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修改方式包括修正和修订,为什么有时候是修正?为什么有时候是修订?修正和修订有什么区别?
第一,修改的程度不同
法律的修正是指法定机关对法律的部分条款进行的修改,是局部的或者个别的修改。例如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只在第二十五条增加了一款作为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的修订则是指法定机关对法律进行全面的修改,是整体的修改。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在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对该法进行了全面修改,由原来的18章107条调整为18章113条,增加6条,实质性修改49条,个别文字修改16条,条文顺序调整2条。
第二,审议的对象不同
法律的修正通常提出修正案草案,审议机关的审议是针对修正案草案进行的,未作修改的部分不审议。审议表决的是修改某某法律的决定或者修正案。 法律的修订通常提出全面的修订草案,审议机关的审议是针对草案文本的全部内容,而不是针对修改内容进行审议。审议表决的是整个修订草案。
第三,公布的方式不同
法律的修正,其公布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公布修改决定,即国家主席发布主席令公布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修改决定,再由有关部门根据修改决定将修正后的法律予以重新公布。另一种是公布法律修正案,即国家主席发布主席令公布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修正案,法律文本不重新公布,原法律条文保持不动,引用法律时可直接引用法律修正案的条文。 法律的修订,没有修改决定,国家主席令直接公布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法律文本全文。
第四,生效的日期不同
采用修正方式修改的法律,只对修正的条款规定一个新的生效日期,原法律的生效日期不变,即未修正的条款的生效日期仍为原法律的生效日期。例如:2017年6月27日修正后的《行政诉讼法》,其生效日期是第103条的规定,“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采用修订方式修改的法律,重新规定生效日期。例如:2018年12月29日修正后的《公务员法法》,其生效日期是第113条的规定,“本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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