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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倾倒污泥情节严重的将构成污染环境犯罪

 王继华1 2022-05-08 发布于广东省

案情简介:

今年4月20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接到赤溪镇群众举报,称称该镇双牌村环山道路一侧出现了大量污泥。当日,执法人员前往勘查发现,双牌村地处山岭,人烟稀少,不存在工业企业,且案发现场并无监控可查,初步判断污泥由外来人员倾倒。执法人员通过深入寻访线索。从知情者叶某口中得知,4月6日,龙港一家农业科技企业法人代表吴某带着一车污泥前往双牌村寻找倾倒点,途中偶然结识叶某,并向叶某支付提供倾倒地点酬金300元。截至4月16日,该企业倾倒工业污泥共计23.02吨。然而,当执法人员赶往龙港调查却发现,这家农业科技企业实际不存在生产行为,更不会产生污泥。据吴某交代称,企业经环评审批,具备污泥处置条件。而这些污泥为印染污泥,属于一般工业固废,由平阳县一家污水处理企业按照每吨300元价格委托其处理。于是,执法人员又赶往平阳调查取证,得知情况属实。

不过,龙港这家农业科技企业未按规定处置污泥,反而擅自倾倒至苍南赤溪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在执法部门责令下,该企业已经完成违法倾倒污泥的清运。7月底,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龙港这家农业科技企业作出罚款1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6906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

(二)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四)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五)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

(六)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十一)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典型意义: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指从工业生产、交通运输、邮电通信等行业的生产生活中产生的没有危险性的固体废物。

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今天,对一般工业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如何合法合规处理处置,是一个关系到我们人类生存环境的一个大问题,也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本案中,龙港这家农业科技企业未按规定处置污泥,擅自将20余吨的印染污泥从平阳运输至苍南县境内后倾倒的违法行为,除了被执法部门责令清运外,还被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罚款1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6906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的法治原则!希望通过这个案例,能够对那些产生、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去向还在犹豫不决,不管是已经违法尚且没被发现的,还是有了这个心意,没有开始实施的单位和个人敲响警钟!及时收手!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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