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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能否“招财进宝”?

 timtxu 2022-05-09 发布于上海
公立医院能否“招财进宝”?

某公立医院张贴“招财进宝”字样。

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明确规定,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健康服务。医疗卫生事业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遵守行业规范,恪守医德,努力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医学院校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对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坚持以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补充。政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医疗卫生事业中发挥主导作用,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可及。以政府资金、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

目前我国的医疗卫生机构中,无论在服务能力还是服务总量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占据主体地位。据2019年卫生健康统计年鉴,2018年末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766388家,床位7474704张,从业卫生人员10547013名,分别占全国总数的76.84%、88.94%、85.75%(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只针对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坚持公益性质,所有收支均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合理设置并控制规模。国家鼓励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法律为何既明确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又明确鼓励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立法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

一是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与社会资本的逐利性,有着内在的冲突和矛盾,特别是医疗行业具有诱导需求的能力,两者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容易导致政府推卸责任,背离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助长逐利倾向;容易导致人才流失,国有资产流失,冲击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容易引发利益输送、道德风险、腐败风险等,不利于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实践中两者的合作暴露了不少问题。

二是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力量可通过合作举办非营利性机构的方式实现合作,支持社会办医发展;政府办机构与社会办机构还可开展多种类型的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实现双赢,满足公众多样化医疗需求;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也可通过设立特需门诊、国际部等部门,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就医需求。

三是从国际经验看,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方式截然不同,二者严格分开。政府只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允许政府办机构再举办营利性机构。

既然医疗卫生事业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那么允许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是否与此存在矛盾?要辩证地看这一问题。一方面,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事业中主要起补充作用,其规模、能力有限,国家通过税收、用地等政策,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另一方面,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也要体现医疗卫生事业的宗旨目的,实现公益性和营利性的统一,不能过度追求营利,要坚持救死扶伤,把患者利益放在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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