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最高院《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程序篇———第一审普通程序(一百二十二)

 律师戈哥 2022-05-06 发布于河南省

图片

252
担保人责任审查

问:在某债权债务关系中,主债务数额为50万元,担保责任的数额为60万元。后债权人起诉债务人与担保人,要求其偿还借款本息。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能否依职权主动认定担保责任大于主债务的部分无效?

答:法院不能直接依职权认定担保责任大于主债务的部分无效,需要由担保人主张后,法院才能审查认定。实践中,担保责任的数额高于主债务、担保责任约定的利息高于主债务利息、担保责任的履行期先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都是担保范围超过主债务范围的体现。尽管当事人有关担保责任大于主债务的约定,属于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而部分无效,但合同部分无效后所产生的担保人因此减少给付的法律后果,仅涉及担保人的个人利益,法院无权也不应替担保人主张,更不能在担保人未提出主张的情况下依职权将担保人的责任降低到与主债务相同的程度。就此而言,关于担保责任超出主债务部分无效,法院只能在担保人提出主张的情况下进行审查。至于此种主张是以起诉还是抗辩的方式提出,则在所不问,故在本案中,在担保人未主动提出超过主债务的10万元担保责任无效的情况下,法院不能直接依职权认定该部分担保无效。

图片
253
证券虚假陈述事实审查前置
问:某法院受理了多位投资者基于同一证券虚假陈述对证券公司提起的民事赔偿案件,法院决定采用代表人诉讼的方式审理该案。在发出公告前,法院能否就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陈述等基本事实进行审查?

答:法院可以就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陈述等基本事实进行审查。虚假陈述案件如采用代表人诉讼方式进行审理,因起诉的原告范围未必涵盖了所有能够获赔的投资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为《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发出的公告中,需要确定可以参加诉讼的投资者范围,而这就与投资者的交易方向,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等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密切相关。我们认为,受诉法院在发出公告前,应当先行就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陈述,投资者的交易方向与诱多、诱空的虚假陈述是否一致,以及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等案件基本事实进行审查。该规定所体现的基本事实审查前置并未违背以审判为中心的原则,因为法院在公告前进行的前置审查在范围与程度上均与庭审中审查事实存在差距,并不会使法院形成先入为主的结论。此外,该做法还可以避免实质上不可能胜诉的原告通过法院告知的方式进入诉讼,从而增加当事人诉累。

图片

  本公众号近期将持续更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新版《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直至更新完毕。敬请关注!因《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修订,故文中将对涉及的法条手动更新。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