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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释义:违法占耕地建房,不属于农业农村部门职责(75条)

 激扬文字 2022-05-06 发布于四川

《土地管理法》赋予农业农村部门处罚职责有第75条(部分)和第78条,但基层在执法实务中,对两条的理解均有不同观点,或叫争议,对第78条的争议点是“土地”是否做地类区分,此前已推送多篇文章阐述,本文不再累述。主要探析第75条中的“非法占耕地建房”是否属于农业农村部门职责。

农业农村部门对于《土地管理法》第75条,究竟管什么?

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职责分工的PK

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面看3个部关于土地法第75条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对本条各自职责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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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9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2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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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七十四条为旧土地法,新土地法为七十五条)

综合对比2020年农业农村部、2020年生态环境保护部和2019年自然资源部的执法目录(清单)发现:

自然资源部的表述是:旧土地法第74条(新法第75条)中“对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不属于自然资源部门的处罚事项;

生态环境保护部的表述是:土地法第75条,对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政处罚,属于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的处罚职责;

农业农村部的表述是:土地法第75条,对非法占用耕地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行为涉及农业农村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属于设区的市级或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的处罚职责;

从3个部门的处罚事项清单表述对比看,该条的违法占耕地建房,显然不是农业农村部门职责。但仍有部分省制定土地法实施条例(实施办法)时,将75条的违法占耕地建房处罚职责规定为农业农村部门,比如安徽省实施土地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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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规定,显然和自然资源部处罚事项清单不一致,亦有悖上位法,当然地方规定也有权调整部门职责。

下面我看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释义对该问题,是何观点?

该书序言:领导该条例修订工作的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亲笔撰写了《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释义》,对条例每一个条款的立法主旨、修改意图和条款背后的立法精神及立法想解决的实际问题逐一进行了全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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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书对第75条的职责划分,作了详细的说明。农业农村部门在该条的职责只有“对因土地开发造成荒漠化、盐渍化的”,即该条中的“建房”不是农业农村部门职责。

另据该释义中关于“自然资源部门侧重于耕地数量的保护和监管”观点,对于如何理解第78条的“土地”,也提供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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