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丨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 戴金花 媒体报道称,近日,北京,38岁的北京人杨某利去世,留下了一套没有还完贷款的商品房。杨某利父母双亡、未婚、无子女,也没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更未留下遗嘱。2014年底杨某利花115万多元买了这套房子,杨某利去世以后,其舅舅曾一度以为自己可以作为杨某利的遗产继承人,并偿还了一部分贷款。但其舅舅并不是法定继承人。4月28日,法院判决认定丰台区民政局为杨某利的遗产管理人。有的认为,侄子都能继承舅舅的遗产了,舅舅理应继承侄子的遗产,也有的认为,舅舅都帮帮还贷了,房子的出资都有舅舅的份了,房产应当归舅舅,等等。误以为“侄子可以继承舅舅的遗产,所以舅舅就能继承侄子的遗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的方式有遗嘱、遗赠及法定继承,只有在没有遗嘱、遗赠的情况才可能有法定继承。遗嘱限于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而遗赠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组织。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定继承人的第一位顺位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从该法律规定上看,舅舅并不是法定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第1128条,代位继承人仅为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或者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房产的物权归属根据法律规定,一般看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帮忙还贷并不等于取得房产所有权。但是还贷的钱,可以当成自己的债权,被继承人债务。在分割遗产时,得到清偿。因此,本事件中,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后,需要履行管理人职责,如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需要说明的是,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民法典的新规定内容, 遗产管理人在处理遗产时,如果发现属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那么这部分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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