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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发布重要通告:疫情防控期间,这12种行为涉嫌违法违规

 wxsjbcf 2022-05-03 发布于山东

5月3日0时起,济南解除部分区域临时管控措施。解除范围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高新区 4 月26 日以来划定的临时管控区,不包括高新区孙村片区(含巨野河),历城区王舍人片区、彩石片区、华山片区、唐冶片区。通知如下:


关于解除部分区域临时管控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领导小组(指挥部):

  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经专家组研判,市委领导小组(指挥部)决定对部分区域解除临时管控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解除时间
  5月3日0时起。

  二、解除范围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高新区 4 月 26 日以来划定的临时管控区,不包括高新区孙村片区(含巨野河),历城区王舍人片区、彩石片区、华山片区、唐冶片区。

  三、解除程序
  由区领导小组(指挥部)通知相关街道,街道向居民发布解除临时管控通知,社区抓好落实。

  四、有关要求
  (一)街道社区要按照市里下发的统一口径,张贴《关于解除临时管控措施的通知》,并向居民做好相关宣传解释工作。(二)临时管控区解除后,要继续严格落实常态化防控措施,引导市民群众自觉落实、遵守各项防疫管理要求,减少聚集流动、做好个人防护。(三)临时管控区解除后,要按照市委领导小组(指挥部)统一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好核酸检测工作。封控区、管控区的管理和解除,要继续严格按照市委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三区”划定和封控管控无缝衔接工作的通知》《关于有序恢复我市“3.29”涉 疫情相关人员正常生活秩序的通知》《关于严格落实“三区”降 级解封工作的补充通知》等通知要求执行。

  济南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2 年 5 月 2 日
济南发布重要通告

疫情防控期间,这12种行为涉嫌违法违规
为有效应对当前疫情形势,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对疫情防控中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下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如实提供涉疫信息

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等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拒不扫码登记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社区、商超、农贸市场、酒店、医院、建筑工地、写字楼等场所,经告知拒不扫码登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等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参加核酸检测

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或冒用他人信息、代替他人进行核酸检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等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法使用核酸检测证明

伪造、变造核酸检测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明文件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拒不配合流调摸排、隔离管控

拒绝配合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等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遵守隔离点、封控区、管控区、临时管控区等重点风险区域防疫规定,违规聚集、串门、私自外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等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不配合消杀工作

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杀工作,经劝阻无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编造散布传播虚假信息

编造涉疫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散布传播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依法予以处罚;对恶意造谣引发舆情,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规生产经营扰乱市场秩序

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医用手套、护目镜、防护服、核酸检测试剂等医用器材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由物价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违规销售药品和开展诊疗服务

在疫情防控期间,药店违规售卖“退热、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等药品,未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或个人私自接诊发热病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核酸检测机构未尽责任

核酸检测机构虚报、漏报、误报、瞒报、谎报核酸检测结果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疫情防控主体未尽责任

违反疫情防控责任要求,未落实员工定期核酸检测责任、虚报瞒报核酸检测结果的,不按规定张贴场所码、不查验健康码、行程码、场所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不如实记录上传用工人员信息的,隐瞒旅客入住信息的,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堂食服务的,组织经营辅导班、棋牌室等人员聚集性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等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其他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行为

实施其他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济南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2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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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大众日报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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