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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大爷:我手中的五万元存单,凭什么你们银行不给我兑付?

 新用户3596Ds5V 2022-04-30 发布于四川

“老大爷,您手中的存单虽然有我们所的章,可您的五万元我们不能给你兑付”

4年前,山西的杨老伯在一工厂上班出了工伤,得到5万元的赔偿款,想将钱存到镇上的储蓄所,可碍于腿脚的问题不能如愿。

就在杨大爷发愁之际,正好碰见该储蓄所上班的同村刘某,于是分两次存到刘某那里。而刘某给他开了2张存款凭证,并且有该储蓄所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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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后,杨老伯因为家中老屋进行翻修,拿着两张发黄的存单去储蓄所取款,可换来的是一个噩耗。

当时该储蓄所的工作人员看到杨老伯的存单后在系统进行了查询,并未发现该笔存款记录。

可面对来自于杨老伯手中来自于自己储蓄所的存单,一时间不知问题出在哪里,直到杨老伯提起了刘某。

原来刘某是当地一家该储蓄所在村里的代办员,职责是收取村民款项,代为存入银行,其已担任该职务多年,深的村民的信任。

可刘某早在半年前就因犯挪用资金罪、私自刻印公章、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等罪名,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此时正在监狱中服刑。

随即储蓄所的员工报警,称刘某冒充储蓄所的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并告知杨老伯,这两张存单系刘某伪造的,杨老伯的钱并没有存入银行,银行也不负责兑付。

至于杨老伯的5万元肯定是被刘某花了,应该向刘某索要,储蓄所是不负任何责任的。

可面对如今已在监狱中的刘某,张老伯那里去找,他认为村里人都知道刘某是储蓄所的代办员,并且能开出代表储蓄所的公章的存款证明,怎么现在能不认账呢?

于是杨老伯将储蓄所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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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从法律角度来说,储蓄所作为储存单位,是否应该向储存用户兑付该笔存款,关键要看双方是否形成储蓄合同关系。

如果形成了合同关系,储蓄所就应当履行兑付义务,如果没有形成合同关系,当然也就无从谈论兑付的问题。

储蓄所认为,虽然杨老伯持有的存单出自该所,且盖有印章,但这是刘某私下刻印的章,并且杨老伯的存款没有直接存入该所,只能证明杨老伯和刘某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和储蓄所无关。

庭审中储蓄所也提供了关于解除刘某代办员职务的通知,而通知落款时间却在五年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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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里,可能很多人是否都为杨老伯担心,认为他那用生命换来赔偿款打了水漂,不可能再要回来?

但事件马上有了转机,因为法律上有个概念叫做表见代理,即无权代理公司签订该合同,却代表公司签订了合同,且满足一定条件下,表见代理是有法律效力的。

我国《民法典》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本案中,虽然该储蓄所早已解除了和刘某的代理关系,但解除通知只发给了刘某,并未社会进行公告,村民也就不得而知。

虽然刘某后来的职务被解除,但在村民看来,刘某仍然是该储蓄所的代办人,且深得村民信任,从而继续将存款交给刘某,这是非常典型的表见代理。

因此刘某以代办员名义出具的存单,即便不正规也应当视为储蓄所出具的存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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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法院判决,该储蓄所应按存单约定支付杨老伯50000元,但考虑到杨老伯没有直接将钱存入储蓄所,给刘某借用职务之便进行犯罪带来便利,导致该笔存款无法追回的后果,存在一定过错,因此这笔存款4年的利息损失由杨老伯自己承担。

其实生活中的表见代理其实并不少见,只是能向杨老伯一样得到法律的支持,能领会自己用生命换来的钱并不多见。

而且本案中的刘某是在被发现罪名后被解除职务的,但该储蓄所关于解除刘某代办员职务的通知,落款时间却在五年之前,不得不让人深思。

最后,你认为法院判决银行支付杨老伯5万元有道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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