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和各地高院关于行政处罚“程序瑕疵”的43个裁判观点集成 准确掌握全面禁止使用的农药,和限制使用的农药,是农药和农产品执法办案的必备条件。 前几天整理分析了最新的53种全面禁(停)用农药汇总。2017·农业部公告 第2567号公布了《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版)》,列入目录的有32种。截至目前,该目录中的“三氯杀螨醇、硫丹、溴甲烷、百草枯(水剂和可溶胶剂)、2,4-滴丁酯(2023年1月29日起禁止使用)”相继已被列为全面禁用。 本文进一步整理并分析了“限制使用农药”的概念、具体种类和标签、经营和使用规定及相关法律责任。 氧乐果 2002·农业部公告第194号“撤销高毒农药(包括混剂)氧乐果在甘蓝上的登记”。 甲基异柳磷 涕灭威 甲拌磷 克百威 内吸磷、灭线磷、硫环磷、氯唑磷 氰戊菊酯 丁酰肼(比久) 氟虫腈 灭多威 水胺硫磷 毒死蜱、三唑磷 氟苯虫酰胺 氯化苦 磷化铝 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 C型肉毒梭菌毒素、D型肉毒梭菌毒素、氟鼠灵、敌鼠钠盐、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 第一,“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这个规定属于“一般规定”。即,所有的农药,都应当按照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 第二,“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这个规定属于“特别规定”,来源于《食品安全法》。即,剧毒和高毒农药,禁止在特定范围使用。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毒性为剧毒、高毒的农药,无论农业农村部是否发布了有关限制使用公告,都不能在上述特定范围使用。同时,不是任何“限制使用农药”都是剧毒或高毒农药。 第三,授权农业农村部发布限制使用公告。包括目录性公告和个别公告。这个规定也属于“特别规定”。即,发现已登记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撤销、变更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必要时应当决定禁用或者限制使用并予以公告。如,2017·农业部公告 第2567号明确了《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版)》,一共列举了32种限制使用农药(公告中的三氯杀螨醇、硫丹、溴甲烷、百草枯、2,4-滴丁酯列入53种全面禁(停)用农药汇总)。 04“限制使用农药”的概念和范围 《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剧毒、高毒农药以及使用技术要求严格的其他农药等限制使用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 因此,“限制使用农药”,包括:1.剧毒、高毒农药。2.农业农村部公告明确限制使用的农药。 可见,超出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了“限制使用农药”,与一般的“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不是一回事。笔者理解,超出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了“限制使用农药”,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属于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二是,如果实际使用对象就是已明确的限制使用对象,那么还属于使用了禁止对特定作物使用的农药。对这一点的理解,将会影响行政处罚的定性,以及相关刑事责任的认定和罪名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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