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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案件查处,地类认定有章可循

 双木大爷 2022-05-03 发布于四川

林地案件查处,地类认定有章可循

作者:辽宁省森林公安局林区治安管理支队


2018年机构改革组建自然资源部,将国家林业局的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整合为自然资源部门统管,林业主管部门不再承担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当前,在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未出台前,查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非法占用林地案等执法实践中,在地类认定依据上存在争议和困惑。有的认为应当以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地类确定依据;有的认为应当以林地利用现状数据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为地类确定依据;有的人为应当以“地类实际现状”为依据。在国家土地一张图未出台前,就如何准确认定地类性质探讨如下。


1.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地类认定的根本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保护土地资源,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开篇,即标明《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 年)》是其编制的重要依据。由此可见,土地地类的认定是国家法律法规赋予国土部门职责的范围,经严格的认定程序和调查规范形成土地现状数据库及《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经由国务院批准公布实施,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因此,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是土地地类认定的的根本依据,一般情况下,土地地类(含林地)认定应以国土土地地类认定为准。


2.森林资源调查数据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是地类认定的具体依据

当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能够确定土地地类为林地时,对于该林地的资源状况等详细情况,则应以森林资源调查数据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为具体依据,具体确定该林地上的林地性质、林木类别、资源状况、树种组成等情况。

3. 土地利用变动情况是地类认定的辅助依据

当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森林资源调查数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对地类的认定不一致时,并不能一概以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对地类进行认定。应进一步结合土地利用年度变更调查数据,实事求是地根据土地利用变动情况,详细追溯调查土地利用审批状况,确定地类性质。即应上溯追踪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森林资源调查数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中历史地类性质,结合地类变动审批情况,确定地类性质。若某年该地类在两类数据中的地类性质一致,则追踪自此后地类变动审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当历史某年该地块地类性质为林地,后未经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即擅自将其调整为建设用地,则应当以森林资源调查数据及《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地类性质为林地。若经办理林地征占用审批手续,国土部门依法将其调整为建设用地的,则应以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地类性质为建设用地。


4.土地的历史及其实际现状是地类认定的补充依据

为了避免机械执法,切实解决错划、漏划等问题,应进一步将实际土地利用情况以及历史土地利用群众调查走访情况,作为地类认定的补充依据。例如在土地利用规划中,某土地地类为林地,其历史以及其实际现状为某村庄所在地;或某土地地类为建设用地,其历史上及实际现状为山林,则应在充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现状和群众调查情况,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地类性质。

5.地类性质的具体认定程序规范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17号)中对地类的认定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摘录如下。

9.2.2 违法用地占用地类认定

判定违法用地占用地类,应当将违法用地的界址范围或者勘测定界坐标数据套合到违法用地行为发生上一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或者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上,对照标示的现状地类进行判定。违法用地发生时,该用地已经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建设用地判定。  

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可以提请地籍管理工作机构进行认定。

9.2.3 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认定

判定违法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违法用地的界址范围(或者界址坐标)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纸质图件(或者数据库矢量图件)套合比对、对照,将项目名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对照。

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纸质图件(或者数据库矢量图件)进行套合比对,违法用地位于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区域的,应当判定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纸质图件(或者数据库矢量图件)进行对照,违法用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交通廊道内、独立工矿用地区域的,应当判定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进行对照,用地项目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应当判定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作出了重大调整,违法用地的规划土地用途发生重大变更的,可以按照从轻原则判定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可以提请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工作机构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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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地类认定证据是查处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犯罪行为的关键性证据,证据的准确性直接决定案件查办的准确性。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杜绝简单以某一项指标简单机械确定地类性质的情况发生,要综合相关地类认定资料依据的基础上,深入现场,认真勘查定界,广泛走访调查,结合实际,综合相关证据资料,统筹分析,科学、准确、合理的确定地类性质,切实提高案件查办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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