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土地问题关系千家万户、支撑各行各业,任何建设项目都离不开用地政策的支持。笔者长期从事土地法律政策研究,为客户提供各类土地方面的法律服务,现选择十五类项目梳理其用地政策,以飨读者。此文是十五类项目解析的第五篇:陆上风电项目用地政策。 陆上风电项目用地一般具有占地面积较大、范围广、类型多的特点,涉及的用地手续相对复杂。因此,投资者在进行风电项目投资建设时,要充分考虑项目选址、占地类别、用地方式、用地标准等因素。本文旨在从现行法律政策出发,对风电项目用地涉及到的主要问题进行解析梳理。 一、风电项目用地的基本原则 针对陆上风电项目的用地政策,最早可见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委于2005年颁布的《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能源〔2005〕1511号),对于风电项目的建设用地,该办法主要明确了以下几点内容: ■ 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按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计算和征地。其中,非封闭管理的风电场中的风电机组用地,按照基础实际占用面积征地;风电场其它永久设施用地按照实际占地面积征地;建设施工期临时用地依法按规定办理; ■ 项目建设单位申报核准项目时,必须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建设项目; ■ 风电场项目经核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申请使用土地,涉及农用地和集体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201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国土资源部、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批准发布了《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风电场)》,该文件按照功能分区将风电项目用地分为五大类(包括风电机组及机组变电站用地、集电线路用地、升压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交通工程用地和临时用地),对于占用永久用地的项目,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而针对使用未利用地的风电项目,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不改变土地用途,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 2015年,原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了《 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以下简称“5号文件”),自然资源部又在2019年更新出台了《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自然资办发〔2019〕31号,以下简称“2019年版产业用地政策”) , 该等文件确定了“采取差别化用地政策支持新业态发展”的总体用地原则。具体而言,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现自然资源部门,下同)备案;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 据此,我国目前对于风电建设项目用地已经确立了“差别化管理、多方式取得”的整体模式。 二、关于风电项目用地的取得方式 根据现有的法律政策规定,与光伏发电项目类似,风电项目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取得土地,主要为租赁集体土地以及通过租赁、划拨和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 1、租赁集体土地方式 2、通过国有土地租赁、划拨和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 其次,符合条件的可以划拨方式取得项目用地。5号文件规定,新产业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供应。《划拨用地目录》中关于电力设施用地的部分,规定了发(变)电主厂房设施及配套库房设施,发(变)电厂(站)的专用交通设施,配套环保、安全防护设施,新能源发电工程电机,厢变、输电(含专用送出工程)、变电站设施,资源观测设施等项目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 此外,对于以出让方式取得项目用地,与光伏用地一致,5号文件也明确规定了出让土地依法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在公平、公正、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的前提下,可将投资和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因此,也一定程度上为投资者取得风电项目用地提供了便利。 三、关于风电项目用地的用地标准 根据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风电场)》的规定,风电项目用地可以分为五类,即:风电机组用地、机组变电站用地、集电线路用地、升压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以及交通工程用地。我们整理了下表,梳理了该等五类功能分区所使用的永久用地对应的用地标准: ![]() 四、关于风电项目使用林地、草地 的特殊政策 在陆上风电场项目建设过程中,多沿地势较高的山脊、山岗布设风机,并配套建设道路和集电线路,点多线长,经常会涉及占用林地或者草地的问题。这些林地、草地既是山地生态系统重要的分水岭,也是生态最脆弱的地带;风机基础挖掘、场地平整、道路和集电线路施工等使用林地、草地,可能会大范围扰动地表、破坏地表植被,极易造成大面积水土流失,能会对森林、草原的生态整体功能发挥影响较大。因此,国家也对风电项目占用林地和草地进行了相关特殊规定。 1、占用林地问题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于2019年2月发布了《关于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林资发〔2019〕17号),该通知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禁建区域)自然遗产地、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鸟类主要迁徙通道和迁徙地等区域以及沿海基干林带和消浪林带,为风电场项目禁止建设区域; ■(限制范围)风机基础、施工和检修道路、升压站、集电线路等,禁止占用天然乔木林(竹林)地、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有林地、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和二级国家级公益林中的有林地; ■(电场道路建设和临时用地管理)风电场施工和检修道路,应尽可能利用现有森林防火道路、林区道路、乡村道路等道路,在其基础上扩建的风电场道路原则上不得改变现有道路性质。风电场新建配套道路应与风电场一同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吊装平台、施工道路、弃渣场、集电线路等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在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及时恢复植被。 此外, 根据《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风电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应当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并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而后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2、占用草地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建设征收、征用集体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补偿;因建设使用国家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草原承包经营者给予补偿。因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据此,若风电场占用草原,应当及时报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核,且需根据当地标准支付补偿费用和草原植被恢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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