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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别人家的NGS产品获批这么快?

 Cheximing 2022-05-07 发布于上海

先看一张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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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末附下载

表中可知,一部分测序仪采取临床试验的路径验证临床性能,另一部分产品采用同品种比对的路径,与同原理的产品进行对比分析。

基于华大平台的测序仪最为典型,在BGISeq 500获批以后,不仅自家的BGISeq50、MGIseq200、MGIseq2000相继以同品种比对方式获批;而且生态圈企业,吉因加、泛生子、优迅医学、嘉检医学等4家公司其他5款测序仪也通过同样方式获批,大大加快了相关产品注册审批流程,节约时间,节省费用,节省资源。

那么:
  • 临床评价中,临床试验与同品种对比有何差异?适用情境如何?

  • 为什么贝瑞、安诺、博奥等一众厂家要通过临床试验方式进行?


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先复习一下知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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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评价路径


首先从整体上,回顾一下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审批大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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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局部临床评价是指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临床数据进行评价、分析,以确认医疗器械在其适用范围下的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的持续进行的活动。

根据2021年9月18日,国家药监局最新发布的《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医疗器械临床评价包括免临床、医疗器械同品种比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三种临床评价形式,对比如下:

临床评价路径

适用情境

资料提交

免于进行临床评价

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评价目录》的产品

在“非临床研究资料”部分提交以下文件:

1)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

2)申报产品与《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和相应支持性资料。

同品种比对

通过等同器械的临床数据进行临床评价

1)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等同性论证

2)若存在差异,需证明具有相同的安全有效性;

3)等同器械临床数据的总结与评估;

4)等同器械临床数据的分析等。

通过可比器械的临床数据支持申报产品的部分临床评价

所需提交资料: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报告,重点阐述以下内容:

1)申报产品与对比器械可比性论证

2)可比器械临床数据的总结与评估;

3)可比器械临床数据的分析。

临床试验

已有临床文献资料、临床数据不足以确认产品安全有效,必须通过临床试验进行临床评价的产品

所需提交资料: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报告(格式要求见《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临床评价报告技术指导原则》附件)

附件至少包括:

1)临床试验方案;

2)各临床试验机构的伦理批件;

3)经批准的知情同意书/患者须知文件样稿;

4)病例报告表样稿;

5)临床试验报告;

6)临床试验数据库(原始数据库、分析数据库、说明性文件和程序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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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通量测序仪的临床评价路径


在2021年10月13日CDME起草的《基因测序仪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中,对于测序仪的临床评价有更详细的描述(注:尚未发布正式稿,供参考):

对于高通量基因测序仪,可以选择通过:
(1)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价;
(2)临床试验;
这两种评价路径中适用的任一方式,提交相应的临床评价资料。

当选择通过同品种比对方式进行临床评价时,
  1. 同品种基因测序仪判定:申请人所选取的同品种基因测序仪,其与拟申报产品的关键指标,不应显著差异于拟申报产品;

  2. 拟申报产品与对比产品的评价关系:如为同品种产品,还需对两者之间的差异是否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进行进一步评价;

  3. 证明差异对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未产生不利影响的支持性资料(临床经验数据、临床文献数据、非临床研究等);

  4. 针对差异性的非临床研究资料

  5. 针对适用范围项目的对比,应提供的临床数据


拟申报产品与对比产品关系及需提交资料类型表

拟申报产品与对比产品关系

拟申报产品与对比产品差异类型

具体情况举例

需提交

资料类型

属于同品种

通常提交非临床研究可能充分证明的差异

1.拟申报产品适用范围不超出对比产品。

2.拟申报产品芯片密度与对比产品相当,仅数量不一致,后期信号数据处理基本一致。

3.拟申报产品流动槽支架的性能与对比产品不一致。

4.拟申报产品流体自动化模块的性能与对比产品不一致。

5.拟申报产品缓冲剂吸管装置的性能与对比产品不一致。

以上差异未造成性能差异和数据质量下降。

通常提交非临床研究可能充分证明的差异:非临床研究、和/或临床文献数据、和/或临床经验数据


需要提交临床试验资料的差异

1.拟申报产品适用范围多于对比产品。

2.拟申报产品软件组件的主要功能、核心算法(信号采集、信号建模、信号纠错等)与对比产品不一致。

3.拟申报产品芯片设计构架、密度及后期信号数据处理等关键功能有较大差异。

针对差异的临床试验资料

不属于同品种


1.拟申报产品的工作原理与对比产品不相同。

2.拟申报产品的检测原理和判读方法与对比产品不相同。

3.拟申报产品的使用环境与对比产品不相同。如台式、便携式与落地式。

4.拟申报产品关键模块的原理与对比产品不一致。如成像模块的原理不一致。

5.拟申报产品的性能与对比产品差异较大

重新选择同品种产品进行比较或补充针对产品的临床试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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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以华大BGISeq 50为例
(注:华大BGISeq 50的注册审评时间早于上述文件发布时间,所以案例相关信息可能并不完全匹配文件要求)

  • 申报产品:BGISeq 50

  • 同品种比对产品:BGISeq 500(当时已获批)


在CDME公布的BGISeq50技术评审报告中(文末附下载),关于临床评价的部分:

1. 介绍同品种比对产品BGISeq 500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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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比较BGISeq 50与500核心参数,证明两者无显著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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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结论:两者属于同品种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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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BGIseq 500临床数据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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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完成临床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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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按最新《基因测序仪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中,同品种比对分析评价路径图,可如下图红框所示,这对厂家快速、经济拿证,无疑是一条最优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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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同品种比对临床评价路径,相当于踩在了前人的肩膀上摘果子,事半功倍,但也限制了条件:
  1. 有肩膀可踩:有同类获批上市产品;

  2. 前人让你踩能获取到相关产品临床试验数据、临床使用数据;


按这两个条件,我们再来看看下面的问题,就很有趣了:
  • 为什么贝瑞、安诺、博奥等一众厂家要通过临床试验方式进行?

  • 为什么优迅、泛生子、嘉检医学等选择了华大,而非illumina?

  • 单这一个点,给华大的生态链的构造带来什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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