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周口,一个六十几岁的老人拿着二十几年前的存折到银行取钱,银行接过存折后,认为存折是假的,遂不予兑付。老人不服,一纸诉状,将银行起诉到法院。 (案例来源:河南鹿邑县人民法院) 张大爷今年68岁,是河南鹿邑县人,25年前,也就是97年的时候,他拿着攒了很多年的18500元来到某银行,办理存款业务。 当时给张大爷办理存款业务的工作人员杜某,在办理完业务后,给张大爷出具了一份活期存折,上面加盖了鹿邑县某银行的印章。 几年后,张大爷想取钱的时候,把家里找了个遍,都没有找到存折,当时他还以为存折丢了,为此郁闷了好久,18500元在那时候算是一笔巨款了。 然而,张大爷最近收拾老物件的时候,又把这张存折翻出来了,这种失而复得的心情,让张大爷高兴了好几天,虽然现在的18500元,和当年的18500元相差很多,但有总比没有好。 随后,张大爷拿着存折到银行取款,柜员接收过他的存折后,有些拿不准,让张大爷等一下,他们需要核实,让张大爷没想到的是,他等了几天,最后却等来银行拒绝兑付的消息,银行声称,这存折上的印章是假的。 银行的回复让张大爷无法接受,存折是你们银行给我的,凭什么说我存折上的印章是假的!遂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向其讨要说法。 法庭上,银行提出两点意见: 第一,张大爷的钱是在1997年3月23日存入银行的,银行提供了1997年3月21至1997年3月25日的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内并无该笔存款。 第二,银行表示,张大爷所持有的存单是假的,不具有真实性,真实的存单使用的是椭圆形印章,并不是张大爷存折上的圆形印章。 银行认为,张大爷并没有把款项交付于银行,他和银行没有形成储蓄合同关系。 张大爷听完银行的两点意见后非常生气,存折在这里,钱也存进银行了,存折上的印章怎么会是假的呢? 张大爷向法院提供了活期储蓄存折一份,证明他在1997年3月23日,经银行工作人员杜某的手,存款了18500元。 银行质证说,该存单是假的,不具有真实性,该存单上加盖的圆形印章下面模糊不清,下面一行显示有分社字样,与银行储蓄业务印章不一致。 随后,银行提供了1997年2月份、3月份的多款存折,证明银行的业务印章为椭圆形,而不是张某存单上的的圆形印章。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在张大爷提供了存折后,银行提供了上述证据予以反驳。从银行提供的证据来看,似乎非常充分,然后,转折从现在才开始。 银行提供的1997年3月21日至3月25日的记账凭证中,有一个户名叫和某的定期储蓄存款单,上面加盖的就是某分社字样的印章,而该印章与张大爷存单上的公章形状相同。 民事诉讼采用的是高度盖然性证明规则,高度盖然性是指,在证据对待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条件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对该事实予以确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大爷向法庭提交的活期储蓄存折,足以证明其与银行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至于银行辩解说,存折上的盖章非本银行业务章,法院认为,银行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判银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张大爷存款18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用,由银行承担。 事发后,有网友表示,既然是杜某经手的此项存款,怎么没有杜某的证人证言啊,他是经办人员,他的话最有说服力了。 杜某没有出庭作证,是因为这张存折实在太久,他早已离世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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