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普法行动

 江山BQ 2022-04-30 发布于北京
 高院改判:无收入的家庭主妇受伤害后也可主张误工费。

裁判要旨:龚某在事故发生时没有工作,主要从事照顾老人小孩等家庭型事务,其为家庭提供的劳动使其家人无需再借助外来服务,减少了家庭生活成本,属于一种隐性收入,同样具有经济价值;其所承担的家务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正常务工收入而言,无疑具有支持和保障作用。龚某受伤后,整个家庭的收入和开支势必受到影响。原判决仅以其“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从事何种行业和平均收入状况”而未支持其误工费请求,显失公平,依法应予纠正。根据2014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与龚慧龚某家庭主妇身份相近的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人均年平均工资收入为26008元,龚慧龚某因伤住院治疗17天,其误工损失应为26008元÷365天×17天=1211.33元。由于事故发生时王军成王某驾驶的宣玉蓉宣某所有的鄂A×××××号小型轿车已在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该项误工费损失应由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险限额内直接向龚慧龚某赔偿。

案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鄂民再302号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