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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最新30种“限制使用农药”及法律知识汇总

 农业A执法 2022-04-29 发布于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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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53种全面禁(停)用农药汇总


冯渊博
(单位:西安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孙继承

准确掌握全面禁止使用的农药,和限制使用的农药,是农药和农产品执法办案的必备条件。

前几天整理分析了最新的53种全面禁(停)用农药汇总2017·农业部公告 第2567号公布了《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版)》,列入目录的有32种。截至目前,该目录中的“三氯杀螨醇、硫丹、溴甲烷、百草枯(水剂和可溶胶剂)、2,4-滴丁酯(2023年1月29日起禁止使用)”相继已被列为全面禁用。

本文进一步整理并分析了“限制使用农药”的概念、具体种类和标签、经营和使用规定及相关法律责任。



01农业农村部公告的限制使用农药(30种)
氧乐果(2017·农业部公告 第2567号,此颜色为“实行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下同甲基异柳磷涕灭威甲拌磷克百威内吸磷(此颜色为2002·农业部公告第199号明确限制使用的农药,下同),灭线磷,硫环磷,氯唑磷,氰戊菊酯2017·农业部公告 第2567号,此颜色为暂未实行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下同丁酰肼(比久)氟虫腈灭多威水胺硫磷毒死蜱三唑磷氟苯虫酰胺氯化苦磷化铝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C型肉毒梭菌毒素D型肉毒梭菌毒素氟鼠灵敌鼠钠盐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
※注:根据2022·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536号,“自2022年9月1日起,撤销甲拌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灭线磷原药及制剂产品的农药登记,禁止生产。已合法生产的产品在质量保证期内可以销售和使用,自2024年9月1日起禁止销售和使用。
02限制使用农药公告的具体内容

氧乐果

2002·农业部公告第194号“撤销高毒农药(包括混剂)氧乐果在甘蓝上的登记”。

2011·农业部第1586号撤销氧乐果在柑橘树上的登记”。

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甲基异柳磷

2002·农业部公告第194号“撤销高毒农药甲基异柳磷(包括混剂)在果树上的登记”。
2002·农业部公告第199号“甲基异柳磷不得用于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
2016·农业部公告第2445号“撤销甲基异柳磷在甘蔗作物上使用的农药登记;禁止甲基异柳磷在甘蔗作物上使用。”
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甲基异柳磷自2024年9月1日起禁止销售和使用。

涕灭威

2002·农业部公告第194号“撤销高毒农药涕灭威在苹果树上的登记”。
2002·农业部公告第199号涕灭威不得用于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
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甲拌磷

2002·农业部公告第194号“撤销下列高毒农药甲拌磷(包括混剂)在柑桔树上的登记”。
2002·农业部公告第199号“甲拌磷不得用于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
2016·农业部公告第2445号“撤销甲拌磷在甘蔗作物上使用的农药登记;禁止甲拌磷在甘蔗作物上使用。”
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甲拌磷自2024年9月1日起禁止销售和使用。

克百威

2002·农业部公告第194号“撤销高毒农药克百威(包括混剂)在柑桔树上的登记。”
2002·农业部公告第199号“克百威不得用于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
2016·农业部公告第2445号“撤销克百威在甘蔗作物上使用的农药登记;禁止克百威在甘蔗作物上使用。”
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内吸磷、灭线磷、硫环磷、氯唑磷

2002·农业部公告第199号“高毒农药内吸磷,灭线磷,硫环磷,氯唑磷不得用于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
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灭线磷自2024年9月1日起禁止销售和使用。

氰戊菊酯

2002·农业部公告第199号“氰戊菊酯不得用于茶树上。”

丁酰肼(比久)

2003·农业部公告274号撤销丁酰肼(比久)在花生上的登记,不得在花生上使用含丁酰肼(比久)的农药产品。”。

氟虫腈

2009·农业部公告1157号。“除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和专供出口产品外,撤销已批准的用于其他方面含氟虫腈成分农药制剂的登记。除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外,在我国境内停止销售和使用用于其他方面的含氟虫腈成分的农药制剂”。

灭多威

2011·农业部第1586号公告:“撤销灭多威在柑橘树、苹果树、茶树、十字花科蔬菜上的登记”。
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水胺硫磷

2011·农业部第1586号撤销水胺硫磷在柑橘树上的登记”。
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水胺硫磷自2024年9月1日起禁止销售和使用。

毒死蜱、三唑磷

2013·农业部公告 第2032号撤销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的登记,禁止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使用”。

氟苯虫酰胺

2016·农业部公告第2445号“撤销氟苯虫酰胺在水稻作物上使用的农药登记;禁止氟苯虫酰胺在水稻作物上使用”。

氯化苦

2015·农业部公告 第2289号“将氯化苦的登记使用范围和施用方法变更为土壤熏蒸,撤销除土壤熏蒸外的其他登记。氯化苦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使用。”

磷化铝

2016·农业部公告第2445号“生产磷化铝农药产品应当采用内外双层包装。外包装应具有良好密闭性,防水防潮防气体外泄。内包装应具有通透性,便于直接熏蒸使用。内、外包装均应标注高毒标识及“人畜居住场所禁止使用”等注意事项。禁止销售、使用其他包装的磷化铝产品”。

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

2017·农业部公告 第2552号“撤销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包括含上述3种农药有效成分的单剂、复配制剂,下同)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作物的农药登记。禁止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作物上使用”。

C型肉毒梭菌毒素、D型肉毒梭菌毒素、氟鼠灵、敌鼠钠盐、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

2017·农业部公告 第2567号“列入本名录的农药,标签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用于食用农产品的,还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
特别说明:2016·农业部公告第2445号:保留原药生产企业2,4-滴丁酯产品的境外使用登记,原药生产企业可在续展登记时申请将现有登记变更为仅供出口境外使用登记。2019·禁限用农药名录:2,4-滴丁酯自2023年1月29日起禁止使用。

03《农药管理条例》关于农药使用行为的限制性规定

第一,“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这个规定属于“一般规定”。即,所有的农药,都应当按照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

二,“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这个规定属于“特别规定”,来源于《食品安全法》。即,剧毒和高毒农药,禁止在特定范围使用。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毒性为剧毒、高毒的农药,无论农业农村部是否发布了有关限制使用公告,都不能在上述特定范围使用。同时,不是任何“限制使用农药”都是剧毒或高毒农药。

第三,授权农业农村部发布限制使用公告。包括目录性公告和个别公告。这个规定也属于“特别规定”。即,发现已登记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撤销、变更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必要时应当决定禁用或者限制使用并予以公告。如,2017·农业部公告 第2567号明确了《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版)》,一共列举了32种限制使用农药(公告中的三氯杀螨醇、硫丹、溴甲烷、百草枯、2,4-滴丁酯列入53种全面禁(停)用农药汇总)。

04“限制使用农药的概念和范围

《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剧毒、高毒农药以及使用技术要求严格的其他农药等限制使用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

因此,“限制使用农药”,包括:1.剧毒、高毒农药。2.农业农村部公告明确限制使用的农药。

可见,超出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了“限制使用农药”,与一般的“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不是一回事。笔者理解,超出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了“限制使用农药”,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属于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二是,如果实际使用对象就是已明确的限制使用对象,那么还属于使用了禁止对特定作物使用的农药。对这一点的理解,将会影响行政处罚的定性,以及相关刑事责任的认定和罪名确定。

05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要求
对于“限制使用农药”,在经营环节实行定点经营,需要另行办理经营许可,并且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在生产环节,标签标注有特别要求。需要注意的是,“限制使用农药”的标签,按《农药管理条例》《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统一规范。但是其经营许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2017·农业部公告 第2567号要求,实行定点经营和目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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