同外,还需要结合社保缴纳、工资发放、法定代表人实际劳动等情形,综合判断两者是否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

3. 若股东担任法人代表并同时承担了公司其他岗位具体工作的,建议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妥善留存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保、承担职务等证据,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减轻公司法律风险。

4. 在委托公司员工担任法定代表人时需要加强对员工的背景调查,防止出现员工另行设立、任职其他公司所造成的竞业限制、侵害公司商业秘密等法律问题。

文: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兰、杨浩、任艺琛、刘媛

注:如有需要,请私信稼轩律师头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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