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7日深夜,江苏省江阴市。一辆私家车飞快的驶来,像是有紧急任务在身。没多久,这辆车被警方当场拦下。
经现场鉴定,驾驶员陈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达223mg/100ml。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即被定为醉酒驾车,明显,这一数值远远超过了醉驾标准。如果单看结果,毫无疑问是一起醉驾案件。但是,这起案件却有些特殊。 让我们把时间调回几小时前。 妻子发病情况紧急 丈夫醉驾深夜送医 那天晚上是妻子生日,丈夫特地邀请朋友们来家里庆祝。临近年底,大家杯酒言欢,没有人知道危险正在悄悄靠近。 酒足饭饱,送走朋友已经是夜里11点多了。妻子正准备上楼休息时突然直直地倒在地上,口吐白沫昏迷不醒。丈夫立刻命令女儿拨打120求救,得到的回复却是“抱歉,因为您住的地方有些偏远,附近没有救护车,需要从别处调车,具体抵达时间我们也无法确定。”
情况紧急,时间就是生命。丈夫夺门而出求助邻居是否有人能开车送妻子就医,无奈身边人都没有驾照,短时间内又联系不到出租车,穷途末路,要怎么办? 尽管喝了不少酒,丈夫别无选择只能自己驾驶私家车,将妻子送到附近医院抢救,途中被警方当场查获。于是,就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紧急避险” 被判无罪 事后,陈某以危险驾驶罪被移送至江阴市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判定结果为:陈某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什么是“紧急避险”呢?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这种行为认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虽然法庭上,陈某对公诉机关指认的“危险驾驶罪”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不过,他和他的辩护人提出以下几点醉驾原因:
事发有因,情有可原。于是,就有了一起因构成“紧急避险”而被依法撤诉的“醉驾案件”。但是这种情况真的太少太少了,可以说是全国罕见。 “紧急避险”导致醉驾 不负刑责? 案件看完了,有的人可能觉得“醉驾违法,但我如果情况特殊构成”紧急避险“,就可以免去刑责。”大错特错!为了避免大家存在侥幸心理,下面我要在大家脑袋里敲会儿警钟。 首先,构成“紧急避险”的要求极高。比如,“病重”的标准是什么?“不得已而为之”的标准又是什么?当时的实际情况是什么?当事人动机是什么?行为后果造成的危害有多大?这一连串的问题着实令人头痛。 说几个简单的案例 比如,重庆某镇卫生院院长受家属请求,酒后送病患去镇医院,因危险驾驶罪被拘留。原因是时间是事发时是晚上十点多,有联系到其他人开车的可能性,不符合“不得已而为之”的条件。 再比如,2011年北京密云发生的一起案件,由于女儿高烧需就医,程某醉驾撞死4人,最终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无期徒刑及100多万元的赔偿金额。明显不符合“紧急避险”,甚至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醉驾危害,触目惊心!“紧急避险”不能成为大家喝酒的理由。 啰嗦一句,遇到紧急情况,首先要遵守法律并及时向专业力量求助。相信,办法总比问题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