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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相亲女事件回顾:两人初次见面就发生关系,4天后她崩溃报警

 小天使_ag 2022-05-02 发布于湖南

对于大龄青年男女来说,依靠相亲的方式来匹配到合适的对象,然后在社交平台上互相熟悉了解,觉得彼此合适再约线下的见面成为了解决结婚成家问题的一种方法。而在杭州,李女士在和谈好的相亲对象见面后的第四天,男方为了分手,就提出了一个奇葩的理由。

29岁的李女士是一名在杭州工作的女白领,多年以来一直没考虑自己的婚姻问题,直到年龄越来越大,家里的催促也就越来越多。为了解决自己的婚姻问题,李女士想到了找媒婆来给自己介绍相亲对象的方法,看看能不能找到合适自己的男方。

成先生是这位媒人介绍给李女士的相亲对象,两人在互换了联系方式后,从一开始的打招呼到后来的嘘寒问暖,双方渐渐对对方有了一些了解。于是在之后的一天他们便约好了在线下见面,而见面的地点确定在了成先生的车里。

见面这天,李女士来到了指定的地点,坐上了成先生的车,在车里两人随意地聊着一些不相关的话。在这期间,成先生开始对李女士动手动脚,李女士也没有做出强烈的反抗行为,比如要求下车等。而随后成先生见李女士不反对,便提出了和对方发生关系的要求,之后两人便在车里发生了关系。

这次见面是两人第一次见面,第一次见面就和自己的相亲对象做出这种事,也许是两人对于结婚的想法太重,又觉得彼此情投意合,做出了这样的事,也许是其他原因。而在此事发生之后,李女士并没有第一时间报警,她是在事发四天后,才选择报的警,那么报警的原因是什么呢?

李女士在当日结束之后,离开了对方的车,4天后媒人给她发消息说,男方觉得两人属性不合,拒绝和李女士再谈下去。得知此消息之后,大感意外的李女士觉得自己被对方欺骗了感情,心生不满的她为了让对方给自己一个解释,于是就联系了自己的姐妹一起去找对方说理,而这次两人选择见面的地点依旧是在成先生的车里。

画虎画皮难画骨,知人知面不知心。在两人第二次在成先生的车里见面时,李女士和她的姐妹们在成先生的车里发现了一个被拆开的计生用品,当时的李女士就觉得自己遭受到了欺骗。崩溃的李女士也不理会对方的解释,当时就决定要曝光这个虚伪的相亲男,以免让其他女孩也被欺骗了感情,随后便报了警。

我和我女朋友在车里搞点事情还需要坐牢?成先生也表示当时是两人情投意合的情况下做出的事情,并不认为自己触犯了法律。而且自己有权和自己喜欢的对象在一起,也可以拒绝和不合适的女方继续交往下去的权利,对李女士的诉求表示不理解的成先生,也决定去派出所解决这个问题。

那么在这起事件当中,李女士和成先生将会面对什么样的法律问题?他们两人的结局又会如何发展?

首先,两人在事发时的关系属于情侣关系,并且是以约会见面的理由出现在成先生的车里。作为一对情侣,在车里做些两情相悦的事情是不会触犯相关法律问题的,但若是李女士可以提供出当时自己受到对方胁迫,做出了违背自己意愿的行为的证据时,是可以利用法律的武器来帮助她合法维权。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妇女受到威胁、胁迫时,出于恐惧心理或其他原因做出了违背自己意愿的行为,在事后是可以向公安机关或法院提起诉求,让对方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但这一切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进行支撑。

证据可以为第三人的人证,在逃脱后去相关机构做的鉴定,以及事发地段当时的监控,事发地点的痕迹或者当时穿着衣物的破损等,而证据越充分客观,自己胜诉的几率也就越大。但若是提供不出相应的证据来支撑自己的说法,那么成先生也就很难被认定为在行为发生时存在过错,最后的结果便是以调解为主,两人协商解决这件事。

而李女士作为29岁的女青年,是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做出的选择和产生的行为是需要负责的。在两人交往的过程中,可以选择见或不见,在对方提出要求时可以明确地表示自己是否同意,受到胁迫时可以选择反抗或向他人求助等。出于自身安全的考虑,也可以在事发后,认为安全时选择向警方报案。

而对于成先生,第一次见面对于女方动手动脚,确实会让人怀疑不是在正经谈恋爱,4天后随便提了个奇葩的理由和李女士分手,也有点“不讲武德”。谈个恋爱就大大方方地谈,让周围的人知道你们是一对情侣,而想要让感情长久最后步入到婚姻的殿堂,还需要彼此认真地理解和尊重,发生关系并不能代表是对方对你的认可。

谈个恋爱相个亲有时候却被有心人利用,到最后一失足成千古恨,让自己陷入到了痛苦的深渊中。所以在相亲的过程中,对于对方的不合理要求要敢于拒绝,在受到不法侵害时也敢于拿出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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