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并组织项目评审、管理、绩效等工 作;每年下半年,组织对下一年度项目申报企业进行摸排, 建立计划台账。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区经信局建立项目跟踪和资金绩效评价机制, 会同区财政局落实绩效跟踪督查、绩效评价工作,定期委托 专业机构实施跟踪绩效评价;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区经信局、 区财政局组织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等工作,按照要 求报送有关数据资料。 第五章责任与处罚 第十五条申报单位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负责。对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或财经纪律的行为,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构成犯罪 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国 家及北京市重大政策变动,上述政策将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经信局负责解释。 资料来源:http://www.bjtzh.gov.cn/bjtz/home/202111/1497211.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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