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开始~ 近期有C粉提出这样的问题,企业向供应商采购一批物资,后来供应商资金周转紧张,给企业发了函件,内容是如果企业提前付款,享受一定的现金折扣。那么,如果企业提前付款,是作为债务重组还是现金折扣处理? 企业作为债务人,两种处理的差别就在于,债务重组对于这样的折扣金额计入投资收益,即,新旧金融负债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现金折扣是将折扣金额冲减财务费用。 我们知道,债务重组准则修订后,不再强调“让步”,而是强调“重组”,即,重新达成协议。那么,本案例并非是企业发生财务困难,供应商对企业的让步,因此,按照老的债务重组准则,只强调“让步”的话,很容易判断出本案例不属于债务重组准则。 但新准则强调的是“重组”而非“让步”,也就是说,只要双方重新达成协议,就构成债务重组。指南原文如下: “本准则规范的债务重组不强调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背景下进行,也不论债权人是否作出让步。也就是说,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债务人未按原定条件偿还债务,也无论双方是否同意债务人以低于债务的金额偿还债务,只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就债务条款重新达成了协议,就符合债务重组的定义,属于本准则规范的范围。例如,债权人在减免债务人部分债务本金的同时提高剩余债务的利息,或者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用等值库存商品抵偿到期债务等,均属于本准则规范的债务重组。” “修改债权和债务的其他条款,是债务人不以资产清偿债务,也不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而是改变债权和债务的其他条款的债务重组方式,如调整债务本金、改变债务利息、变更还款期限等。经修改其他条款的债权和债务分别形成重组债权和重组债务。” 那么,本案例是否构成呢?可以看到供应商是发了函件,该函件是否构成新的协议?我们认为因视情况而定: 1、如果企业未接受函件内容。则原采购协议仍然有效,不构成重新达成协议,现金折扣冲减财务费用。 根据指南附录,财务费用科目,“发生的应冲减财务费用的利息收入、汇兑损益、现金折扣,借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如果企业接受函件内容,提前付款并减少付款金额(享受折扣),则符合债务重组准则所说的“调整债务本金、变更还款期限”,属于“修改债务的其他条款”。账务处理规定如下: “债务重组采用修改其他条款方式进行的,如果修改其他条款导致债务终止确认,债务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重组债务,终止确认的债务账面价值与重组债务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记入“投资收益”科目。 如果修改其他条款未导致债务终止确认,或者仅导致部分债务终止确认,对于未终止确认的部分债务,债务人应当根据其分类,继续以摊余成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适当方法进行后续计量。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务,债务人应当根据重新议定合同的现金流量变化情况,重新计算该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并将相关利得或损失记入“投资收益”科目。重新计算的该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应当根据将重新议定或修改的合同现金流量按债务的原实际利率或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如适用)折现的现值确定。” 后语 债务人接受现金折扣,在新旧债务重组准则下,出现了完全不同的账务处理,但只是利润科目的差异,对经营利润并无影响。但投资收益是投资行为,而财务费用是筹资行为,显然,提前付款获取收益的行为,是对方提前占用企业资金而给与的资金占用成本,对于企业来说作为投资收益更能准确反映财务信息。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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