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也可以越级上报吗?还有就是法条说“对受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根据国家规定降低警衔或取消警衔” 有没有延期晋升警衔跟处分联动哦?取消警衔是不是和开除一样不再具有警察身份了哦? 1、关于群体性事件,是否可以越级上报,没有法条规定,但是实务工作中,由于公安机关工作性质的特殊性,是不会禁止的;2、处分之间往往联动,但也不必然联动,要根据具体的情况,由处分单位决定;3、取消警衔意味着警察身份的丧失。 如果一个民警要是已经就是最基层民警了,怎么执行这个撤职处分啊,或者已经是27级了怎么降级啊? 对于这样的民警,我们是不会作出撤职或降级的处分的,而是会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其他处分。 纪委、警务督察、法治、信访部门要求采集资料的部门提供有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情况,需不需要采集资料的部门负责人批准啊,还是说要求了就必须提供? 《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中的单位查询员工(非外国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是去员工住所地公安机关还是所在单位住所地公安机关? 请问“ 公安机关独立执法资格的业务部门 ”是指哪些啊?能举个例子吗?行政里的“扣押”可以由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吗 1、具有独立执法资格的业务部门指的是盖上本部门的章可以对外做处罚决定的部门,比如派出所,盖上派出所的章可以对外作出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比如交警大队,可以独立作出警告、罚款、暂扣驾驶证等处罚。2、扣押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这里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既可能是派出所负责人、也可能是交警大队的负责人、也可能是县公安局的负责人等。此问题涉及到《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条的理解。我们第三阶段会详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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