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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起,在农村搞养殖和大棚种植,还能占用基本农田吗?

 东海问渔 2022-05-05 发布于山东

当前,我国很多农村乡镇企业并不发达,发展种植和养殖是很多地方发展产业的重要途径去年以来,国家在耕地保护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收紧了种植和养殖业用地政策。如不了解这些政策规定,将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给投资者带来惨重损失。

首先,要搞明白什么是基本农田?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另外,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还划定了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以下几种被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其次,要明白占用基本农田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要弄清楚搞养殖和大棚种植,什么情况下可以占用基本农田?什么情况下不可以?

答案显而易见: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的。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基本农田上是不能够搞养殖的。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1、2020年1月1日实施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可见,搞养殖和大棚种植如果改变了耕地用途,一般是不允许的。

但也有特殊情况存在,因为养殖、种植业用地属于设施农用地。设施农用地如何使用,先来看2019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通知部分摘录如下:

  一、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二、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三、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其中,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


上述通知中明确规定:设施农业用地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不过需注意的是,虽然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的《通知》对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占用基本农田的口子有所放开,但种养殖占用基本农田的口子并没有完全放开,大家千万别会错了意。特别是搞养殖占用基本农田的要格外注意,按照《通知》要求,养殖设施占用基本农田有三个重要条件,一是“少量”,二是“难以避让”,三是使用需补划。

      特别是涉及养殖场用地的有几个关键点:养殖场用地属于设施农用地,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设施农用地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按农用地管理,养殖场建设不属于非农建设。其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签订用地协议后即可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因此,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养殖场用地不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但是,养殖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未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动工建设的,属于违法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部分属于违法占地,面临被拆除的危险。


当然,这些是2019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的政策。也就是说,根据上述政策,种植设施和养殖设施是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但是,到了去年底,政策又变了。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印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调整种植业和养殖业设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政策明确规定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换句话说,种植设施和养殖设施又不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了。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2019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的规定,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新的政策规定,严格控制新增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至于如何批准,目前尚未明确具体操作政策,按照要求,对耕地转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年度“进出平衡”,即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可见,今后新增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的,应纳入县级政府的年度“进出平衡”方案,不是想什么时间用就什么时间用了。

众所周知,种粮不赚钱,很多工商资本下乡发展种植业,基本上是流转土地用来种植经济作物或发展林果业,伴以产品初加工。按照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印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现状种植粮食作物的,继续保持不变。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根据上述分析,今后在农村搞养殖和大棚种植,再想占用基本农田已经是不可能了。即使是想流转一般耕地种植果树、茶树、花草以及经济作物的,也要特别注意是否符合种植要求,不符合种植要求的要小心了。目前国家没有出台耕地“非粮化”问题清单的情况下,种植前需要谨慎咨询。

此外, 需要特别提醒大家的是,永久基本农田不是凭现场看是否种有粮食或是否能种粮食来确定,想搞清楚哪块地是不是永久基本农田,需向自然资源部门咨询并现场确认。未经确认的,即使地块现状是荒地、石山,可能也是基本农田。

  总之一句话,基本农田是红线、创业占地要谨慎。

来源:自然资源讲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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