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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指南》的变化、问题、完善

 单位代码信息 2022-05-03 发布于吉林

 202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9月,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开启试点改革。笔者团队认真学习后,特地撰写《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下民事再审制度的新变化、新问题》一文,于2021年10月2日发表在在本公号上。2021年11月29日,最高法院官网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以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再审申请权,方便当事人诉讼。作为长期关注、研究民事案件再审问题并代理民事再审案件的笔者团队,在认真学习后,就《指南》的变化内容、存在问题、完善建议,详细论述如下。

  一、《指南》变化内容

(一)申请再审的法定条件愈加严格

 在案件受理范围上,最高法院民事案件申请再审受理范围大大缩小。《指南》第二条规定,最高法院除受理最高法院本身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之外,还受理对高级人民法院(下称高院)一审、二审判决、裁定的申请再审,但不受理高院生效民事调解书。高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限定于适用法律错误和经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此变化意味着当事人向最高法院可以申请再审的民事案件范围大大缩小。因高级法院调解书申请再审所依据法定情形是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反法律,几乎不涉及法律适用确有错误的问题,且调解书亦甚少经过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故高院调解书不属于最高法院申请再审的范围。

《指南》第六条要求律师强制代理,因为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的民事案件,基于法律适用错误,或经原审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大多疑难、复杂,需要更高、更精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诉讼技巧。

《指南》第七条明确了文书补正的时间要求及逾期后果。即当事人提交再审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告知后十日内予以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以补正的,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二)申请再审的方式更加便民

《指南》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到最高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各巡回法庭、知识产权法庭诉讼服务中心提交再审申请材料;也可以通过最高法院诉讼服务网、中国移动微法院、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人民法院网上申诉信访平台在线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

(三)申请再审应当提交材料的要求更加明确

  一是细化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指南》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不服高院生效判决、裁定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的,再审申请书列明再审事由应当是《民诉法》第二百条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并声明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适用的诉讼程序没有异议,同时载明案件所涉法律适用问题的争议焦点、生效裁判适用法律存在错误的论证理由和依据。再审申请书未列明再审事由的,应当补充。

  二是再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中增加“原件”。《指南》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再审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判决、裁定、调解书系二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三是电子材料提交上,《指南》第十三条规定由“应当附”改为“可以附”。《民诉法》及司法解释都没有要求再审申请人在提交纸质材料的同时还应当附电子材料,当事人不方便提交纸质材料的,可以提交电子材料,即在线申请方式。

(四)提交再审申请材料的方式愈加规范

 《指南》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增加了到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提交再审申请材料的办理程序。《指南》第十八条增加了向最高法院邮寄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的形式要求。《指南》第二十条规定在线提交的形式要求。《指南》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对申请再审规定及诉讼文书样式的查询、提交再审材料的网址、查询电话、邮寄地址等信息进行了公开。

  二、《指南》存在问题

 (一)对最高法院再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高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能否申请再审问题,《指南》没有明确

  《指南》第三条第一款(五)项规定,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不予受理。再审申请驳回的案件,最高法院不予受理,是基于当事人二次申请再审、防止当事人滥用再审申请权的考量。但如果最高法院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后续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当事人能否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具体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撤销高院原判发回高院重审的案件,二是撤销中院、高院(一二审)判决发回中院(一审)重审的案件。这两种情形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裁定,能否申请再审,《指南》没有明确。

(二)对经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原判决、裁定申请再审所依据法定情形,《指南》没有明确

  当事人对高院生效判决、裁定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分为两类情形:一是再审申请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和诉讼程序无异议,但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的;二是原判决、裁定经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指南》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只对第一种情形做了规定,即再审申请书列明再审事由应当是《民诉法》第二百条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但《指南》的该条说明似乎仅针对第一种情形(法律适用错误),遗漏了第二种情形(经原审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二种情形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肯定与第一种情形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不同。

(三)“原判决、裁定法律适用有错误”具体内容,《指南》没有明确

 《指南》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法律适用问题的争议焦点、生效裁判适用法律存在错误的论证理由和依据”的内容,这些内容远远没有讲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具体内容。而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包括: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因此《指南》需要与上述规定的理解把握相结合,才能准确理解“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具体内容。

 三、完善建议

(一)最高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应包括最高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高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再审审理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与二审审理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法律效果存在不同。一是原告撤诉的后果。二审发回重审一审的撤诉,原告可以另行起诉;而再审发回重审一审的撤诉,原告一般不能另行起诉。二是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限制。二审发回重审,因原审判决没有生效,发回重审相当于重新开始,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处理,即可以合并审理。再审发回重审,再审撤销原生效裁判,发回重审一般仅对原审诉讼请求的重新审理,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会受到限制。《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二)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三)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四)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最高法院再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高院生效判决、裁定,基于之前生效判决、裁定已被最高法院撤销,重审的高院生效判决、裁定系对原审诉讼请求的重新审理形成的,故不能剥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在司法解释和最高法院的答疑上,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的规定》(法释(2015)7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原判决、裁定经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后作出,最高人民法院、高院应当提审;2016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再审撤销一、二审裁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重审的生效裁判是否有申请再审权利的答复((2016)最高法民他118号)》指出,再审将案件发回重审后作出的生效裁判,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现二百零六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故,最高法院再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高级法院作出的再审生效判决、裁定,当事人有权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二)对高院审委会讨论决定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依据法定情形,应是《民诉法》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对经原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生效判决、裁定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其所依据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并非《指南》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述,而仍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零七条予以列明。因为经过高院审委会讨论的案件,不仅仅在于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还在于证据的新发现、证明、伪造、质证、收集等问题,还有审判的回避、诉讼参与人、辩论、传唤的程序问题,更有原判决的诉讼请求、撤销及变更等问题,审判人员的徇私枉法问题。

  故,对于经过高院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最高法院应该予以重点审判监督,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事由)应更为宽泛,应全部包括《民诉法》二百零七条的十三条事由,这是最高法院应有的监督职能。

(三)“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准确理解把握的内容

  由于一、二审法院基本上是案件的事实审、法律审,再审法院一般限于法律审,加上最高法院的主要职能系统一全国法律适用,因此法律适用正确与否,评判权在最高法院。故最高法院在《指南》中明确再审受理范围、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为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再审申请书内容的重点为案件所涉法律适用问题的争议焦点、生效裁判适用法律存在错误的论证理由和依据。

 对于法律适用确有错误,首先,要将其区别于事实问题,事实问题在于判断某一事实或行为是否存在,而法律问题在于判断某一事实与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价值;其次,对于法律的范围需要准确把握,法律限于实体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不包括地方法规、行政规章;最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再审法定事由,只有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才可以作为再审的法定事由。

 重点是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六种情形准确理解与把握的问题。一是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案件性质与案由一致,故研究最高法院关于案由的规定尤为重要。二是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民事案件支持在公平正义、不违背公序良俗、不违反强制性法规基础上的意思自治,即约定优先。三是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包括法律的时间、空间、对人、事项的效力等。四是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一般法不溯及既往,但有利除外。五是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包括法律的顺位规则(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强行法优先于任意法、例外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符合当事人的真实合意。六是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必须针对法律文本本来的立法意图进行司法适用。

 综上所述,《指南》的变化内容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代理律师提出更高的能力要求,除传统的案件分析能力、证据搜集能力、法律检索能力、法律谈判能力、庭审掌控力等办案素养外,还需类案检索能力、法律适用方法运用能力等核心竞争力。基于对《指南》存在问题与解决建议的论述,我们在学习理解《指南》时,需要结合《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关于审判监督的司法解释等内容,才可准确、全面理解与把握。在最高法院办理再审案件,只有精研理论与实践的专家型律师,才会鱼纵大壑。

        余博士民商事再审争议研究与解决团队,由毕业于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法学名校的民商法博士、硕士组成,基于“全力做精品、全时空代理”的理念,致力于建设工程合同、公司股权等民商事再审争议案件的研究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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